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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告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以往学界对其讨论较少,通过对抱告制度在清代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全面的检讨,可以看出抱告制度至少在形式上得到了较好的执行,该使用抱告的案件基本使用了抱告。但究其实际运作,则司法实践与律例的规定相差不少。这种差异的背后是百姓对官府司法控制的反抗和官府自身治理原则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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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限制特定人群的诉讼资格,并以诉讼代理制度对之作相应补救。这是诉讼代理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在清朝,这种代理老幼、生监、笃疾等诉讼的人通称为抱告。抱告一方面保全了官员、生监、妇女等人的身份或体面、维持社会风化,避免官员利用权势干预司法;另一方面为老幼、妇女和废疾当事人向官府提供了可能的替代受罚者。抱告制度的关注点在于限制当事人的诉讼资格,强化代诉人的法律责任,体现了传统王朝在司法审判方面维持统治秩序的意志贯彻,而对代理诉讼中其它复杂现象轻率简单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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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是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条件之一,它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有的多个司法解释中"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裁定的"规定深化演变而来的。未经开庭审理肯定会剥夺当事人的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如果虽然开庭审理,但不允许当事人辩论的,也同样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扩大外延保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是符合我国当前的法制精神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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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与“理”是司法审判的核心内容,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对于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实现法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当下的司法改革也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不告不理是现代社会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告而理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背离。有告必理既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它体现了“有权利必有救济”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而告而不理则是对有告必理原则的反动与背离。本文拟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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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民法颁行后,传统法律对妇女离婚权利的约束和否定得到纠正,在司法实践中,妇女也开始运用民国民法提出离婚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利。以民国新繁县司法档案中的李绍先案为线索,结合该县同时期30余件离婚案件,可以描述出民国民法实施以后,在基层社会中,妇女是如何依据现代婚姻法律赋予的离婚权利进行离婚诉讼的司法场景的,从而说明,民国民法的离婚制度不仅在立法上取得了进步,而且在实际上也的确促进了妇女权利意识的觉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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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基础和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完善与否,实际享有与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人权能够得到实现。我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缺漏到逐渐完善的过程。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三完善,三增加",即完善了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增加了保密权、申诉控告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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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职业病鉴定制度具有"仿诉讼化"的特点,但仍然在公正性、便民性、权利性和救济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制度弊端,今后需要沿着"诉讼化"方向深化改革,切实保障劳动者公正获取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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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构民事再审程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再审立法指导思想的重构应当立足于 :以公正为基础 ,效益为关键 ;实体与程序并重 ;以诉讼权利为本位。构建以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检察院抗诉为辅、法院居中裁判、不告不理的再审诉讼运作模式 ,是现代诉讼理念的要求。再审理由应当重新予以科学设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