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法学》1989,(1)
1 和解协议是债务人以避免破产宣告为目的同债权人会议之间相互谅解或让步,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偿债协议。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提出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形成债权人会议接受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从而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进行和解,始终受破产程序的支配,而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程序,非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  相似文献   

2.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十八、十九条规定:“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这些规定,为破产诉讼中的和解(简称破产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破产和解的概念 所谓破产和解是指在破产诉讼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减免、延期偿还等达成协议,从而终结对该企业破产程序的活动。从该概念可以看出,破产和解与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的和解(或执行和解)有所不同。第一,法律依据不同。破产和解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而审判和解(或执行和解)依据的是民事诉  相似文献   

3.
王丽娜 《中国法律》2006,(6):35-35,101-102
一、破产和解的特点和意义 破产和解是指由债务人发动,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清偿延期、债权减免、利息减让等债务让步事项达成协议,从而避免债务人受宣告破产的制度。破产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相比较,有以下特性:第一,破产和解必须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其结果对债务人和所有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破产和解由一系列步骤构成,包括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公告、和解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认可等,法律对每一步骤的条件、方式和效果都有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  相似文献   

4.
我国在破产法中设置和解程序,其目的是尽量避免对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通过债权人在减少债额或延缓偿还期限上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为债务人的复苏创造一个宽松环境。上述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和解协议的履行。那么,和解协议有那些效力呢?笔者认为,其效力如下: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和解认可后,债务人负担的沉重债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只须依和解协议规定减少的债额或推迟的偿还期限履行清偿义务。在和解协议中,债权人已经在债额或延缓期限等方面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债务人理应严格履行和解协议,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违反,否则,即  相似文献   

5.
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与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债权人与执行债务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产生中止执行的效力。如果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债权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执行名义的执行,而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执行债务人滥用诉讼权利,利用执行和解逃避执行,严重损害了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的普遍不满与媒体的广泛关注。〔1〕一些学者将问题的根源归结于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并结合两大法系普遍规定诉讼和解具有执行力的立法现状,主张用赋予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力的…  相似文献   

6.
我国企业破产程序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一方面以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管理和变价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另一方面通过和解与整顿给予债务人复兴经济的机会,防止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它要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程序和解整顿程序、破产宣告程序和清产还债程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对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程序的主要内容作了规定。本文就我国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若干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7.
执行时效是指执行依据所载的债权人之私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而不应当是指公法上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存续期限。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法院不应主动审查、适用执行时效。执行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应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仍可就债务人为强制执行。执行时效届满后双方对债务重新予以确认或达成新的履行债务协议时,亦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效果。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执行时效是否中断和重新计算,应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申请执行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的,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而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时,因法院对本案执行程序采取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之处置方式的不同,其时效中断效力的认定也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8.
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的创设,是破产制度具有现代意义的一个重要标志。和解与整顿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同时保护。我国的破产和解与整顿制度,自其确立之日起即植入了现代破产制度的内在精神,符合现代破产制度的价值要求。与国外立法相异的是,我国破产立法将和解与整顿予以有机结合,使之合并为一个程序,即和解与整顿程序。这一立法创举,更为切合我国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9.
破产和解是为了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认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制度。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对于和解制度规定较为笼统,而且留有明显的时代烙印,与世界先进的破产和解制度相比存  相似文献   

10.
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就延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减免部分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防止企业破产的制度。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也要不断的更新和完善,本文对和解制度目前存在的现状和逐步的完善略做些阐述。  相似文献   

11.
破产法是形成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选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是由规定  相似文献   

12.
司法信箱     
法院能否受理该执行申请?编辑同志:我院有一案件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没有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又达成了和解协议。债务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一部分后便不再继续履行。债权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该案已过申请执行期限。请问我院能否受理该执行申请?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曾秋荣曾秋荣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13.
一、导言破产、和解与重整为现代破产制度的三大基本制度。从历史发展来说,破产制度首先出现,和解制度随后,最后出现的是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的目的在于对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的分配,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法  相似文献   

14.
代位权实质在于赋予债权人直接追讨次债务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利益,与大陆法系意义上的代位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本文在简要分析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后,对代位权行使的债权人与仲裁协议、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的仲裁意愿和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公平合理利益这三个关系进行法理考察,最后得出代位求偿权情形下的仲裁协议效力不应及于未签字第三方的必然结论。  相似文献   

15.
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当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金钱外财产抵偿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担保的构造相契合,宜将其认定为非典型担保合同;以物抵债协议中的第三人无须也不应限定为“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与债权转让、第三人清偿、债务加入、让与担保、共同担保、流担保条款及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等具有勾连关系,应注意规则适用上的共性与差异。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期前以物抵债协议仅为替代履行的约定,属于无名合同,其在履行前不具有担保的功用。对于期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应考察抵债协议中的财产权利是否移转至债权人名下而分别确定。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此种协议在履行前仅有合同效力,因其具有担保功能,故同样应适用公司对外担保决议机制限制和保证人资格限制的规定,并可享有保证人的部分抗辩权,但不应适用保证期间及保证方式推定规则;除另有约定外,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期前以物抵债协议已经履行而将抵债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发生让与担保的法律效果,债权人不能直接享有其所有权而...  相似文献   

16.
张芳芳 《河北法学》2007,25(7):140-143
我国现行法定条件下的代位权与传统规定有本质区别,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需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问没有仲裁合意;债权人未成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而且,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的约束力不可无限扩大,应该符合仲裁理论的基本原则要求.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瘦受约束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问的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17.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代位权之诉中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两层法律关系,当次债务人以其和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仲裁协议为由对债权人进行程序抗辩时,便产生了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仲裁管辖之间的冲突,导致代位权诉讼的管辖裁定结果各异。代位权诉讼不能完全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首要保护债权人的法定权利时,应适当兼顾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意思自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原则上不能约束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仍应按照“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仅当债务人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并要求中止代位权之诉时,法院才予以支持。《合同编通则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8条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冲突提出两种方案,建议采取方案一,并将条文中“次债务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债务人申请仲裁,或者向管辖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改为“次债务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管辖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首次开庭前对债务人申请仲裁”。  相似文献   

18.
英国破产法对于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求金额须在750英镑以上,且须发出法定格式的催款函,21天后若债务人仍未还款、提供令债权人满意的保证或和解时,债权人才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我国破产法对此只规定了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需主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主要依据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而决定是否作出受理裁定,对于债权人的破产申请资格和条件立法上没有做任何详细规定,英国的上述规定值得我国在今后的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借鉴。  相似文献   

19.
论代位权     
马瑛杰 《山东审判》2003,19(1):86-88
一、代位权的概念和特点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又称为代位诉权或间接诉权。 代位权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  相似文献   

20.
龚兵 《法学杂志》2006,27(2):131-133
债务承担按原债务人就所移转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分为全部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和部分债务的免责债务承担。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不享有原债务人的撤销权和解除权。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债权人不同意的,成立履行负担。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