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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确立了强制婚检法律制度。2003年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再将婚检报告作为婚姻登记的必备条件,2005年6月24日通过审议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笔者仅从法律角度探讨我国强制婚检是否应当设立以及是否在前述法律法规中存在法律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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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婚检制度从强制变为自愿,这一改变受到了人们的欢迎,体现了对公民私权利的尊重。随着自愿婚检的实施,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引发了人们对自愿婚检制度的思考。本文对自愿婚检制度进行分析,采取相关措施,完善我国的自愿婚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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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实行的婚检制度无论是采取强制还是自愿方式都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因为目前的婚检实际上将“婚前检查”和“育前检查”两种不同性质的检查混淆在一起。本文提出将“婚前检查”和“育前检查”相互独立开来,实行“婚检-育检”双轨制,并阐述了引入“婚检-育检”双轨制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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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迈向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放弃计划经济时代“包管一切”的思维和想法,是政府惟一正确的选择。2003年,我国新《婚姻登记条例》将强制婚检变为自愿婚检,婚姻登记机关仅倡导新人进行婚检,而不再强制新人执行。这一转变不论从人权角度说,还是从社会角度说都是一个历史的进步。而就在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通过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恢复了强制婚检制度。该条例中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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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消强制婚检后,各地婚检率骤降,个别地方甚至出现"零婚检"的记录,本文深入剖析了我国婚检现状的形成原因,并结合我国国情指出婚检制度的重要性,最后从六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补救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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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文件作了调整,取消了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规定,实行自愿婚前检查制度。此条例一出台,各地婚检人数急剧下降,婚前保健服务机构“门庭冷落”。《母婴保健法》所建立的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已走过近10年的历程,今后将如何发展,本文谈一点肤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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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制度改革的背景、缺陷、完善及发展趋势——从政府与社会分权的视角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强制婚检到自愿婚检意味着政府从婚检领域的退出,但是,自愿婚检不能很好地保护公共利益,也不能保障个人的知情权。因此,政府不能一走了之,而是要尽快实现从“划桨政府”向“掌舵政府”的转变,通过建立和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来填补政府退出后留下的权力空位。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福利政府理念的确立,婚检福利化是婚检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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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利益冲突与管制重塑——立足于婚检管制模式演变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身处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内容复杂化的全新管制背景之下,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应当善于在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和取舍,进而形成相对较好的管制政策,实现现代行政法增进公共福祉的时代机能.我国婚检制度变迁的背后蕴藏着复杂的利益冲突,强制婚检与自愿婚检管制模式彰显出管制者对相关利益诉求的艰难抉择.面对当下婚检管制背景的变化,应当从目标的适度修正和手段的合理选择上对现有的管制政策进行结构重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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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自愿,但不能放任自流。准配偶之间的隐私权应当服从于知情权。未经婚前医学检查而结婚可能发生同代间、代际间的侵权悲剧。我国必须按照公共服务的原则重新设计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应当由政府负担;对拒不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应当在结婚证上予以写实性标注;婚前医学检查可以在结婚登记前适度提前进行;必须打破特定机构对婚检的垄断格局;应当充分使用“询问相关情况”的审查手段;政府必须为公民提供系统的婚姻保健服务;不宜采用特定区域“强制婚前医学检查”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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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争议很大的“婚前检查”未作规定,而且结婚登记时也不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对于取消强制婚检制度,社会各界争议颇多。本文仅对婚检制度的价值、取消强制婚检制度的理由、取消强制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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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检的争论由来已久,今年6月24日以来,随着黑龙江省决定恢复减少婚检寻租的有利途径,也是以人为本和和谐社会建构的政策反映。强制婚检制度,婚检是自愿还是强制, 又一次成了各界人们争论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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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引起热议 2005年6月24日,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经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第二章“婚前保健”中有这样的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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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国家保障该项权利的具体法规和制度却并不完善,笔者认为婚姻法上应该明确规定:姻亲之间、同性恋者之间可以自由结婚,并且指出了登记结婚不用单位开证明、不用婚检的制度漏洞,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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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曾经作为我国公民结婚登记的强制要件在《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而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对于是否将婚检作为婚姻双方当事人结婚登记的强制要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强制婚检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并形成了取消婚检和赞成强制婚检的两大主张。笔者认为其冲突的根源主要集中在两个主张所体现的法学理论的价值上的取舍,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价值权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