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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96 毫秒
1.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在推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修订法律的活动。由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主持,制订出诸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法院编制法》等一系列中国法律史上所没有的新法律。  相似文献   

2.
《大清民律草案》摭遗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生 《法学研究》2004,26(3):140-151
现有资料的发掘和最近搜集所得的新资料表明,清末编订民律草案是一个艰难而又曲折的过程,经历了修订法律权之争、拟订《编纂民法之理由》(草稿)与确定编纂计划、开展民事调查与编订民律草案条文稿,以及编订《大清民律草案》说明稿的几个事件。清末政治形势日益紧迫致使当时的修订法律馆不可能按照既定的立法计划进行编订,最终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也难免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  相似文献   

3.
李秀清 《犯罪研究》2002,(3):8-13,28
违警律制度起源于19世纪初的法国,并在其后的演变中形成了不同的体例。1908年《大清违警律》的制定就是西法东渐的结果,其内容也移植了西方法。这种法律移植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4.
<正>中国近代没有以"治安处罚法"命名的专门法规,与之功能对应的是通行于全国的违警罚法。该法随同清末新式警察一同面世,其后历经数次修订。自1906年草创《违警罪章程》始,其后有1908年《大清违警律》,1915年、1928年及1943年《违警罚法》等一脉相  相似文献   

5.
中国著作权立法史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自宋代萌芽,迟至清未才有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该法的内容为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所继承。今天,我们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在中国的历史命运充分表明了,著作权保护制度虽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借助作品而产生和发展的,但其产生和发展始终受到政治、经济、传播技术、法律体系以至文化观念的影响。  相似文献   

6.
以沈家本、伍廷芳为首的法理派一腔热情制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因礼教派的反对最终胎死腹中,没能使法律制度走向社会实践,成为清末法制变革中的一场纸上风波。时至今日,在有关清末陪审制度移植的评述中,仍然存在诸多疑点。而目今学界对引入陪审制度的襄议之声又不绝于耳。重新梳理这段历史、明了其中得失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7.
肖建华  廖浩 《北方法学》2015,(6):118-124
八国联军侵华后,统治阶层意识到以旧有方式延续其统治成为不可能,遂推动例律的修订。此外,西方国家在华享有的领事裁判权,一方面维护了本国国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华人了解到文明国家的先进诉讼法制。英美日三国与清政府约定以修律换取其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成为修律的直接动机。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先后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两份草案各有特色,其中《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尤其特别,兼具英美国家的诉讼特点,而《民事诉讼律草案》则具有浓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色彩。  相似文献   

8.
吕志兴 《政法论坛》2012,(1):135-143
南朝律学在魏晋律学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其主要成果有:修订《晋律》律注,去除了张斐、杜预对《晋律》"同注一章,而生杀永殊"的弊端;在对疑难案件法律适用的探讨中,形成一些新的法律解释;推动了律令法典体例的改进,形成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南朝律学具有研究领域宽泛、儒家伦理色彩浓厚、注重法律解释统一等特点,并不比魏晋及北朝律学衰微,学界关于南朝律学的评价与历史不符。  相似文献   

9.
诉讼标的识别的根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诉讼标的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法。德国1877年制订的民事诉讼法典以及后来日本制订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均采用了诉讼标的的用语。从中国来看,《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北洋军阀政府的民事诉讼法都使用了诉讼标的的概念。随着民事诉讼的发展,本世纪对诉讼标的理论的研究、论争成为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大热点。在这股研究、论争的大潮中德国、日本当然是其中的"弄潮儿",我国的台湾民事诉讼法学界也参与了讨论。  相似文献   

10.
(正)《大清监狱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是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草案,也是中国近代改良监狱的第一张蓝图。它拟就于1910年(清末宣统二年),出自修订法律馆狱务顾问、日本监狱学家小河滋次郎之手。《草案》分“总则”、“收监”、“拘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修改是众望所归的事,但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形式通过却有点出乎大家的意料。《〈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有其创新之处,但其暴露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尽快启动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程序,将其打造成一部既有前瞻性又有特色的能很好服务于民事诉讼的法律。  相似文献   

12.
张生 《法学研究》2007,(1):125-134
有关资料表明,在清末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虽然立法者极为重视本国民事习惯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但在当时的条件下,难以将本国民事习惯采纳为成文法。从宣统三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来看,本国民事习惯几乎没有对编纂民律草案产生直接影响。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但并未同时规定人格权禁令申请的审查条件和审理程序,也未明确该制度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以及诉讼或非讼的属性。有观点认为人格权禁令制度就是人格权侵权领域的诉前行为保全。但是,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人格权禁令制度的规定,改变了我国“侵权诉讼+行为保全+民事责任”的权利保护结构。为了确保实体法立法目的顺利实现,《民事诉讼法》应尽快作出调整以便实现与《民法典》规定的对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14.
对于当事人或第三人是否负有勘验协助义务的问题,德国《民事诉讼法》及日本旧《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已经规定准用第223条关于文书的规定,当事人或第三人均有依法院的命令提出勘验物或容忍勘验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修法后,其"民事诉讼法"第367条已经增列第344条及第348条准用的规定,明示当事人和第三人均负有提出勘验物或容忍勘验的义务,以杜争议。但是,祖国大陆现行立法并未规定鉴定或勘验协助义务,因此确有必要引入鉴定、勘验协助义务以便法院遇有不协助鉴定、勘验时依据证明妨碍原理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15.
The law adopting the new Civil Code and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of the RSFSR, which go into effect October 1, 1964, specifies a procedure for effectuating them and for bringing the legislation of the republic into accord with these codes.  相似文献   

16.
中国未来民法典与其传统伦理、传统法文化的重要渊源——民事习惯之关系问题在民法学界基本没有深入展开讨论.日本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对民事习惯所采取的从排斥到吸纳甚至给予极高地位的反复经验对中国未来民法典如何体现中国特色可能具有重要的启示.日本民法典有关民事习惯的制度安排及其后续遗留问题的处理模式对中国未来民法典民事习惯位置的讨论提供了生动的个案.中国当下的社会结构以及经济发展程度需要将来的民法典必需慎重对待中国固有民事习惯,以便保障民法典的伦理基础和惯行定式.  相似文献   

17.
赵晓耕  陆侃怡 《北方法学》2011,5(1):126-134
在清末立法改革的背景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作为第一部正式明确规定律师制度的草案而备受争议,虽然这部草案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实施,但却成为近代中国律师制度的起点。如何将封建法时代的讼师平稳转化为近代的律师是一个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叉领域,也会出现正式的官方制度和非正式的民间制度之间的博弈。该草案关于律师制度的种种规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但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以沈家本为代表的立法者和以张之洞为代表的执行者之间围绕此草案产生巨大争议,其背后的实质在于此草案的内容与当时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巨大鸿沟。向日本学习立法经验不但需要借鉴它的成果,更重要的是需要了解它的过程和融会理解它的方式。  相似文献   

18.
李玲 《北方法学》2013,(6):110-116
《法国民法典》具有极为崇高的地位,为形成和维系大革命以来的法兰西社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国宪法法院通过合宪性审查不断使民法典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辐射和渗透,实现了路易·法沃赫教授所说的“宪法化”。30余年的宪法化进程使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进入了一种规范语境,民法典在规范上已经受到宪法的切实约束,同时,民法典作为“真正宪典”的社会作用也逐渐被人权宣言所取代。在探讨民法与宪法的关系时,“民法典是真正宪典”这一社会学命题不应错误地扩大到规范领域,更不能不顾时代变迁,忽视宪法化的时代背景。  相似文献   

19.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魏振瀛 《现代法学》2006,28(3):45-63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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