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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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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所具有的一种既有利益。这种利益可以体现为财产上的利益,也可以表现为法律行为上的机会性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在信赖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有诸多不足,我们需要建立这样一种责任制度:既能全面保护法律行为中合理信赖人的利益,又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符合公平正义。这种制度便是以保护信赖利益为主要目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是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2.
产权是从动态上对所有权及其各项权能进行重新安排以实现社会稀缺资源最优化配置和市场最高效率。企业所有权实质为对企业收益的占有权和分配权,亦即对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此意义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所有权配置给了顾客或使用者。法人财产权说更能合理解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属性,而成员账户之出现是为了将社员之财产权益进行准确记载和划分,从而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和退社结算之依据,并不能证明社员对自己的出资仍然享有所有权。立法者在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之人格、独立之财产、成员有限责任和合作社独立之责任同时,应当完善与之相关的第三人利益的平衡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信赖保护的必要性愈加重要,因此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将对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信市场的建立有重要意义。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也是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本文拟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予以阐述,对目前颇有争议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思考,以期达到很好地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防止不适当扩大之目的。  相似文献   

4.
张晓为 《行政与法》2004,(11):126-12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其基本理论为: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就是对损害信赖利益的赔偿。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为限,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的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5.
薛冰 《中国公证》2005,(9):26-29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建立及发展 (一)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 古罗马法中存在买卖诉权制度,用以保护信赖利益的损失.但也仅此而已,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以及制度上的系统化还是近代以来的事情.  相似文献   

6.
缔约过失责任从本质上说,是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错的一方缔约人所应承担的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通常是对当事人所受财产上损害作出的,这是因为大多数场合缔约上过失所造成的损害为财产上损害。至于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场合是否应包含非财产损害  相似文献   

7.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在缔结契约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违背了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先契约义务,使相对方基于对契约会有效成立的信赖而受到损失。   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有利于交易的促成。在没有合同关系或合同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当交易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害时,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种缺陷,使交易双方一旦在市场交易中受到损失,能及时以多种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成为立法及学者…  相似文献   

8.
冯大纲 《法制与社会》2013,(24):287-289,291
商品责任,是指有关生产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瑕疵商品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简言之,它是在产品质量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确定侵权责任承担者和责任大小的制度。由于社会交易习惯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各国确定了不尽相同的归责原则和衡量标准,立足于台湾社会的特色,除了民法典之外,台湾颁布消保法来对商品责任进行特别规制。基于损害填补原则,商品责任的大小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为确定依据,现实损害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容易确定,但是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是否应当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对象,学界意见不尽一致。当存在生产者销售者恶意欺诈的情形时,惩罚性损害赔偿金的适用是商品责任的另一重要重要议题。  相似文献   

9.
丁南 《现代法学》2004,26(1):70-74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信赖保护的重要工具。合同责任、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以及权利表见责任构成了信赖保护的制度体系。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表见责任虽有诸多相似之处 ,但二者效力评价及适用方面迥然不同。强制有效作为权利表见责任的法律行为之独特的效力评价 ,其不同于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体系之得撤销、无效、效力待定 ,以及相对无效 ,且以发生直接的法律效果为其特点  相似文献   

10.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理论的提出,推翻了传统契约法无合同便无责任的观念,弥补了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合同义务的漏洞,对于有效和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持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从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共存的现象出发,讨论了处理买卖交易中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规则。将告知义务理论引入对买卖交易的分析,有益于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确定纠纷解决的规则。但是,鉴于买卖法是在长期交易中确立下来的制度,且救济方式多样,在标的物具有通用的品质判断标准时,或当事人对品质问题有明确约定时,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准确、更恰当的方案,因此应当被优先适用。对于某些没有特定品质标准的物或权利的买卖,当事人又没有对品质作特殊约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弥补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制度的不足。另外,在欺诈的情况下,考虑到特别保护受欺诈方的需要,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或允许受欺诈人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12.
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应定性为法定特别责任,无过失责任与法定担保是其内涵,保护相对人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是其目的.在责任认定判断方面,应将须有无代理权行为、本人未追认和相对人未撤回作为构成要件,以区别于其他责任限制因素;在责任承担方面,要充分尊重相对人的选择权,使之可选择请求履行或赔偿的救济途径,在适用赔偿救济时,需注意区分无权代理人的主观心态,来确定损害赔偿的对象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以求适用的准确和合理.  相似文献   

13.
作者认为合作社将成为我国重要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依法保护和促进合作社的发展迫在眉捷.在制定合作社法时,要明确合作社对其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同时也要坚持社员入社自愿的原则,确立有限责任和保证责任为合作社的主要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4.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必要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此要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注重在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不明确,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原则及范围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是成功的,但其适用范围仅限制于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违约责任,不包括侵权责任,同时确定最高限额为价金的一倍,都存在缺陷.<侵权责任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恶意产品损害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也存在部分问题.修订<消法>,应当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6.
吴国强 《法制与社会》2011,(20):291-292
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之后,被各国法学界广泛关注采纳,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债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它所保护的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信赖利益,有其独立的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我们完全可以把它作为一项独立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的债权制度单独加以规定,从而使债法体系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17.
雷丽  李彦平 《法制与社会》2010,(34):385-385
严格责任最初作为契约法上的责任源于罗马法,17世纪以后,商事实践中形成的严格责任在各国商事立法中确立,现代商法上的严格责任制度并不仅仅局限于契约法上的严格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本文主要论述严格责任制度在各国立法中主要体现为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以及特定主体责任的严格性等。严格责任制度通过建立激励机制以及外部性内在化两个途径提高商事活动的效率。因此,严格责任制度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弱势的农民应对强大的市场挑战而在合作原则基础上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资产由全体社员,特别是生产者或惠顾者社员联合所有,所以应倡导社员公平出资;合作社的盈余在非营利基础上根据使用进行分配的同时还必须兼顾发展和积累的需要;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应体现民管性,关键在于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合作社内的责任制度则是约束各方当事人行为的必要保障。  相似文献   

19.
李爽 《法制与社会》2012,(11):67-68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含信赖利益损失以及固有利益损失,但不应把精神损失归入其中。而其中的信赖利益损失也应全面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过间接损失要谨慎的判断。此外,我国不应采纳德国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即我们不应保护不可控之"第三人"的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20.
行政契约在学理上共有三种模式: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的契约、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契约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签订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影响的契约。本文只讨论第一种常规模式的行政契约,此类行政契约具备契约性和行政性双重属性的行政行为。本文结合私法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理论知识以及行政契约与其他契约相比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即契约型和行政性),提出了将缔约过失责任引入到行政契约中的合理性,在此基础上提炼出了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以此为基点,概括出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和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在行政契约中适用的责任承担与私法中责任承担的不同即责任主体、责任内容和责任方式,尤其是对责任方式部分,提出:行政契约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因此需要受到信赖保护原则的支配。在传统行政法上,认为信赖保护原则是一种行政相对人对授益性的行政行为的信赖利益,但是结合行政契约的特点,本文认为行政契约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应当包括行政主体的利益,再根据行政相对人导致缔约过失的心态(故意和过失),分别应当实行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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