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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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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判例在我国不宜具有拘束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判例是法院对案件判决的成例。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的是先例拘束力原则,因而构成了与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这一重要的法律渊源。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一些学者主张借鉴英美法系中的判例法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立由最高法院制定并公布的判例的地位和效力。这一精神对于加强立法与司法的紧密结合,保证  相似文献   

2.
张建 《中国律师》2001,(10):9-11
众所周知,判例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体系,肇端于英国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它是一种以体现在判例中的法律原则成为法律渊源的法律制度。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判例法的释义:“是根据以往法院和法庭对具体案件的判决所作的概括”。由此可见,判例法的根本所处是依先前的判例看作一种规范,并期望从中得到根据惯例应该,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遵循和适用的原则或规则。法院确定规则的判决将会并且必须为今后的司法所遵循。这就是判例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即“遵循先例”原则。西方许多学者对判例法提出不少理论,撷其精华,即判例法是指以判例的…  相似文献   

3.
<正> 在当今世界大部分国家,人们对判例是毫不陌生的。而对判例的重视当首推英美法系国家,以致一些比较法学家又称英美法系为判例法系。英国是判例法的发祥地,判例法实则是由威斯敏斯特各高等法院创立的普通法的别名,是普通法的工作方式或活动方式(包括创制、发展)的最典型的概括,其理论表现就是遵从先例,或先例规则。人们是在法的渊源上将从遵从先例的原则中滋生的法律说成是判例法,以求得与制定法平衡。西方许多学者对判例法的内  相似文献   

4.
对比两大法系看我国确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判例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不同作用,构成了西方两大法系的重要分野。可以这样说,英美法系、是以判例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作为法律规范的本位。一般说来,只要制定法的规范不那么明确,那么,就还需要法院对它进行解释后,才能被采纳运用,而法院的解释,往往是采用具体的判例的形式。这样,判例的运用就取代了立法者发布的制定法规范。在美  相似文献   

5.
当代西方两大法系主要法律渊源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当代西方国家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现代资本主义世界居于重要地位的法律制度。人们一般习惯于将大陆法系称为法典法,把英美法系称为判例法,这种概括现在是否能反映两个法系法律渊源的主要特征?两者的主要区别是怎样形成的?现代发生了怎样的演变?两个法系在法律渊源上是否正在走向同一?本文试图用历史的观点,比较的方法,对这  相似文献   

6.
<正> 司法判例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法律形式,由于普通法的背景,使法律体系具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富有弹性和便于处理具体的争端。有条件地借鉴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对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和保护社会体制改革都是重要而有益的课题。当然,借鉴判例制度,不仅是我国现行制度的突破,更重要的是传统法律观念的突破。这两个突破就逻辑上,以至法  相似文献   

7.
我国不宜采用判例法制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正> 最近几年,我国法学界有些学者积极主张采用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司法部门也有些同志呼应。他们认为,一方面,判例法制度可以解决法律滞后社会发展的问题,及时调整新出现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形式上正在相互融合,我国历史上也一直将判例作为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因此,采用判例法制  相似文献   

8.
成文法以填充的方式实现对法律的完善,判例法以生长的方式实现对法律的完善,这两种方式都各有优缺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弥合法律空隙所采用的将成文法与判例法有机混合的方式,是完善法制的有效途径。我国古代混合法的存在为在司法制度中引入判例法机制提供了实证依据。我国引入判例法机制对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还就判例法机制的指导思想与运行规则提出了基本设想。  相似文献   

9.
判例是英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也就成为英美法的法律传统。而作为支撑这一法律传统的一大支柱—遵循先例原则,则成为英美法系的代表性特征。在英国遵循先例原则的形成是与英国的各种制度和民族特点相关的,在司法过程中也体现了其存在的司法价值,但在我国由于体制上和历史上的诸多原因,还不宜把它作为一项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0.
各国刑法立法模式简况王世洲一、根据法系分,可以分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刑法的传统立法模式是简单的法律(刑法典或单行刑事法规、经济法规和行政法规中的刑事条款),加上复杂的判例(判例实际上是法律的解释)。在制定了较完备的刑法典之后,判例...  相似文献   

11.
一正如大家所知道的,判例是西方两大法系之一的普通法系国家中法律的主要渊源(所以,普通法系又称判例法系),而大陆法系显然与判例无缘,大陆法系的国家以编纂法典为其特征(故又被称为法典系)。如果我们对这两大法系进行比较研究,我们就会发现判例在这两大法系国家中以不同的形式起着法相同的作用。由于不同国家历史和文化的差异,在西方形成了两大主要法系,这两大法系最醒目的区别点就是一个是重判例,一个重法典。普通法系号称判例法系,判例的作用之大不言自明了——判例被视为主要的法律形式,即判例的作用不仅是“实施”,而且是“总结”出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官在法律活动中有遵循法院判决先例的义务,所以,判例被赋予了不同予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的权威。大陆法系国家名义上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所指出的:“它们企图强调法  相似文献   

12.
王子宽 《法制与社会》2011,(13):292-292
英美德日皆为公认的法治国家,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别以差别极大的判例法和成文法作为各自的法律渊源。本文从法治国家的概念以及判例法的产生和发展入手,阐明了法治国家建设和采用判例法不具有必然联系。中国无须采用判例法。  相似文献   

13.
判例法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桂英 《法学家》2000,(4):43-46
判例法(Case Law)为英美法系的一种重要法律渊源,是指某一判决或裁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作为“判例”也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  相似文献   

14.
判例,是指审判机关对于某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是其法律的主要渊源之一。在大陆法系中,过去并不看重判例的作用,二十世纪以来,这一趋势有所变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渊源上的趋同已经发生。”①大陆法系国家开始在不同程度上发挥判例的作用。在我国历史上,判例曾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从判例法时代(西周、春秋时期)至西汉时期进入混合法时代,直到清末,并影响到近代。②解放以后,判例一度被排斥,直到八十年代,经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才重新出现。③进入九十年代,我国的成文法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与…  相似文献   

15.
〔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编者的话 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当今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判例的地位和作用也得到了承认和肯定。为了促进我国法学界对判例的研究,帮助读者对判例法有较多的了解,本刊从这一期开始,开辟“判例研究”专栏...  相似文献   

16.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法律渊源之一,对判例产生之后的相关案件裁判有拘束力。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并非法律渊源。成文法裁判遵循的是“三段论”的演绎推理,从案件找法条,这就难免会出现不同法官针对相同案情的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结果的同案异判现象。  相似文献   

17.
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大陆法系国家式的民法 ,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只是它的民法表现在其他形式的法律中而已。这就使得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在特征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截然不同。那么 ,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特征是什么呢 ?对此 ,人们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探讨。本文拟主要通过法源和内容两个角度的比较 ,探讨并说明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特征。  一、英美法系民法之法源 (形式 )上的特征英美国家的民法主要是判例法 ,1 9世纪末叶以来 ,成文法也受到重视。在英美国家 ,民法渊源 (形式 )包括判例法中的普通法…  相似文献   

18.
判例与俄罗斯法的发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判例是指具有先例作用的法院判决。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 ,判例的地位和作用迥然有别。判例的地位和作用可以解析为两个相关的问题 :首先 ,判例是不是法律渊源之一。对这一问题的不同态度构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基本分野。其次 ,对前一问题作肯定回答的 ,需解决判例与其他法律渊源的关系及相互作用问题 ;若作否定回答 ,则必然面临判例在法律实践中事实上的作用问题。无论具体情况如何千差万别 ,判例都以不同的方式体现着法的多样性、灵活性 ,实现着法自身所要求的明确具体和可预测的特质 ,促进着法的发展。在俄罗斯法中 ,判例的地位和作用…  相似文献   

19.
王京 《中国司法》2007,(3):97-100
一、世界公证制度的分类近现代西方各国的公证制度,由于法律体系和历史渊源的不同,可分为英美公证制度和拉丁公证制度。前者的公证制度采取形式审查,公证人不对证明内容负责。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公证采取自愿原则。此公证制度为英国、美国及英属殖民地所采用,英国更多地保留了  相似文献   

20.
论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查明和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肖永平 《中国法学》2006,(5):115-122
我国学者和法官对是否应该适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有不同认识,也没有探讨判例法的具体查明途径及适用方法。本文认为:不管判例法是不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当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外国的判例法时,我国法院应该适用外国的判例法;在此情况下,查明外国的判例法是法官和当事人的共同义务;法院应该采取多种方法,包括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的五种途径以外的其他方法查明外国的判例法。适用外国的判例法一般就是采用类比方法或者区分辨别方法适用判例中确定的法律规则(Ratio);而且,如果当事人对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规则达成了一致,我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该判例法规则,不需要通过其他查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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