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叶戈胜 《法治研究》2006,(10):70-71
一、受虐杀夫案引发的法律思考2005年北京市发生一起弱妇锤杀前夫案。53岁的李某与丈夫张某离婚后,因两人仅有一套住房,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判决双方各分得住房中的一间房屋。李某却因此长期忍受前夫的骚扰,派出所出警20余次都不能解决问题。2004年1月20日凌晨,张某突然持铁锤猛砸熟睡中的李某外甥孟某,并将其砸伤。听到孟某的呼救后,李某和姐姐冲出来与张某搏斗,并夺下铁锤。后张某又抓起打火机,欲点燃屋内的汽油,结果被李某姐妹俩按倒在地。李某姐妹俩后用铁锤将张某打伤。在姐姐送孟某去医院治疗后,李某害怕力气比自己大的张某起来反击,加上长期受张某骚扰,一气之下持铁锤将张某砸死。  相似文献   

2.
案件简讯     
朝阳法院国内首例强奸男性被判刑案宣判201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强奸男性的张某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国内首例因强奸男性被判刑的案件。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42岁男保安张某在深夜将其宿舍里一名18岁男同事李某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某轻伤。此后,李某报案,第二天张某被抓。(王丽娜)  相似文献   

3.
1990年6月,无妻儿的农民张某强奸了邻村17岁的弱智少女方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方某被强奸以后怀孕,次年生下一男孩,现年5岁。张某刑满释放后,得知方共生厂一男孩.张其在要求与方某结婚被拒绝后,又要求领养小男孩,遭方某父母拒绝。张某在监狱学了一点法律知识,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作为小男孩生父的权利,以方某弱智、不利小孩成长为由,要求法院把孩子判给他抚养。该案引起了很大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强奸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犯罪行为,绝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由强奸行为所生子女不能产生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张某…  相似文献   

4.
最近,温岭松门派出所查获一起赌博、吸毒案,涉案人张某是一名“全职太太”,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温岭松门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有人赌博,便迅速出警赶往现场,对赌博地点进行包抄,涉案人员无一漏网。在派出所的讯问室里,一名涉案妇女张某突然连声喊冷、浑身哆嗦。民警见状.让张某的家人送来衣服,但情况依旧没有好转。民警迅速将她送往附近医院,医院检查为正常。  相似文献   

5.
代胜文 《天津检察》2009,(5):75-75,77
2007年10月22日,宝坻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决农业银行宝坻支行某营业所会计主管张某有期徒刑六年,站在被告席上44岁的张某听到判决结果扼腕长叹,凄楚的脸上充满着懊悔与无奈。此时,他那潇洒的“炒股致富”梦似一缕轻烟被风吹散,剩下的仅是高墙电网下对昔日的追忆与叹息。这是一起怎样的挪用公款案呢?又是如何被发现和侦破的呢?  相似文献   

6.
案名:张某抢劫案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四川泸县人。2010年5月19日0时许。张某手持一根竹棒到被害人姜某在泸县云锦镇板桥村老井坝所开的商店伺机偷窃,在拨弄门锁时被屋内正在睡觉的姜某发觉,姜某便开门查看,张某随即用竹棒将姜某头部打伤,因姜某大声呼救,张某害怕被发现立即逃离现场。经鉴定,姜某所受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相似文献   

7.
家事表见代理因其发生根据的特殊性,在认定处理上有特殊要求。本文对一起家事表见代理纠纷案进行分析,提出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的一些初步意见。原告詹某康与被告詹某贵、詹某明均系被告聂某之子。原宜宾市西街48号临街门面房屋,建筑面积46.8平方米,属聂某母子四人的共有财产。1995年,宜宾某建设单位因修建综合楼需要拆除该房,并在原址向被拆迁入聂某等四人返还了,新门面房。  相似文献   

8.
案便当事人张某有事到一机关办理,不巧的是该机关的李姓具体办事人员正好与张某有隙,便趁机拖着不办,处处为难张某。张某眼见事情要黄了,心里干着急,后幸得搞法律的朋友指点,通过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公务回避申请权顺利解决了问题。评析意见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平性,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务回避对公务人员来说是一项义务,就老百姓而言就是一项实在的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9.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被指控犯有河私舞弊罪的韩某的妻子含着眼泪来到重庆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指名要我担任她丈夫的辩护人,我看过起诉书附本并听她的陈述后,决定接受她的委托,并到看守所会见了韩某,他同意我担任他的辩护人。被告韩共捕前是某派出所民警。检察机关指控他犯有河私舞弊罪,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人韩某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与本所副所长张某前往江西鹰潭火车站派出所押解倒卖二百五十六克黄金、并有重大流窜盗窃嫌疑的颜某回渝接受审查。在鹰潭上火车后,被告人和副所长张某叫颜某共拿出人民币六百元买火车…  相似文献   

10.
[典型案例]案例一:李某故意伤害案。2010年1月,李某从地里回家路上,看见母亲钱某被邻居张某推倒在地,便上前与张某厮打,后被他人拉开。经鉴定,钱某伤情为轻微伤,李某和张某均为轻伤。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  相似文献   

11.
[典型案例]案例一:尹某涉嫌窝藏被判无罪案。被告人张甲于1998年10月5日20时许,在某市双花园铁路饭馆南侧,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等人发生争执,遂伙同其弟张乙对张某等人进行击打、刺扎,最终导致张某心脏被刺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张某诉王某离婚一案,法院判决张某每月可探视儿子一次,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从早上8点到下午6点,由张某接送。由于王某阻扰张某行使探望权,张某申请法院执行。对此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张某的探望权法院已作出判决,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依法对王某强制执行,并要求王某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经教育王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王某进行民事制裁。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王某离婚后因探望儿子之事经常争吵、辱骂,甚至威胁,不利于儿子的身心…  相似文献   

13.
孔夫子享有名誉权否?2002年,"K案"(陈小滢诉虹影等侵害先人名誉案)频频见报的时候,纽约《诗人与作家》杂志一位编辑打电话来问我。她的逻辑是,在美国,诽谤死人可以不受法律追究,因为言论自由。中国奇怪,居然保护死人的名誉,一定十分压抑了。抹黑死者有多压抑呢?我替她查了一下华盛顿大学的英文"中国法  相似文献   

14.
[案情]日前,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铜陵市狮子山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张某也成为该市第一个因干扰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而被判处刑罚的被执行人。该院在执行被害人刘某申请执行张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于2003年1月6日,依法查封了张某存放在其家中的北汽福田牌小卡车一辆并加贴了封条。但张某却目无国法,竟于1月19日晚撕毁封条,将已被查封的车辆隐藏他人之处,后逃往外地长达1年,直至2004年1月24日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狮子山区检察院以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狮子山区法院  相似文献   

15.
刘笑天 《西部法苑》2001,(10):23-24
2001年5月6日凌晨,新疆独山子矿区灯火点点,行人渐稀。出租车司机聂某看了看手表,已是凌晨1点多了。当他驾驶着车号为新J-12478的桑塔纳轿车准备回家休息时,两名20多岁的小青年站在路边向他招手拦车,说是要去奎屯市办事。双方谈好价钱后,聂某就开着车,朝指定地点驶去。  相似文献   

16.
《法制与经济》2005,(7):62-62
张某为母祝寿,请亲友在饭店用餐,他根据餐厅服务员说明的服务项目和价格,按餐厅提供的菜单点幕。用餐后,在结算饭款时.张某提出要发票,饭店以票已用完为由,不给张某开发票。张某提出不给发票不能付款,店家与张某因此发生纠纷。如诉诸法律,张某应否付款?  相似文献   

17.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令河南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偿还张某94万余元及利息。  相似文献   

18.
一、基本案情2000年7月23日.彭某与魏某因在水产市场争抢水龙头洗海货问题产生纠纷,彭某拿起街边小吃摊的菜刀砍伤魏某。7月26日魏某父亲魏某某报案称彭某砍伤魏某,同日辖区派出所填写了《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对本案进行初查。7月26日派出所在对彭某母亲张某进行的询问中,张某承认跟彭某是母子关系。7月31日派出所对魏某进行了询问,魏莱认识对方.但不知道姓名,只是听张某说叫彭某(事实上其户籍上彭某是曾用名,姓名是彭全某)。9月18日对魏某进行法医鉴定,10月27日法医鉴定魏某伤情为轻伤(重度)。根据派出所2012年出具的办案说明:“2000年7月.我所民警受理魏某被伤害案后,立即进行侦查,但一直未能确定犯罪嫌疑人彭某的真实身份(实际情形是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张某母子线索侦查,  相似文献   

19.
新疆王凤雷问:菜农场与农户张某签订了一份鱼池承包合同,规定张某应先交定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交来2000元定期存折一张。后张某未交承包费用,该农场去银行取这笔款,银行说该存折已被张某挂失。请问:张某的这种行为属不属于欺诈;该农场可否因此与张某解除承包合同。本刊法律部答:承包合同也是一种经济合同,其依法签订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刀,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从来信所说的情况看,某农场与张某签订的鱼池承包合同,是一种内部经营管理形式。合同签订后,张某以定期存折的形式交付了定金,农场屯子以接受,…  相似文献   

20.
张某系某公司应聘工人。一日,张某与同事陈某、李某到隔壁办公室打扫卫生,陈某发现办公桌底下有一张存折,被张某捡到手,接着张某去另一办公室接电话。接完电话在上厕所的路上,张某掏出存折看,方知是同事郑某的活期存折,在额为16650元。回到办公室后,张某将存折锁到自己的抽屉里,没有声张。当天下午,郑某找到张某问是否见到她丢失的存折时,张某称:“在接电话时,把存折扔到桌子上,不知被谁拿走了。”几天后,张某持此存折到储蓄所提出现金16600元,并到另一储蓄所把提出的款存入自己的名下。在张某行为的认定上,有三种不同的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