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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我国政府改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长期政策和重要举措,失信联合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一环,使诚实信用见诸实在的责任承担中,使得社会诚信意识深入人心。为此,各级行政机构都出台了大量的规定用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但是各地规范中仍然存在大量的问题。无正确认定就无合法惩戒,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对于失信行为的认定。文章着重从失信行为认定的原则和标准两个角度,解决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过程中突出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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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失信惩戒纳入行政处罚体系是当前失信惩戒法治化的主流进路。这无法解决将违约、违法行为视为失信行为并加以公法制裁的合法化难题,又不能充分救济相对人,也难以充分承担社会信用制度的功能期待,还有碍于社会信用制度的体系化。从管控资源配置风险出发,信用是基于信用数据的交易可信度评判工具,失信惩戒是为了管控资源配置风险,而非对失信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实施以风险管控为目的的失信惩戒,既符合行政机关的资源配置主体身份,也符合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与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革新的趋势。在大数据时代,失信惩戒法治化框架之建构当以信用算法的规制为中心,以风险管控原则统领信用算法,以个人信息权益与相应国家保障义务为具体抓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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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1):77-90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治理的整体转型,催生着信用惩戒成为一种普遍化的治理手段,具有明显工具主义导向的信用惩戒暗含着被滥用的内在基因。行政主导的信用惩戒生成机制及其因此而型构的信用惩戒制度体系,为信用惩戒的滥用提供了极为宽松的空间,信用惩戒滥用由可能变为了现实。信用惩戒被滥用的趋势已引发人们对整个信用制度的质疑,因此需要对信用惩戒制度作出结构性反思,以将制度形成的正当性转化为制度内容的正当性。信用惩戒制度的构建应当重回合法性这个公法的永恒主题,在此框架下兼顾制度的实践有效性,即在信用惩戒的设定上适度模糊,在信用惩戒的实施上则赋予执法机关相对宽松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制度建构上,应当将比例原则作为信用惩戒手段设定与实施的基本遵循,并要明确限制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准确界分失信与违法,在联合失信惩戒中贯彻正当联结的要求,在结构上提升守信激励的比重,同时建构以信息修复和行为修复为内容的矫正机制以及与信用惩戒特征相适应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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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5)
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在全方位覆盖"政府-市场-社会-司法"领域,其名义上是为提高诚信,实际兼具加强法律实施之意。在政府主导的公私联合动力之下,形成多领域、多层级主体制作大量信用规范的格局,且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为政策导向。作为一种制度信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其产生功效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有效性边界。更重要的是,以失信惩戒为核心机制之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尊重保障人权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比例原则、公平原则等法治国原则的现象较多存在,从而造成该工程的合法性危机。为此,有必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新进行政策定位,合理规范失信惩戒的设定权,要求社会信用规范的制定符合法的一般原则,并确保社会信用规范制定或实施的审查与救济的可得性。由于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行的、正在建设中的法治国本身并不成熟、完善,故声势浩大、错综复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将是一个艰难的历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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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21,(2):86-94
失信惩戒与传统法律责任体系的衔接是社会信用体系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命题。各类失信惩戒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逻辑迥异。其中,行政性惩戒联合网络呈主导地位,司法性惩戒的定位逐渐流变为信息供给者,市场性惩戒、行业性惩戒、社会性惩戒自发地发挥能动作用以形成共治格局。在实践中存在的脱节现象主要有失信惩戒与刑事处罚不相协调、失信惩戒与行政处罚交互紊乱、失信惩戒行政裁量权范围过于宽泛。对此,应当在谦抑性原则统摄下把握传统法律责任体系和失信惩戒的调整顺序、法律责任系统论视角下重塑一事不再罚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下强化中央和地方失信惩戒行政处罚设定权的立法完善以及比例原则指导下审慎控制行政权以矫正失信惩戒道德泛化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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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应对"执行难"难题的一大创新举措。在我国当前的法治框架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具有逻辑上的合法性、合理性,符合健全法治体系和实现法治现代化的要求,对于惩戒失信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及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项新制度,其在适用范围、惩戒和威慑效果、对失信人的权利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需要在加快法治化进程、完善程序设计、平衡权利义务关系、营造社会氛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和优化,从而更好地发挥该项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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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的法律约束制度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失信惩罚是一个包含了社会惩罚、行政处罚和司法惩罚的系统工程,而通过征信立法先行解决信用信息公开、信用主体权利配置、信用服务体制运行的程序性设计等基本问题,是防范和惩戒失信行为、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的最基本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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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以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相配合衔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人民法院推进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题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冲击在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背景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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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黑名单制度具有失信惩戒和风险预防双重功能。而目前的行政黑名单制度以失信惩戒为主,导致失信惩戒功能对风险预防功能的挤压,行政黑名单制度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重叠,行政黑名单制度设计预期的落空,以及对信用主体权益的不当侵害。风险预防功能与失信惩戒功能在规制目的、规制地位、正当性依据等诸多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基于“信用”的风险工具属性、“放管服”改革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以及风险预防功能的独立性等理据,行政黑名单制度应当转向风险预防定位,并需在列入程序、跨领域参考、合比例衡量、修复标准等方面进行变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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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充分认识信用建设试点中的法律障碍 ,对于构建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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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局限于经济领域与交易信用不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拓展面临较大争议。无论是对社会诚信概念与资源配置风险的广义解释,还是突破社会诚信内涵提出的“强化法律实施论”,都不能澄清为何要将既往的违法行为界定为失信并施加额外的信用惩戒。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应当定位于支持市场化的信用机制、优化法律实施与强化法律实施,排除道德强制,并明确各自功能发挥的边界。借助公共信用来支持市场化的信用机制,应当发挥信息共享机制,防止通过信用评价、惩戒强制干预私人自治。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律实施,既要避免僭越法定的行政自主空间,又要维护信用机制的有效性。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法律实施,应当遵循违法责任优先原则与必要性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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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八部门联合举行“构建诚信惩戒失信”首次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八部门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拉开了第一轮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序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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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我国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是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应从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快建设信用服务体系、推进信用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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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在疫情防控中的广泛适用需要解决违法行为可否以及如何实施信用惩戒的问题.相较于违法行为也是违约行为说,从违法行为的信用风险维度出发理解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更具合理性.其内在逻辑在于,失信的本质不在于违约,而在于失去资源配置主体的信任.违法行为正因有助于资源配置主体预判进而规避资源配置风险而具有信用信息维度.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资源配置机关、公共资源配置机关,可以利用违法信息作为信用信息来规避执法资源配置风险、公共资源配置风险.据此逻辑,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信息实施信用惩戒,但这种惩戒本质上是规避资源配置风险之举措,而非违法行为的惩戒手段.与之相应,信用惩戒必须建立在科学的算法之上,针对不同的资源配置领域与不同程度的风险而分领域、分层级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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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化版权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当坚持多元共治的理念。版权信用治理应当设定多维目标,关注多方面利益需求;版权信用治理的主体应当坚持多元化,在政府主导下广泛发挥各种力量的作用;版权信用治理的对象应当覆盖常见的多类失信行为,不能顾此失彼;多种机制应当在版权信用治理中交叉使用,并能够进行有效协同;版权信用治理的方法应当具有多样性,并基于失信行为的特点加以灵活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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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进程中,我国社会治理领域发生深刻变革,展现出一系列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明确"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将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最核心目标设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中国,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夯实以民生保障制度和社会治理制度为主线的社会建设制度,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优化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涵养社会治理核心价值,坚持"四维治理"等。这些理论、制度和实践创新彰显出中国之治的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呈现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壮丽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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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准首先是"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四个现代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通过将国家硬实力和软实力现代化的有机结合,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全方位的制度保障和实践推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具有系统性特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程,除了突出法治化的要求之外,还需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思路,调动一切有利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产要素和管理要素,全面、有效地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法治中国的建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