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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文档分享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救济涉及三方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和网络用户)之间利益关系和责任的界定,其背后是一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为了实现权益分配与保护的最优结果,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因其未直接上传文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文档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讨论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时,主观过错的认定成为关键。以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为脉络,梳理法院在认定"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时的法律规则,并探讨主观过错与注意义务在此类网络服务商侵权认定时的适用边界。  相似文献   

2.
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9,(2):77-90
《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除了第41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之外,第42-45条规定的是电子商务交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包括"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在"避风港"原则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侵权行为享有通知权,一经行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发生相应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义务;错误行使通知权的,不仅自己要承担侵权的补偿性赔偿责任或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对方即平台内经营者产生反通知权,以对行使通知权的行为予以反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等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投诉或者起诉的权利。适用"红旗"原则的要件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行为,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经营活动的审核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透过监管部门的解释,这些规定被理解为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需主动、全面地审查监管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扩张平台义务的正当性可以从强调功能主义的公法理论中得到部分支持,但是,由于并未充分考虑平台自身控制违法行为的动机和实践、平台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成本、平台错误判断对经营者的影响等因素,当前实践对平台责任的强化超出了适当限度。监管部门应当修正片面强调平台责任的规制模式,转而在提升自身监管能力的基础上,探索与平台合作治理的新型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4.
网络空间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涉及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经营者——电子商店在网络交易中扮演了"柜台租赁者"和"广告主"这两个角色。网络空间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严重威胁,电子商店应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似文献   

5.
要讨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一话题,首先得确认一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主体性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一般有三方主体:平台经营者、站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那我们今天所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就是平台经营者.整体来说,有这样四类平台经营者:第一类是商品销售者,比如苹果商店;第二类是卖场管理者,类似于出租场地的商家;第三类是买卖居间人,相当于中介服务机构;最后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类似于淘宝.那么我们今天的重点就放在第四类上,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6.
赖丽华 《法学论坛》2016,(3):130-137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地位的合理定性,是制订科学的监管法律规则的前提,更是制订公平审判P2P网络借贷案件规则的核心.现行的行政政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和“媒介服务机构”的定位,不符合法学规范的精准要求.单纯地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中介”或者“媒介”,不但有失偏颇,还导致P2P网络借贷司法解释错误.网络借贷平台在民商法上是居间人,必须承担商事居间人的义务和责任.同时,网络借贷的自然属性决定了网络借贷平台还兼具出借方代理人的身份.网络借贷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免除其代理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网络借贷平台违反代理人应尽的义务而造成出借人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则,见之于《侵权责任法》第4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该章着重解决的是侵权责任中的特殊责任形态.主要规定了对人的替代责任。该章规制的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  相似文献   

8.
网络服务商可以分为接入服务商、平台服务商、内容服务商三类。虽然作为"传输管道",接入服务商还是具有事后经权利人主张中断传输义务的。平台服务商承担着监控和中止传播的义务,BBS论坛作为一种特殊的平台服务商也因其版主的不同身份承担不同责任。在转载和设链接这两种行为中,网络内容服务商也承担着不同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9.
陈耿华 《现代法学》2023,(5):139-152
长期以来,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未能获得竞争法学界及实务界的应有重视和系统解读。大量涌现的互联网平台不当侵害平台内经营者利益的反竞争案件,以及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纠纷干预缺位现象,均折射了互联网平台社会责任意识普遍缺失。互联网平台“守门人”的角色定位、竞争法倡导社会本位原则以及企业所有权负有社会功能,均为互联网平台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撑。互联网平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具有明显的制度功能,既有助于提升竞争法的实施效益,促进平台自我规制及彰显竞争法的谦抑精神,还可以有效预防平台反竞争行为,维护良好的竞争发展环境。为贯彻之,需要赋予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部生态系统特定的监管权责,倡导构建平台竞争促进机制,遵循必要的互联互通义务,恪守适度的信息披露义务,理性厘定互联网平台的竞争边界。  相似文献   

10.
张兆阳 《法制与经济》2020,(1):72-73,81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凸显,电子交易基础的便捷与庞大,使得纠纷不断增多。《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使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承担备受关注,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认为,法律应给予电子商务平台更多的管控权利,因受避风港制度的限制,电子商务平台的合理审慎义务无法发挥出更为重要的作用。"通知删除"将平台置于被动角色。《电子商务法》出台后,避风港制度为电商平台的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其合理的期限、立法逻辑依据、实际操作性值得进一步研究,文章认为,理清上述问题有助于我国立法的完善,同时对于法院审理案件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1.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边界关乎"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互联网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承担有主动介入与被动应对两种不同的应对模式.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必须符合技术与商业发展现实,不能要求其承担一般的普遍监控民事侵权行为的义务,但其应承担一定的管理平台以及与权利人合作的义务.互联网平台提供商违反管理与合作的注意义务并不必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必须对具体的民事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2.
《电子商务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其中,第38条第2款规定的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特指三方主体关系下的"消费者"。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应责任应当属于民事责任,而且是一种包容性的民事责任,既可能是补充责任,少数情形下也可能是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具体应根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或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及相关实际情形进行判断。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的内部关系上看,第1款的连带责任是基于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而第2款可能构成的连带责任是基于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两者具有明显的界分,在适用中不能混淆。  相似文献   

13.
第三类伤害时的合同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探讨了消费者接受服务过程中被第三者所伤害中经营者责任认定问题 ,认为严格责任原则不适用第三类伤害中经营者责任的认定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追究经营者责任时 ,要考虑其过错程度 ,并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对消费者损失赔偿比例。  相似文献   

14.
朱雪华 《人民司法》2023,(16):41-45
随着技术结构和运营功能升级,电商平台经营者从纯粹提供渠道服务的中立主体,发展成为需要承担积极治理义务和责任的控制主体。传统中立帮助行为理论难以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实施帮助行为出罪提供更多理论资源,相反,以法律赋予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定监管义务为前提,正视电商平台对促进犯罪和放大犯罪后果的客观作用,审慎考察其主观故意内容并确立证明标准,明确承认电商平台经营者可能负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不失为理性选择。在此基础上,将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界分为单独模式和共同模式,并对不同模式下电商平台经营者刑事责任司法认定的难点问题进行厘清。  相似文献   

15.
王珉 《行政与法》2012,(5):118-121
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合同主体虚拟化、交易介质无纸化等特殊法律品格,对传统法律形成了一定冲击。淘宝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了电子媒介支持,成为C2C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淘宝网与经营者、消费者分别通过订立网络服务协议,形成服务关系,对因自身过错或违反法定义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负有交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引发交通事故以及产生损害后果中的相互关系,依法做出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认定。因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和审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可诉性的理论依据对认定行为的复议问题,审查问题及法院能否判令公安交通部门重新做出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阐述,认为交通责任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有权对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部分网络经营者通过隐瞒真实身份、发布虚假广告、使用网络消费格式条款等欺诈手段侵害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据网络交易新特征,公权机构为保障网络消费者知情权,可以考虑运用信息规制工具去规制信息不对称、建立信息有效披露机制;同时采取赋予网络消费者反悔权、完善网络经营者赔偿责任制度等措施有效规制网络消费欺诈行为。  相似文献   

18.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为平台经营者规定了“相应的责任”.但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未明确,法官判案没有统一标准,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有损法的可预见性和公平性.平台经营者充当市场秩序维护者时,承担的应是侵权责任,其对应的主观过错是过失,且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平台经营者履行职责就不会发生损害,那么由其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如果平台经营者尽到义务也会发生损害,则在其未尽到义务时,由其在未尽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还应明晰平台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课以“监控义务”.  相似文献   

19.
云计算服务模式在互联网产业中的广泛应用,推动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作出适应性调整。云服务器提供商作为该服务体系中的关键主体,其在服务内容、技术能力、行业伦理方面的特殊性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责任主体定位不清、责任认定依据不明、责任内容界定不当等诸多问题,亟需在法律规范层面对其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规则予以廓清。基于对云服务器提供商基本定位的释明与对既有立法规则适用关系的厘定,应当明确以《民法典》规定之“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作为其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依据,并以比例原则为价值指引,通过扩张解释“必要措施”之基本内涵,对云服务器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路径予以细化完善。在维护法律规范自身稳定性的同时,实现版权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利益均衡。  相似文献   

20.
孙凯茜 《人民司法》2023,(20):41-45
<正>【裁判要旨】认定互联网+时代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法院既需秉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立法初衷,又需避免不当扩大平台公司的责任而阻碍互联网经济发展,还需保护新型就业形态下网约配送员的合法权益。法院需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明确专送网约配送员、代理商与平台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根据平台公司具有的合理注意义务程度及未尽此义务的情况,综合判定平台公司应承担的补充责任份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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