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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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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何对“道路”进行理解和认定是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而对醉驾行为发生场所“公共性”的理解是认定这些场所是否为道路的关键.在判断醉驾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时,美国和爱尔兰都将“公众是否可以进入该区域”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但美国对这一标准做了扩大解释,爱尔兰则相对更为保守.我国应当紧密结合危险驾驶罪的本质特征,可以参考爱尔兰的做法,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角度来对醉驾发生场所的“公共性”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2.
马艳华 《法制与社会》2011,(25):138-139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将此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意味着,醉驾、飙车行为不再由行政法来处理,而是上升到刑法的层面来规制。本文拟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界分、以及"危险驾驶罪"制定与适用不足及建议几个方面阐释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  相似文献   

3.
刘涛 《行政与法》2012,(2):61-66
面对社会上日益严重的醉酒驾驶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有关醉驾的刑法规范主要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前移与抽象危险犯的立法精神。而用刑法手段减少风险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并不能有效达至理想效果,超越规范层面的惩罚醉驾的政策与风险防治因素为情境预防理论应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了可寻的依据。从具体犯罪的预防出发思考减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机会,应用情境预防理论控制醉驾的发生是可行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4.
虽然醉酒驾驶行为在刑法教义学中被认为是抽象危险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抽象危险犯的证明可以违反证据裁判主义。审判机关只有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之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根据血液酒精浓度的科学测试原理,血检测试结果只是行为人是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的证据之一,还应当借助化学测试、酒后身体平衡能力测试、个体酒精实验等多种测试方法证明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将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拦停时的血检测试结果作为认定其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唯一依据,既不符合"疑罪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则,也违背证据科学的基本原理。  相似文献   

5.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自首情节的实务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菊萍 《法学》2012,(9):157-160
危险驾驶罪入罪一年多以来,司法实践中新问题不断出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的认定便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严打醉驾的浩大声势下,当前司法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一律没有成立自首的空间,理由是:第一,醉驾者一般心存侥幸不被发现,因而在未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会主动报警称  相似文献   

6.
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上升为刑法规制范畴,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自醉驾入刑以来,基于立法不周延及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其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如醉驾犯罪的法定量刑设置不尽合理、案情相似情况下犯罪人领刑不一、司法机关对醉驾犯罪采纳的量刑标准不统一及对醉驾犯罪适用缓刑的情况各异等。适当增加其量刑情节,以血液酒精含量作为量刑基础,有限定条件地适用缓刑等途径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7.
胡华寅 《法制与社会》2012,(31):297-298
在醉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助力车的现象较为突出,该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差异,亟须颁布指导性案例或制定司法解释,统一执法尺度,规范执法标准,保证法律的严格、统一实施。  相似文献   

8.
2011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改。其中,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次修改是本次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方式,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正式法律化。本文在讨论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原因以及本罪构罪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危险驾驶罪的几点完善意见。一是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中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和种类需要进一步厘清;二是本罪的入罪标准还需进一步细化;三是本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增加;四是危险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后与刑法其他罪名的衔接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9.
危险驾驶行为在不同情形下构成不同犯罪。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肇事结果的严重性和行为人所负责任的大小有要求,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未必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同时符合该罪的主客观条件,并且,醉驾型危险驾驶与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有所不同。少数情况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定性可能需要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相区别。危险驾驶案件也会出现数罪并罚的情况。对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涉及死刑时应当特别慎重,但并不绝对排除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10.
自2011年5月1日起,一项名为"危险驾驶罪"的新罪名开始履行它的使命。这一罪名的使用,意味着一些"醉驾者"和"飙车者"会陆续被用它来判刑并顶着它进入监  相似文献   

11.
梁根林 《法学》2013,(3):52-6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应否一律定罪、"但书"条款是否得为"醉驾"出罪规范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正确解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内涵与规范含义,是正确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不法行为定型,其规范保护目的是防范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  相似文献   

12.
贾凌  李霞 《法治研究》2012,(8):79-83
危险驾驶罪对醉驾行为的有效遏制,凸显了刑法的评价与教育功能。但作为一个新罪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中醉驾行为司法适用问题的考察,针对醉驾行为在司法实践适用过程中诸如取证、法定刑配置、刑罚裁量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此罪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3.
随着中国进入汽车社会,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令人惊心。由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所致事故比例高、危害大,引起了广泛关注。酒后驾驶、醉醉驾驶"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根据违法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醉驾入刑"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时代的变化增加了对醉驾的刑罚处罚。  相似文献   

14.
李文华  苏杰 《人民司法》2012,(12):13-14
【裁判要旨】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达到了危险驾驶罪所规范的危险程度,故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定罪量刑时,要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并非一律定罪,构成犯罪的,量刑时也要比照同等情形下驾驶其他机动车的被告人,适度从宽处罚。  相似文献   

15.
新修订的刑法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引起社会关注,为有效地惩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开展“酒驾入刑”宣传、整治活动,乘势推进酒驾整治工作。  相似文献   

16.
张思思 《法制与社会》2014,(10):297-298
醉驾入刑,对全社会酒驾行为起到了较为有效的遏制。然而本文认为,在这些表面成效背后,醉酒驾驶行为的入刑依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对将醉酒驾驶行为以刑法规制问题的讨论仍有意义和必要。面对醉酒驾驶行为已经入刑的现状,笔者从其背景出发,深究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理性看待醉酒驾驶行为的入刑,以期给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寻求更合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17.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要件表现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鉴于行为人在明知行为危险的情状下仍积极实施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其罪过应是一种直接故意;但不是所有的醉驾和飙车行为都一律入刑,它还应受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制约。根据条文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这说明该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当危险驾驶行为引起严重后果时,考量行为人的心态一般应是放任,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侥幸避免的辩解无法遮蔽超越了过于自信过失范畴的现实根基,这缘于危险驾驶行为具有引起严重后果的高度盖然性。因而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处罚为原则而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外。  相似文献   

18.
邹永辉 《法制与社会》2012,(23):288-289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醉驾行为入刑成为亮点.我认为吸毒驾驶也应当随之纳入刑法.本文将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分析,为什么要将吸毒驾驶也纳入刑法.并同时简要说明其它危险驾驶行为暂时不必加入刑法的原因.  相似文献   

19.
李川 《法学评论》2012,(4):113-120
危险犯之扩张不可避免但需以谦抑原则加以节制。而危险"显见可能性"理论应因刑法谦抑原则,为危险行为入罪提供相对清晰的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客观判断标准。危险驾驶罪立法上的入罪范围即哪些危险驾驶行为应该入罪问题与司法认定标准问题即绝对酒精含量的认定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都由于危险之客观标准的模糊而产生认定困境。通过引入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可在立法上检视出危险驾驶罪已入罪行为虽然具有合理性但范围过窄;在司法上发现绝对酒精含量标准偏离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应予修正,并且追逐竞驶之"情节恶劣"性质上应与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相契合。  相似文献   

20.
我国醉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被查获后当场再次饮酒"的,实践中以再次饮酒后的含量作为追诉的依据,这种以拟制方法规制证明妨碍行为的做法明显损害事实真相的认定,违反控方举证、疑罪从无的基本理念。应当收集其他证据间接证明驾驶时的酒精含量,并将证明妨碍行为纳入法官心证考量,或通过设立新的罪名来缓解证明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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