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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在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何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合设模式与分设模式、重罪模式与轻罪模式的选择。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不存在公共利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知情同意规则或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使用已经掌握的他人个人信息实现其特定目的的行为。该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流转行为)不同质,且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故不能通过刑法解释而应通过刑法立法将其入罪。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个人信息使用决定权,不同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个人信息流转决定权),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别,不宜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予以规制,应对其单独设罪配刑。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应采重罪模式还是轻罪模式,应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已有的立法逻辑等因素。基于我国刑法针对特定对象的非法使用行为入罪配刑的立法逻辑等考量,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宜采轻罪模式。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立法的最新动态入手,对网络个人信息立法必要性作了分析,结合网络个人信息的界定、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现状,对我国如何完善网络个人信息立法提出了细化现有法律法规、加快构建专项法律体系和发挥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在网络环境下,侵害隐私权的方式主要有非法利用网络收集个人信息,非法通过网络公布个人信息、宣扬个人隐私,发送垃圾信息等,针对网络时代侵害隐私权的情况,我国应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4.
一些“握”着个人信息的公司或单位,对他人信息保护的意识非常淡薄,给一些蓄谋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已启动了,个人信息屡受侵害的状况有望得以改善。  相似文献   

5.
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时,大都投诉无门。由此可见,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救助机制,使个人信息更易受到侵害,因此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环节。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已被纳入立法日程,也是今年两会代表热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就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陈雄 《法制与社会》2011,(34):62-63,90
计算机与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个人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成为社会问题。其中,网上侵害个人隐私权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认为,网络环境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应当强调对个人主动掌控自己私人信息的权利保护,避免因他人不舍理、不合法的利用干扰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或者消除被干扰的危险性。在日益复杂化的网络环境下,我国应当怎样通过立法与司法实践,实现对个人隐私权的有效保护的同时,规范人们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7.
王斌 《法制与经济》2010,(13):72-73
网络作为一种信息的传播工具,在为人们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给网络中权利的保护带来了挑战,各种网络侵权案件频繁发生,比如非法干涉、监视私人网上活动,截取他人电子邮件、QQ信息,窃取他人QQ账号,企业对员工的个人电子邮件进行监控,黑客或网络服务提供商截获和篡改网民个人的电子邮件,利用电子监控系统监视他人在网上的言行等,这些都是网络环境下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但是对于这种新生事物,立法相对滞后,其法律规定也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网络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问题也在国内并未形成一致意见。  相似文献   

8.
由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成立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近日出台。该建议稿目前已递交国务院信息办,将进入立法阶段。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该法一旦正式出台,侵害他人信息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个人信息保护法制管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现代意义的隐私权乃是一种“个人信息控制权”,因此有必要对收集、利用、保存、传播他人信息的行为全面进行规范,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模式上,根据是否以一部法律对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规范,分为总括和分离两种模式。在立法内容上,“OECD劝告”曾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八项原则,同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可具体化为五项权利。另外,对特定行业制定特别规定是普遍采取的做法。  相似文献   

10.
郭鹏 《政法学刊》2011,28(1):5-9
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可识别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大体上从属于人格权范畴,与传统人格权相比较又表现出相对的个性特征。目前个人信息侵权形式主要表现包括ISP对个人信息的非法使用和传播、未经授权搜集利用他人信息、专门的网络窥探和调查业务以及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及公共服务单位非法出卖泄露个人信息等。由于目前国内个人信息权侵权与保护相关立法相对缺位,因而从欧盟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演进开始,介绍欧盟以《资料保护指令》为代表的系统保护经验,从而推动和促进我国相关立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对个人信息应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综合性保护方法。我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保护,不仅奠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也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自然人对个人信息并不享有绝对权和支配权,而只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该利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防止因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露、买卖或利用进而导致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或人格尊严、个人自由受到损害的利益。只有行为人违反保护性法律侵害个人信息时,才产生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应区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并进一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规定,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的认定、减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等。  相似文献   

12.
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足于当前我国的法律资源,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应当以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个人信息侵权的归责原则,并在对侵害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上参考名誉权的赔偿办法。  相似文献   

13.
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当下,原有的法律制度难以满足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对此,应以民法典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定为契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引入公益诉讼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需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构建侵害个人信息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4.
焦清扬 《行政与法》2012,(4):124-129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形式,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在考虑他人真实意思或可推知意思的基础上,有为他人管理、服务事务的意思,且客观上符合他人利益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直接产生债权债务的适法事实行为。见义勇为的法律适用一般宜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第三人侵害情形时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的特殊形态,适用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二是在有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见义勇为,作为阻却第三人侵害的一种行为,可以适用因阻却侵权行为之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规定。立法应当完善对因实行无因管理而受损之人的保护,特别是应当扩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以及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5.
谢珺 《法制与社会》2010,(14):52-53
在当今网络信息化的时代,"信息就是金钱",信息交易已经形成了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的需求十分急迫。我国也正在进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立法工作必须进行充分的考量和协商,仅仅对现实的呼声进行回应是不够的。个人信息作为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鲜事物,承载着个人私权、政府管理、社会信息交流等多种利益的交织。法律对于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协调这些关系,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只有进行充分的立法准备,我国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才可能取得实效。  相似文献   

16.
乔明阳 《法制与社会》2013,(28):104-105
随着电商行业的不断进步,网络团购已经成为一种新兴消费模式。这种覆盖了衣食住行等全方位现代化的购物方式,以其特有的开放性、低成本和便捷性,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了解网络团购,并实施了网络团购行为。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团购特有的虚拟性与实物性相结合的特点,网络团购的风险和随之不断产生的问题也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于立法机制的不健全,在网络经济相关立法保护滞后的现实下,网络团购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何解决目前层出不穷的网络团购纠纷,完善网络团购的法律规制,是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的一个难题。  相似文献   

17.
丁晓东 《法学家》2020,(1):64-76,193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依赖于公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位。在公法与公法理论上,有两种看待个人信息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确权保护;另一种观点则将个人信息视为他人言论自由的对象,个人信息的自由获取与使用受到法律保护。但这两种观点都无法从整体上理解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的观点忽视了个人信息的自由流通属性与公共属性,而个人信息作为言论自由对象的观点则忽视了个人信息背后的多重权益。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属性与社会流通属性,应当确立一种"个人信息相关权益被保护权"。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出发,个人信息保护应当在具体场景中确立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行为的合理边界。基于场景的行为主义规制更为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根本特征,也将为中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一条超越欧美的中国道路。  相似文献   

18.
刘宪权  郑颖 《人民检察》2023,(10):20-24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内涵应当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个人信息的内涵保持一致。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存在一定偏差,应予以调整。刑法对个人信息的分类应参考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二分法,在具体规定中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对个人信息予以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侵害的法益不是公共信息安全,而是与公民人格权、财产权紧密关联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将个人信息自决权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侵害法益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9.
吴弘  袁腊梅 《检察风云》2006,(13):28-29
通过法律的形式对短信息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规范,要埘利用手机短信息传播欺诈等有害信息的行为苛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其犯罪成本: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打击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个人信息的界定与民法性质以及各国立法模式的区别,得出我国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应该借鉴立法主导模式的结论,同时提出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对个人信息本人以及信息收集者或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等给予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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