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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客观存在于法律推理过程中;审判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分别蕴涵着法官对适用法律和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在实质法律推理中法官通过价值判断进行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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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模糊、滞后等局限性,现代很多国家都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的品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判决的品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好坏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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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争论中,德沃金认为司法过程实际是法官们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依法行使自由裁量践行裁判,反对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所有的法律实证主义者都同意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论”,基于对法律效力的渊源类判准和内容类判准的不同理论主张,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与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学在此种“自由裁量论”适用空间上也存在着极大差异,渊源类判准及内容类判准适用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不同适用空间也是包容性与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学的理论分野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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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为了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各国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自由裁量权以追求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价值目标,但若被滥用,则适得其反.因此如何合理规范现代司法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已是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从法官制度、心证制度及证据制度方面提出了几点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应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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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模糊、滞后等局限性,现代很多国家都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法官的品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判决的品质,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好坏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合理的运用自由裁量权,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处理好每一起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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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原则在行政审判中起着指导作用,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遵守、贯彻这一原则,就存在精细化的问题。首先,是"法"的外延,合法性审查的前提是完备的法律规范,当法律法规出现真空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惯例作为行为依据,是否对司法权有拘束力,对之合法性审查是司法权不能回避的现实。其次,法官贯彻合法性审查原则时,既要监督行政行为,又要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关键在于合法性与适当性的界限上,如何认定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应包括法规裁量和幅度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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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爱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3):12-22
法律发现是指法官判案时生成裁判规范的活动。在实际进行法律发现的各种方法中,有古老的,有现代的;有简单的,有复杂的。不过,集中体现法官能动性和创造性的方法主要有比较适用的方法;冲突解决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漏洞填充的方法;利益衡量的方法等。这些方法各有其特色,其运用皆体现了严格规则主义与自由裁量主义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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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作为在社会中实际运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不仅受到书本上的知识产权法的直接影响,还受到执法者的自由裁量以及当事人的交易等因素的影响.研究我国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机制的完善均具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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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历来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种责任分配方式。平衡着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除了依据于实体法律、司法解释和判例,也可以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决定。自由裁量作为目前最有效的方法,将会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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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确定性之克服——论法官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决定了法官具有相应的自由裁量权,现代国家常以基本法形式对此予以确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利于克服法律不确定性,实现法的社会控制的目的。要克服法官在自由裁量中的主观性,必须使法官在解释法律时受一定的解释方法和社会的基本价值制约和支配。按解释的对象区分,有狭义的解释、价值补充和漏洞补充。按解释的手段区分,有社会解释、历史解释、语义解释、经济学解释、政治解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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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法官裁量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典中的一般性条款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间存在某种"共生"关系,一般条款的本质特征是"宽泛"、"抽象"和"一般性",这些是民法典的开放性的重要保证;其所具有补充功能、矫正功能、造法功能等只有通过法官的裁量权才能得以实现.一方面,民法典必然会包含遗忘、疏忽甚至是错误等漏洞,而最为有效的补救办法就是法官的法律解释;另一方面,任何将法典条文制定得过分详尽以限制法官裁量权的作法,都将会损害法典的适应性,加速其衰老,减损其生命力.如今的问题已不再是法官造法是否具有合法性;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官这种造法权力越来越遭受到威胁:法律的技术性色彩越来越强,规范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技术性细节,法律解释的空间越来越被压缩.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为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留下充分的制度性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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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保证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顺畅及商业便利等思考,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较早地得以体现。但是在立法上它仍缺乏必要的系统性,使用自由裁量方法标准过于模糊,自由裁量与规则推定相结合的方法上没有一般性。本文指出我国必须确立预设法律选择规则为主、法官自由裁量为辅的模式,也必须为法官的自由裁量设定确定的条件与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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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多种可能被合法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中合理地选择其一,或者是在没有明确规则可以供适用的时候详细阐述裁决理由的权力。籍于部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应当意识到禁止甚至否认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毫无意义的,如何消除法官自由裁量行为失范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文章试图从法官内在素养、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环境、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这三方面来探讨如何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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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应赋予意思自治原则为选法之首要规则,尊重当事人之间选择的法律,法官不能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例外条款排除其适用,除非违反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或严重影响法院地国公共利益.在国际私法总则中,应引入例外条款来替代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同时限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保护弱方权益原则应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遵循有利原则的精神,促成民事行为的有效,实现当事人的意愿,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抑或扩张应持谨慎态度,在通常情形下,法官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准据法,只有当适用准据法后会严重影响个案公正,法官才可以援引例外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据此否定本应适用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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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副作用表现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博登海默指出,权力的运作具有能动性、易变性.当权力不受控制时,它就趋于膨胀,具有破坏性。总的来说,法官自由裁量权本身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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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实行的是以大陆法系为主体的法律体系,制定法是法律的唯一有效形式,所以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主要采取三段论式的方法,即法律规则——案件事实一一裁决,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判决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虽是以遵循法律规则为前提的自由裁量,但追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官不存在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