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的本意是订立货运代理合同,但货运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却以自己为承运人与委托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该行为已构成自己代理。但鉴于本案货物运输为运费到付,并未加重委托人的负担,且货物实际上已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运抵目的港,货运代理人以自己代理的方式完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该行为仍可认定为有效,委托人无权以欺诈为由撤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相似文献   

2.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从该定义,我们不难看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仅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一是承运人直接与托运人订立;二是承运人委托其受托人以承运人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其中承运人通过第二种途径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前,承运人应首先与其受托人充分协商,双方就受托人应以承运人本人的名义从事委托事务形成合意,这表明承运人与其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袁雪  刘春宇 《中国司法》2010,(5):102-104
如今海洋运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绝大多数货物贸易是采用海上运输的方式来完成的,与之紧密相连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逐渐在国际贸易中建立起了重要的地位。通过有效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大大减少了买卖双方交易中的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4.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一般都规定,承运人应是与货物托运人或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是接受货物运输的实际承运人。但是,现行的各种运输方式对承运人概念的理解并不统一,如海牙规则中的承运人是指参加货物运输的人,还是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是两者兼而有之,都十分不明确。在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过程中,往往涉及众多当事人,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其中主要关系人有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受雇人、代理人之间的代  相似文献   

5.
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倪学伟陈益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①按运输方式的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件杂货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两种。在这两种情况下,或是承运人为了自我保护,或是托...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  相似文献   

7.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2,(1):373-42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相似文献   

8.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赔偿限额问题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赔偿限额问题剖析张湘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制定,需要有一部统一的、完备的、切实可行的法律与之相适应。为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事业的迅速发展,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项下每件或每货运单位或每公斤的赔偿限额问题,应该统一起来。尤其是在国际贸易...  相似文献   

9.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而海上保险活动中的保险利益与其他保险的保险利益相比又有独特之处。在海上货运活动中,由于买卖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不同,造成在不同价格条款下保险利益出现不同。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应加深对不同贸易术语下保险利益问题的理解,以规避风险,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相似文献   

10.
本文主张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性质;并认为此种定性能够符合国际贸易、航运惯例、当事人意图及现行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合理解释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以及现行法律对提单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相似文献   

11.
海上货物运输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通常要经过缔结合同、签发提单、履行运输业务等过程,牵涉到承运人、托运人、货代、船代、船运公司、海关、装卸公司、理货公司、收货人、银行等主体。这些当事人分别承担了海上货物运输的业务活动,也分别承担了海上货物运输的责任。但是对于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的识别目前尚无统一标准,而在海事实务中正确识别承运人,对于当事人及时提起有效诉讼、及时进行诉前保全、及时提出保险要求并保护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等都有着重要作用。本文介绍了一些传统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所签订的,以收取运费为对价,将托运人所提交的货物经海路从一港运到另一港口的合同;在中国运输实践与运输法律理论中,其专指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被称为水路运输合同的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对应。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海商法》也对它进行了专章法律调整。如何正确地认识不同法律规范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姚洪秀  李锋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9,(1):234-241,243-246
新《合同法》的颁布首次建立起较完整、科学的合同订立和生效之法律制度。海上货运合同和租船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类 ,在《海商法》及其它水运法律规范未有规定的方面 ,自然适用《合同法》。因此研究《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订立和生效之法律制度 ,对认识和掌握海上货运合同的订立和生效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4.
一、引言众所周知,国际间海上货物运输,除杂货船运送货物依赖公约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外,租船运输主要是根据契约自主原则,由合同双方自行商议订立。因此在订立租船合同时,合同条款内容的规定及解释对船东和租家正确履行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标准合同格式如金康、纽约土产等都订有一系列较为常见的合同条款,这里我想着重阐述航次租船合同中解约条款的运用。  相似文献   

15.
海上货物运输“一年时效”规定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言我国《海商法》第257条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自《海商法》实施以来,该“一年时效”的规定似乎被认为在海商案件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然而笔者总结了不同类型的案件,发现有些类型的案件中,该规定是否适用,值得商榷。特此为文,与对同类问题感兴趣者共同探讨。一、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释义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的运输行为。我国《海商法》第257条中所称“海上货物运输”也应是一种行为或方式。任何行为必定得基于某种…  相似文献   

16.
预借或倒签提单问题透视王雪林提单的基本要求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在租船运输中(除了租船人将船舶充作班轮经营...  相似文献   

17.
海上货物运输可以分为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两种形式,滞期费通常是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产物。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的发展及航运大国地位的巩固,航次租船等各种形式的海上货物运输业务迅速增加,我国仲裁及审判机构受理的滞期费索赔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本文试就滞期费的法律性质、装卸期限的约定和计算、航次租船合同与其项下提单并存时滞期费的承担、滞期费结算及时效等问题进行探讨。滞期费的法律性质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货主或租船人为了进行大宗货物的运输而租用船舶所有人的整艘船舶或部分舱位的协议。出租人的船舶在指定的装、卸…  相似文献   

18.
随着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交易不仅需要安全,交易的成败与收益更取决于速度。作为国际间物流的重要手段,海上货物运输方式几乎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特征之一。最新统计数字显示,1997年在国际贸易的货运量中,高达45.2亿吨的货物是通过海上运输方式完成的,预计这一数字到2000年将增至50亿吨,足见国际贸易对海上运输方式的依赖。而国际贸易对速度的要求,也必然体现在海上货物运输速度的要求上。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实践的发展,成为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延迟交付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重要背景,1978年的《汉堡规则》第一次在国…  相似文献   

19.
蒋晴 《特区法坛》2006,(1):28-30
涉他合同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但往往有许多人将其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相混淆。在探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涉他性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传统的合同理论中关于合同涉他性的阐述。  相似文献   

20.
关于完善海商法迟延交付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实施以来,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国际贸易和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海商法已经在一些方面显露出滞后性。尤其是关于迟延交付的规定,由于立法上不够完善,在司法适用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在运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货物交付时间的情况下,合理时间能否作为认定迟延交付的标准;如何正确理解关于承运人迟延交付免责的规定;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是否合理等。这些问题使人们对迟延交付法律制度产生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