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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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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2.
论商标法上的权利丧失原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标权与在先权的冲突是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经常遇到的一个法律问题。所谓在先权利是指成立于商标权之前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外国商标法的规定以及民法原理,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如商号权、  相似文献   

3.
介绍和分析了WIPO联合建议确立的"市场影响规则",该规则以市场影响效果为标准,为网上商标使用和侵权判定提供了统一的实体法准则,提出了商标权冲突的共存理念.该规则解决了依赖于商标权地域性的商标法一般规定难以解决的网上商标权冲突问题,即保护了冲突各方权利人利益,又提高了商标资源利用效率.建议我国在处理类似商标权冲突纠纷时应该借鉴"市场影响规则",促进网络时代商标法的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4.
一、导言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着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1“直接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等法定的免责理由,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但是,即使行为人并未进行“直接侵权”,如果其教唆、引诱他人去“直接侵权”,或者对他人的“直接侵权”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一些国家的商标法或司法判例也将这种教唆、引诱和帮助行为界定为对商标侵权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是其直接侵犯了商标权,因此被称为“间接侵权”。对于“间接侵权”,我国现…  相似文献   

5.
商标权的双重属性及其对商标法律制度变迁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TRIPS协定》序言在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同时,承认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公共政策目标,全面揭示了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即作为财产权的自然属性和作为公共政策工具的社会属性。商标权的双重属性深刻影响着商标法律的制度变迁,使商标法在追求竞争政策目标实现的总体趋势下,某些时候呈现逆竞争政策发展的态势。在商标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中,商标权的私权属性与公共政策工具属性的协调发展是一个永恒的命题。  相似文献   

6.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纳入我国《商标法》并非仅带有"工具选择"的偶然意味,而是销售产业崛起、商标权扩张、刑民事法律互哺的复合结果。我国现行《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无法当然包含"销售"之义而涤除"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独立存在的价值。就制度层面而言,"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民事责任规范尚能平衡各方利益而自足,但传统的"混淆"标准或"使用"标准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判定中则难以自圆其说。  相似文献   

7.
我国《商标法》于2013年8月30日进行了修改,针对商标行政授权、确权以及侵权制度等进行了相应改动.新《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施行以来,法院系统受理了大量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及时准确适用新《商标法》所确定的相关制度成为了亟需解决的司法难题.本文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北京地区部分法院审理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为研究对象,总结、提炼在司法实践中有待解决的十一种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提出相应建议,以求能有益于相关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8.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10.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11.
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签署,两岸间的商贸往来及知识产权合作日益频繁。通过对大陆与台湾地区相关法律的解读与评判将有助于增进双方的了解与互信。尤其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签署之后两岸的商标法次第修正,比较二者的修法背景,透过法条评判其修法差异后所隐含的不同理念,对反思商标权的属性及功能定位、正确领会两地的商标权实质及进一步完善大陆《商标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关键词广告商标侵权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他人的商标作为网站设链关键词本身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违反《商标法》。根据《广告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合同签订之时就存在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内容而没有审查出来或明知而继续提供服务的,搜索引擎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之时,没有侵权内容,但广告主自行修改以后侵犯他人商标权,商标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已向搜索引擎商发出有效的权利通知书,搜索引擎商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3.
动态     
正上海自贸区应关注贴牌加工问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高度重视货物的自由流动,但它绝对不是知识产权侵权的天堂,由于自贸区独特的"境内关外"监管模式,这又给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许多新的不同特点。中国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贴牌加工基地,在判断涉外贴牌加工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时,应当立足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当国内商标权人的利益与贴牌加工行业利益相冲  相似文献   

14.
商标的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是近年来在我国《商标法》研究中新引进的两个概念。从售前混淆行为的本质出发,对将该行为放入《商标法》并作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来加以规范的科学性进行了质疑,认为该行为不符合商标侵权行为的一般样态,不宜作为商标侵权看待,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管辖较好。同时文章对售后混淆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展开了探讨,认为该制度对“潜在消费者”的发现,看到了商标权垄断顾客的未来性,有助于为商标权人提供完整的激励。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我国未来《商标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5.
朱冬 《法律科学》2013,(4):174-184
《商标法》将商标使用侵权限定于生产领域,并将销售商品行为作为单独的一类侵权行为,这种做法导致了学界关于销售商品行为究竟属于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的争议。应以商标禁止权为基础确定商标权专有权的范围,同时应以商标使用作为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标准。因此,销售商品行为本应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质上应属于直接侵权。上述将销售商品行为排除于商标使用行为之外的做法,造成了商标侵权类型体系乃至商标权利体系的紊乱,进而导致了若干商标立法、司法和理论上的混乱状况。为此,应当还原销售商品行为的商标使用本性。  相似文献   

16.
过去商标侵权物品处置主要以行政处罚等公权力手段为主,不能满足私权救济的需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63条确立了废弃请求权规范,有助于弥补公权力手段处置商标侵权物品的不足,完善"原权-救济权"的权利链条,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在平等主体的私法领域内,权利人请求处置商标侵权物品,与他人对载体享有的物权产生了冲突.从权利起源看,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人为设计的产物并无法理位阶的先后,两者冲突由法律规范重复评价所起,何者优先要基于立法目的的考量.商标废弃请求权限制物权是经济新常态下以创新驱动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内在要求.商标废弃请求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调整与限制,比例原则应贯穿侵权物品处置的始终,并在司法中确立该请求权的合理界限.  相似文献   

17.
邓宏光 《法学论坛》2007,22(6):88-94
商标法的价值定位决定了商标法的取向,影响着商标具体制度的设计.目前我国《商标法》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宗旨,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应将商标法定位为"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商标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并应以此修改我国《商标法》的第1条规定.  相似文献   

18.
丁杰 《法制与社会》2014,(12):96+100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存在的与该商标冲突的民事权利。商标法中的在先权有别于在先权利,是指处理在后商标权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所遵循的原则。新《商标法》的在先权条款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所列举的在先权利种类增多;限定异议主体资格符合在先权利的私权属性;异议程序趋合理化利于高效、合理解决先后权利冲突;厘定"撤销"和"宣告无效"使法律用语准确化。  相似文献   

19.
2001年修订之《商标法》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提高了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水平,也使知识产权各范畴间重叠和交叉问题凸显。选择原则排斥对同一对象的多重保护。结合三维标志的多重保护问题,对商标权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间的重叠和交叉进行全面的审视和研讨,认为多重保护不是重复保护,而是对同一对象承载的多重利益的关切,应允许《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对三维标志的多重保护。  相似文献   

20.
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电子知识产权》2004,(5):62-64
一、如何理解本《解答》中的“外国人”的范围? 答:本《解答》中的外国人,是指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二、本《解答》中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哪些? 答:本《解答》所指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是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侵权和权属以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 三、我国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如何给予保护? 答: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了以下保护途径: (一)对外国人作品的保护 1、单方面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2、通过订立双边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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