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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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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忠辉 《行政与法》2009,(6):105-107
水权优先权是指各类型水权之间的效力先后顺序.对水权进行合理分类是讨论水权优先权的前提.水法和物权法从各自角度涉及水权优先权制度,但是还存在不足.应通过建立公正的利益衡平机制,完善水权优先权制度.  相似文献   

2.
国外水权制度的立法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颁布的《水法》中明确了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如何在新法框架下改革现有的区域水权制度,如何以市场手段优化配置区域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期望能通过国外水权制度的比较分析,为我国水权制度的完善提供点启示。  相似文献   

3.
论作为财产权的水权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邢鸿飞 《河北法学》2008,26(2):99-102
将水权客体——水资源的功能概括为生活功能、资源功能和环境功能,认为水权的财产权性质在水资源的不同功能区间中得到体现,其中水资源的生活功能对应的是作为宪法财产权的水权,水资源的资源功能对应的是作为民法财产权的水权,水资源的环境功能对应的是作为宪法财产权或共用财产权的水权。在此基础上,提出作为财产权的水权的实现机制及对我国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我国《民法总则》第128条规定的民法特别法链接条款,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了我国民法特别法体系,实现了消费者保护法与民法一体化的目的.这一规定既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传统,也借鉴了《德国民法典》消费者概念一体化的经验,具有特别重要的立法价值.我国《民法总则》将消费者保护法纳入民法典体系,明确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性质属于私法,确定消费者保护法是民法特别法,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私法规范受《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规则的规制,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私法规范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可以从政治决定与政治推动、立法进程、学者和公众参与三方面进行阐述。《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又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其规定具备体系性与合理性。《民法通则》以来的中国民事立法,曾受到德国民法和前苏俄民法的影响,但是探索和走出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道路。《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提升了公民的人身权地位,实现了维护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与财产权平等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充分体现了保护个人信息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时代特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发展理念。  相似文献   

6.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石,其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关照将来的由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等组成的民法典整体的结构和逻辑.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框架的立法,故应当充分继承《民法通则》的优秀立法技术及其简约的立法语言风格.《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保护、私法自治、胎儿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则体系,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自我负责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法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惟在立法语言的简约、条文的繁复、内容的体系安排及部分规则的准确性上尚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订.  相似文献   

7.
论水资源法律调整模式及其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裴丽萍 《法学家》2007,(2):100-108
水资源法律地位的确立是罗马法制定水法制度的出发点,以公水和私水的划分为据,以民事权利为中心和以行政授权为中心的两套不同的水资源调整模式在罗马法时期已现雏形.19世纪末期以后,围绕公水、私水的基本分类而建立的传统水权法律制度也向现代水权转变.传统水权的调整规范主要是私法规范,其调整模式主要表现为水资源利用为中心的民事权利义务模式.行政水权、法定水役权以及可交易水权是以制定法形式存在的现代水权的典型形式.作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综合管理的一种法律手段而提出的可交易水权不同于完全自由水市场背景下的可交易水权,构建可交易水权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性问题在于:可交易水权如何能够在随着水文、气候变化而灵活调整的同时仍然满足稳定性、安全性等交易特性,这同时也是构造可交易水权制度的重中之重.  相似文献   

8.
修真 《法制与社会》2012,(10):235-236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是指1986年颁布的以及后来的实施意见,后虽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等民法主干法律的不断完善,但是在人格权方面,始终没有独立成编,不得不说是民法体系中的一大缺憾.如今《人格权法》目前已有草案稿,待成熟后将提请审议.不过时此社会各界争议却很大,本文将从人格权的历史、性质、一般与特别、人格与人格权等为出发点,论述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必要性和对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所占的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9.
我国水资源形势严峻 ,旧《水法》侧重于水利建设的治水思路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时代条件下水事活动的要求。新修订《水法》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明确了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 ;突出了水资源的水质管理 ,弥补了旧《水法》体系中只重控制手段 ,不重保护结果的漏洞 ;而且在节约用水方面确立了全新的制度 ,使节水工作有法可依。当然 ,新《水法》并不十分完美 ,它的不足和疏漏之处仍有待于引起立法机构的进一步重视  相似文献   

10.
《德国民法典》在总则中规定消费者一体化的概念,刻意强调保护消费者法的私法属性,刻意强调消费者地位的特殊性,刻意强调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应以确定倾斜的消费者保护政策,刻意强调提升消费者法的品性实现再法典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民法应当借制定民法总则的机遇,在民事主体中规定一体化的消费者概念,确定“消费者—经营者”关系与“非消费者—经营者”关系的分类,适用不同的民法规则,补足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实现消费者法归属于民法体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是宪法与民法之间关系的缩影,对其互动原因的分析研究,旨在探求影响和决定公法与私法、宪法与民法之互动关系背后的深层原因,从而厘清影响我国当前法治建设进程的相关理论观点。现代以来,随着国家职能的变迁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传统的公私法二分式结构渐趋模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界限已不再分明,社会福利国家理论的兴起为宪法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宪法与民法、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互动和交流提供了现实的物质基础和广泛的作用空间。基于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双重需求,现代国家更多地介入到了私权领域和经济社会生活中而冲破了原有的理论和制度对国家公权所埋设下的层层藩篱,由此导致了公私法在现代社会的各个层面上的互动和交融。  相似文献   

12.
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法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差异。由于《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体系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相似文献   

14.
人格权法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讨论中 ,关于人格权法的位置安排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考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对人格权的规定及参照我国学者的观点 ,我们认为 ,民事主体制度 (人法 )和侵权行为法不能承担规定人格权的重担。从人格权的全面保护角度而言 ,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以此为基础 ,本文提出了人格权法编大致的内容设计。  相似文献   

15.
国家义务对于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历史发展及其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现已经成为主导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主轴,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应成为现代公法体系的核心内容和现代公法学的基本范畴。而且,国家义务直接源自于公民权利并决定了国家权力。国家义务以公民权利为目的,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以国家义务保障公民权利,是对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超越。  相似文献   

16.
析论公民权和政治权项下的结社自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权法上的社团是一个具有特定涵义的概念,而对该概念的正确理解是进行结社权研究的理论前提。结社权作为一项基本公民权和政治权,对个人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受到了国际法的全面保护。中国关于结社权的规定具有其特点,也存在局限。在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进程中,应该重视公民的结社权。  相似文献   

17.
郭明瑞 《法律科学》2012,(4):175-180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制定统一的人身权法符合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要求,符合自《民法通则》以来确立的立法传统,有利于统一保护主体的人身权益。人身权与主体不可分离,但有的无特定相对人,有的有特定相对人。前者又可分为物质性的、标表性的、评价性的、自治性的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后者包括配偶权、亲权、其他亲属权以及监护权。人身权法单独立法需处理好与其他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论临时保护请求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专利法赋予了发明专利申请人一定限度的临时保护期请求权,但对该权利的规定归于模糊,其法律属性有待研究。实际上,临时保护期请求权不仅不是一个独立的权利,而且是一个极为孱弱的期待性权益,法律对其救济极为有限,不足以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赋予申请人完整的请求权利不会导致权利的滥用。法律有必要考虑做出适度的制度安排以确保专利申请人的利益,真正促进科技创新,实现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法与民法制度的衔接。  相似文献   

19.
刘召成 《法学研究》2012,(5):121-135
局限于19世纪的哲学认识,权利能力仅被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其他人和组织形态的权利能力被忽略。因而,当迫切需要法律对这些人和组织予以调整时,传统权利能力的规定成为不可逾越的体系障碍,必须通过法律续造的方法构建部分权利能力制度。事实上,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制度的构造以及立法上的一些规定已经为部分权利能力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例支撑。部分权利能力是在部分而非全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民事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它通过考察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人和组织的人格状态和特定法律关系的价值和目的来认定。部分权利能力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不但包括胎儿、死者与合伙的部分权利能力,还包括其他一些人和组织的部分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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