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79 毫秒
1.
刘勇 《中国审判》2020,(2):7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2.
关于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连带责任说、不真正连带责任说、补充责任说等,不一而足.本文认为:从侵权法角度看,如果荐证者与广告主有相互通谋的侵权故意、明知或应知所荐证的广告有侵权可能而放任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荐证者无与广告主通谋,亦未放纵该损害的发生,仅因疏忽大意未尽相应审查义务,其荐证行为与广告主的误导行为偶然竞合,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孙晋  袁野 《财经法学》2020,(1):53-63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所规定的"相应的责任"一词极具模糊性,不仅将导致消费者索赔维权难度加大、成本升高,还将极大影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无谓增加司法操作难度。消解"相应的责任"这一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应当从"相应广度"与"相应深度"两个维度出发,对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定义务边界与责任形态分别展开分析。在此基础...  相似文献   

4.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这两种责任均为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在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害的情况下,经营者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这里规定的补充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不符合侵权法的基本原理,不利于促使经营者在安全方面加强管理,而且也不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本文就补充责任这一制度设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对这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5.
基于收益与风险项一致原理、法人社会责任理论和实质平等保护理念的要求,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应当承担驾车劝阻责任.售酒给驾驶人之经营者驾车劝阻责任本质上为一种侵权补充责任,其构成要件为:怠于履行驾车劝阻义务的行为、受害人受有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经营者有过错.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增强实践的可操作性,驾车劝阻责任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相似文献   

6.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的差别不大,不应高估其意义。《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和第12条针对的都是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的情形。由此可以解释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责任是指其就同一损害只须承担部分赔偿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其特点在于第三人须就同一损害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其原因在于第三人为故意侵权和《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的类推适用,而不在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具有不作为的性质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全部的原因力。有过失的安全保障义务人针对故意侵权的第三人有追偿权。双方针对受害人都只是过失侵权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相互间无追偿权。  相似文献   

7.
学生伤害事故指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亡事故。本文指出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遭受外来人员伤害的,首先由侵权人对学生人身伤害进行赔偿,但是找不到侵权人、侵权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侵权人不能完全赔偿,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义务。但是这种补充责任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事后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追偿。本文以补充责任为视角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进行解读,并对"相应的补充责任"进行界定,希望对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9.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明知平台内经营者违法经营却仍为其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损害消费者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可结合互联网侵权特点,探索“全程公证+诉讼保全”获取电子数据证据,有效证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事实,保障诉请的全部实现。同时,检察机关还可通过调解督促平台进行合规建设,履行平台法定监管责任,凸显公益诉讼“诉源治理”的预防价值,避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0.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如果未及时清扫路面障碍物,视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1.
作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酒店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仅局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2.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问题是当前各国互联网发展中都面临的重要问题,国外立法主旨均以保护网络产业发展为主,对其损害赔偿责任予以适当限制.在我国,平台责任越来越面临异化风险,从私法主体承担的第三方责任扩大至公法上的巡查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的责任,日益承担了与其法律地位不相适宜的越来越繁重的法律责任.建议“各司其职,合作治理”,平台仅承担与其能力范围相当的一般性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主动性网络监控义务.  相似文献   

13.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71,自引:0,他引:7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 ,判断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特别规则。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 ,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4.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在公司出资问题上确立了授权资本制,但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的出资补缴责任仍然存在。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包含形式未出资和实质未出资两种基本形态,抽逃出资不属于未尽出资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兼具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的双重责任属性,但不属于对公司违约。发起人之间具有合伙性质,彼此互负守约义务和担保义务,当有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时,不论是形式未出资还是实质未出资,也不论公司类型,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全体发起人需承担连带的出资补缴责任。现行司法规则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补缴出资责任,这并不排斥债权人对发起人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  相似文献   

15.
当第三人在公共场所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时,该公共场所的控制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他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抽象的原因是损失分担观念下的“深口袋”.具体的原因是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或有因果关系.所谓的“受益型补充责任”并非补充责任,而是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9,(2):77-90
《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除了第41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之外,第42-45条规定的是电子商务交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包括"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在"避风港"原则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侵权行为享有通知权,一经行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发生相应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义务;错误行使通知权的,不仅自己要承担侵权的补偿性赔偿责任或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对方即平台内经营者产生反通知权,以对行使通知权的行为予以反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等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投诉或者起诉的权利。适用"红旗"原则的要件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行为,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了多起因河道内发生溺水等一系列事件,死者家属以河道管理者为被告,要求河道管理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各地法院在案件处理上,通常以河道管理者未尽到管理者责任的角度对案件进行了处理,判处河道管理者承担了部分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对河道的场所性质,河道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内容以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原则等问题,各方当事人分歧较大,如果不加以厘清,不利于有关争议的妥善处理.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研究,就部分争议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8.
论服务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福海 《法学论坛》2001,16(5):43-47
经营者提供服务有缺陷,致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赔偿责任可为合同责任,也可为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消费者可选择按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处理.作为侵权责任时,应适用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9.
【要点提示】被保险机动车在投保时已连续几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检验,保险公司没有对该车的情况进行审核,也未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接受其投保,从而导致依据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的规定,投保人在交付保险费后无法得到任何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主张根据该合同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显失公平,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邵文龙 《人民司法》2011,(14):61-63
【裁判要旨】目前家政服务市场上的钟点工大多未经过专业的培训,其与雇主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一旦出现钟点工坠楼身亡,因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公益性家政服务中介的行为目的是促进社会就业,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用工方的雇主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对钟点工发生的损害承担过错责...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