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北方法学》2022,(5):108-122
《公司法》以第21条为中心的关联交易规范面临制度困境,实践中无法有效规制因关联交易而引发的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以及公司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等公司治理问题,亟待公司法修订时对其规制理念与规制工具予以体系性完善。在规制理念上,一方面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应纳入我国公司法关联交易规范的直接保护范畴;另一方面引入关联交易“一体化”规制理念,克服现行法“碎片化”规制路径的弊端。在规则重构上,将《公司法》第21条从侵权责任条款改造为直接界定关联方、交易、公允性判断规则及其举证责任规则等构成要件的一般性条款,同时引入关联交易的法定豁免情形,以期实现权益保障与经济效率的平衡。此外,结合我国《公司法》框架下不同类型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关联交易的批准规则和披露规则作为规制工具亦应进行本土化再造。  相似文献   

2.
徐银波 《法学研究》2020,(2):149-168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相似文献   

3.
《现代法学》2019,(3):111-126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和适用历来纷争不止,根源在于将其视为"公司担保"的规定,并以之作为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评判依据。为正本清源,本文回归《公司法》自身的性质与功能,追朔公司法本来的立法目的,认为公司法主要体现为管理法性质,是关于公司治理中内部权力安排与分配的规范;《公司法》第16条是关于"公司担保决议机制"的规定,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力归属与行使的正当性与程序性要求。有鉴于此,在处理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时,应遵循"两步走规则":第一步自然应依据《公司法》的治理规则和救济措施判定担保决议自身的效力和责任,包括因公司担保决议实质和程序违法、违规和违章而导入《公司法》第22条的适用。在对公司决议形成了确定性司法裁决后再启动第二步,考察其对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当公司担保决议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由此牵连出《合同法》《担保法》的介入和适用,担保合同可能发生无效的后果。本文坚持的原则是,公司有权机构做出的担保决议非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以违反《公司法》第16条作为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不能"穿透"《公司法》第16条径行决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4.
徐银波 《法学研究》2015,(4):164-183
社团决议行为并非法律行为,无法直接适用法律行为规则.物权法、公司法虽设有特别规则,但二者关于决议行为效力类型及瑕疵事由的规定均不周延且相互冲突,无法满足司法需求.非公司法人等的决议行为更面临法律规制漏洞.未来民法典总则亟需增设决议行为规则.规制决议行为的伦理基础并非程序正义,而系社团自治,应围绕社团自治建构规则.应区分决议成立认定与效力判断,经有召集权者召集会议作出多数决,方形成决议.已成立的决议需满足有决议权限、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要件,方具有法律效力.与之对应,无决议权限、程序瑕疵、表决瑕疵、内容违法、违反规约及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将导致决议效力待定、可撤销或无效.  相似文献   

5.
施天涛  杜晶 《中国法学》2007,(6):126-140
我国2005年《公司法》对关联交易作出了规定,但无论是在法律理念上还是在制度构建上均有进一步提升的必要。因为:关联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法律对待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应当是保持理性的中性立场,衡量关联交易有效性的标准应当是公平标准,包括平衡运用程序公平与实质公平。同时,根据关联交易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同,对公平审查的侧重也应有所差异。另外,封闭公司的本质特性要求其关联交易同样应当强制披露。  相似文献   

6.
丁勇 《法学》2020,(5):151-166
董事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能以执行股东会决议免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所引发的一个根本问题,其反映了董事在执行股东会决议与勤勉维护公司利益上所面临的义务冲突。对此,应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作为协调义务冲突及董事免责的标准,明确董事在执行股东会决议时负有审查其效力的勤勉义务。股东会决议只有在满足要式性、事先性及拘束性的形式要求以及合法有效的实质要求时才能使董事免责。《公司法》第21条确立的是关联人在关联交易中不得获取超出市场正常交易之外的不当利益这一忠实义务,股东会批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决议因违反该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既是违反忠实义务的关联董事无法以执行股东会决议作为抗辩的根本原因,也是非关联董事因违反审查决议效力的勤勉义务而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由此可消除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对我国现行法的误解。  相似文献   

7.
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公司法》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董事违反这一规定进行自我交易的,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一、问题的提出董事自我交易行为,又称"利益冲突交易"或"利害冲突交易",是指董事本人或与董事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与董事任职的公司之间的交易。董事自我交易行为是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典型形式,极易引发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正后果。鉴于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大都对董事自我交易行为作出规制,以防止  相似文献   

8.
叶林 《法学研究》2020,(3):61-81
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公司法上的特殊现象,在立法上宜做缜密细致的特别规定。然而,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表述简约,在决议无效判断标准上诱发众多理论和实务分歧。我国就股东会决议效力规制,经历了从英美法向大陆法模式的转型。前者以1993年公司法第111条为代表,关注对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控制;后者以公司法第22条为核心,强调对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控制。在现行法下,对股东会决议无效规则的解释,不应采用概念法学分析路径,不宜搬用法律行为规则或侵权责任法的分析路径,应当尽力回归公司法解释路径,也即,斟酌公司关系的安定性、决议形成的程序性和效力控制的时间性,达成维护公司关系安定性与消除决议违法性的双重目标。在认定股东会决议违法无效时,应当从决议无效的本质出发,重视决议无效与撤销规则在适用中的交叉和互动,将违反公司本质、违反公司民主参与规则、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一般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9.
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是处理因证券错误交易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的一种较好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的法理基础在于公平与意思自治。域外立法和证券交易所大多确立了较为完善的证券错误交易撤销规则。我国现行证券异常交易处置规则内容过于笼统且缺乏灵活性,我国未来的证券错误交易撤销立法应该赋予交易所在处置证券异常交易方面更大的自治空间。构建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应重点关注撤销的程序与撤销的效力两个方面,包括错误交易的认定、撤销请求的条件、被撤销交易的效力及其救济等。  相似文献   

10.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下,在公司法规范存在缺漏时,基于《民法总则》第134条第2款,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即可适用于公司决议纠纷。然而,行为法规则无法回应公司决议的团体性,也与组织法的原则和价值相矛盾。法律行为制度以契约为原型,其规范重心在意思与表示的一致及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公司决议制度则调整公司意思的形成,亦即部分成员或机关成员的意思如何成为公司的意思从而约束全部。公司决议本质是"公意",而非"合意"。决议只有在符合公司法与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时,方被评价为公司意思。公司决议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应由公司法专门调整的必然性。故对公司决议,公司法有规定的,当然应适用公司法;公司法未有规定的,应先根据公司法的精神与原理进行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避免动辄向民事行为法逃避,对公司决议削足适履地适用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11.
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以两个公司法案例为切入点,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对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指出为促进商事交易,股东会决议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特别是对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股东会,不宜加以随意撤销,维护股东会决议的安定性。股东会决议是否应被撤销,应由法官根据假设交易模型理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妥当地做出裁判。  相似文献   

12.
2005年《公司法》的出台解禁了公司的对外担保,实为一大进步,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规定之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难以认定。本文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为起点,考虑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以及担第三人的审查义务,区分公司的内部决议于行为和对外担保行为,力图通过对不同情形下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来厘清《公司法》第16条特别是第1款给理论界和实务界带来的争议和混乱。  相似文献   

13.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担保问题上确立了一套新的规则,废除了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以第16条为核心对公司担保决策的授权、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特别决议机制以及上市公司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审议机制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范。〔1〕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违反新《公司法》第16条所订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公司法》多处规定为公司限制股权预留了自治空间。公司合同主义主张通过股东同意之合同机制判断公司限制股权的效力,但决议与合同在法律构造上存在差异,公司限制股权场合呈现的利益冲突相对复杂。通过合同机制来保护受限股东,不仅忽略了决议与合同的差异,且对于利益冲突的判断也不够精确。在获得授权的前提下,公司可对股权这种公司治理与运行密切相关的权利进行限制。对于股东权益,则可以通过目的标准、手段标准及程序标准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5.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钱玉林 《现代法学》2005,27(3):138-144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存在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决议不存在、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三种情形。瑕疵决议可以寻求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决议的撤回和追认等多种方式得到补救。但对瑕疵决议的效力,只能以诉的方式主张;对瑕疵决议的裁判方式和效力有特殊性,应防止撤销之诉的滥用。我国《公司法》第111条缺失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评价体系,应予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钱玉林 《法学研究》2011,(6):126-135
公司法第16条是争议较多的条款之一。理论和实务中围绕违反第16条提供的公司担保或投资的效力展开讨论,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大多围绕第16条是否为强制性规定来论证各自的观点。这种解释有悖于第16条的立法目的。事实上,第16条并非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的行为,而是规范公司内部关于担保或投资事项的意思决定程序。基于第16条的立法背景及其在公司法规范体系中的意义,违反第16条的直接后果是组织法上的相应责任,影响公司关于对外担保或投资事项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即使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亦不影响公司对外担保或投资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7.
缺失的合同效力规则——论关联交易对传统民法的挑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董安生  张保华 《法学家》2007,19(3):59-66
关联交易合同效力规则的缺失,是现行关联交易制度的重大缺陷之一.关联交易合同虽然发生在公司法领域,但仍应受民商法合同效力规则的规范.作为新型合同类型的关联交易合同给传统民法奉行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及公平原则带来了严重挑战,传统的合同效力规则及代理规则对其并不具有普遍和当然的适用性.为了实现关联交易当事人权益的民商法保护,应当充实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规则.  相似文献   

18.
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间的关联交易隐含着巨大利益冲突和法律风险。法律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需要对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加以规制。公平性包括交易条件的公平和决策程序的公正。在《公司法》层面,违反决策程序公正的关联交易决议是可撤销的;而在《合同法》层面,一项交易条件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合同,也是可撤销的。  相似文献   

19.
长期以来,针对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问题我国陷入了立法不明、裁判冲突及学说争议的困境,应正确区隔公司内部担保决议的效力和外部担保合同的效力,采取“内外有别”的策略,分别确定其效力。解释论作业的结果表明,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105、122、149条之中的强制性规则越权对外担保的,内部担保决议的效力与外部担保合同的效力并不一致,前者的效力为无效或可撤销;而后者依据具体情形认定为无效、效力待定或有效,且被担保人主观上的善意或恶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杨秋宇 《法学研究》2023,(3):149-167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具有无法以传统信息规制手段消解的客观信息优势,并享有对信托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更高的机会主义风险。忠实义务应对受托人机会主义风险的独特机理,使其成为约束信义关系的核心规范。为受益人利益积极行事,应作为受托人忠实义务中积极面向的基础性规则,强调受托人应将实现受益人利益作为行为宗旨。衡量受托人是否勤勉的注意义务应以之为前提。忠实义务中消极面向的两项禁止性规则的规范逻辑均为防范利益冲突,故禁止利益冲突规则应当吸纳禁止利益取得规则。禁止利益冲突规则派生出自我交易规则和公平交易规则,分别约束受托人与信托财产的交易和受托人与受益人的交易。我国信托法应当以第28条为中心整合忠实义务的消极规则,扩张解释自我交易规则约束的交易类型,并将受托人的关联方作为适用对象。同时增补公平交易规则,要求受托人证明其与受益人交易时已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支付公平对价。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