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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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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中.应区分居间介绍行为的不同情况,对居间行为人分别定罪处罚,不能一概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中,为毒品的出卖方推销、介绍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受吸食毒品者委托,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似文献   

2.
对于代购毒品行为的司法认定,首先要对代购毒品中的“代购”作出准确界定,即对受托人的地位作出形式判定,受托人自行寻找毒源并完成毒品交付,是独立的毒品犯罪交易主体,成立贩卖毒品罪正犯。其次将牟利与否作为代购毒品行为准确定性的关键要素,代购者收取、私自截留部分购毒款、毒品或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认定为加价或变相加价牟利情形,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代购者从托购者事先联系的贩毒者处,为托购者购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收取、私自截留少量毒品供自己吸食的或者蹭吸、共吸的,一般不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对于非牟利型代购毒品行为,则从主观方面和代购毒品数量进一步认定。  相似文献   

3.
运输毒品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二人以上共同以体内藏毒方式运输毒品成立运输毒品罪的场合,行为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同实行犯,毒品数量应分别计算。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的性质要具体分析。对于运输毒品罪本质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运输行为的物理意义和规范意义,只有毒品空间的位移具有实现和促进商品流通的意义时,才能认定为成立运输毒品罪。  相似文献   

4.
[案情]戴某平日吸毒,且认识许多吸毒的"朋友"和认识一些卖毒品的人。其经常为他人代购毒品,都是委托人直接把钱给戴某,戴某购得毒品后,再将毒品交给委托人,通常没有获得金钱上的好处。但是,戴某经常从代购的毒品中克扣一部分供自己吸食,将剩余的交给委托人。本案争议焦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速解]本文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相似文献   

5.
当前,出售麻精药品以贩卖毒品罪论处的定罪路径较为混乱。应厘清毒品与麻精药品的关系,从贩卖毒品罪的立法原意出发,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确定行为人明知是管制的麻精药品而向吸毒、贩毒人员贩卖或者被购买人用于特定犯罪活动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具体适用时,应对行为人对麻精药品的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是否有以毒品替代物出售的故意、是否存在非法用途等予以考量。  相似文献   

6.
运输毒品罪虽然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相提并论,但是,相对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来说,运输毒品罪行为类型比较多,针对其不同的六种行为类型应当进行不同的定罪与量刑的分析,这能使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量刑真正做到合理、合法、合情。  相似文献   

7.
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运输毒品行为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为贩卖而运输毒品、为转移而运输毒品以及为吸食而运输毒品。并非所有的运输毒品行为都构成运输毒品罪,认定运输毒品时应结合其目的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为吸食而运输的毒品数量较小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8.
代购毒品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可结合以下因素界定:一是行为人与吸毒人是否有亲密关系,仅为亲友代购少量毒品,一般不认定为居间介绍毒品;二是根据行为人是积极为吸毒人寻找购毒渠道或已知购毒渠道而为吸毒人购毒而奔走,还是无明显偏向性、仅据所知毒源偶然促成交易进行判断;三是结合用于代购毒品的资金流向界定,先予垫付毒资,交易后向吸毒人索要的行为更符合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特征.  相似文献   

9.
贩毒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定贩卖毒品既包括非法销售,也包括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其共同前提是“明知”。所以在实践中要注意:第一,要“明知”,只要知道是毒品还进行贩卖,肯定是贩毒犯罪。即使毒品是假的,行为人并不真正清楚,也应视为贩毒(未遂),反之亦然;第二,非法销售或准备非法销售的行为都以贩毒论处;第三,以贩卖为目的而收买的行为,也应视为贩毒(未遂)。只要行为人存在贩卖的目的,其收买行为无非是为了高价出售从中牟利,其本质是贩毒的预备行为。如某人从外地购进一批毒品,准备转卖出去赚取暴利,回到本地下火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此应定性为贩毒。非法持有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  相似文献   

10.
运输毒品罪既遂、未遂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运输毒品罪是行为犯这一特性,运输毒品罪应以运输行为的完成(即运输毒品抵达目的地)为既遂。若行为人着手实行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运抵目的地,则是运输毒品罪未遂。鉴于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形式较为常见,其既遂、未遂问题应参照单独犯的标准予以认定。当共同犯罪是以共犯(狭义)和正犯方式组合,应以“二重性说”为基础来认定,当共同犯罪是以共同正犯形态进行,则应以“整体既遂说”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11.
本文案例启示:对毒品犯罪中"以贩卖为目的"的判断要摆脱传统的"供有则有、供无则无"的口供中心主义的思维模式,坚持从客观到主观、从物证书证到言词证据的逻辑对证据进行审查,以查证属实的"非法购买"这一基础事实和毒品的数量、贩卖所用工具等相关证据推定行为人"贩卖目的"的存在。在行为人没有明确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对推定事实构成合理怀疑时,可以认定其具有"贩卖目的",进而构成贩卖毒品罪。  相似文献   

12.
无论是天然毒品还是经加工或者合成的毒品,在最终进入市场、产生实际危害社会的结果之前,大多要经过运输这一途径,因而运输毒品是毒品犯罪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故许多国家将运输毒品行为纳入到走私毒品、贩卖毒品的行为中进行打击,亦有部分国家单独规定了运输毒品罪(但具体表述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13.
范莉  程德兵 《人民司法》2012,(12):61-64
【裁判要旨】传授制毒方法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制造毒品的共同犯意,也不明知被传授人学习制造毒品是为了贩卖,不构成制造毒品的共犯或贩卖毒品的帮助犯,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处罚。行为人所传授的制毒方法最终能否成功制造出毒品,不影响对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4.
毒品犯罪多以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为前提,即持有行为是一个前后可承继性犯罪的中间环节,这就导致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分在理论上并非泾渭分明,在实践中也疑难丛出.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于其他毒品犯罪来看,其属于兜底性罪名,但这并不能意味为其他许多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出现困难提供解脱.解决这些问题,须立足于不同犯罪之构成要件的细致分析.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解决持有假毒品、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以及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等行为的认定问题,才能处理好非法持有毒品和窝藏毒品行为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涉毒犯罪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贩卖毒品罪在涉毒犯罪中占绝对比重。然而,理论和实践中在对贩卖毒品既未遂的界定、介绍毒品买卖如何定性、以运输方式参与贩卖毒品与运输毒品罪如何区分等问题还存在较大分歧,从而影响了刑法的正确、统一适用,也不利于有效打击贩毒犯罪。本文对上述三个问题予以探讨分析,以期能有利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16.
毒品犯罪中,在各参与主体共同策划、分工协作、共同完成犯罪的典型情况下,认定共犯关系并不困难,但在各相关主体之间联络松散、行为相对独立、利益关联度弱的边际地带,共犯关系的认定疑难复杂、界限模糊。从共同犯罪的本质出发,共同犯罪意志是危害行为的参与者成立共犯的内在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对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或者促进作用的行为,要认定为毒品犯罪共犯,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对行为人而言,应当具有参与到他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中的意思表示;二是各共同参与人对于相互配合共同完成该毒品犯罪达成了合意;三是对其他参与者而言,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帮助毒品犯罪的完成。只有按照上述思路进行司法认定,才能够真正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17.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存在着开始制造说、制造成功说和制出成品说的争议。本罪的保护客体仅为单一的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而不包括公民的身心健康,是否制造出成品不能说明对保护客体的侵害。本罪的典型可罚时点不是毒品制造出来而是制造毒品的行为结束。本罪中的毒品不是说明客体受到侵害的构成结果,而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行为结果。因此本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实行终了。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实践中,对于贩卖毒品罪既未遂的区分,司法机关掌握的标准不一,这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也有损法制的权威性。理论和实务上对贩卖毒品罪既未遂标准认识上的分歧,根本在于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构造认识上的分歧。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与有偿转让毒品并非是两种独立的贩卖毒品行为类型,而是一个完整的贩卖毒品行为前后相继的两个密切关联的行为阶段,据此,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使得毒品未实际售出时,由于贩卖毒品实行行为未完成,宜认定为未遂。  相似文献   

19.
修订后的《刑法》对毒品犯罪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但对在毒品犯罪中普遍存在的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没有单独设立罪名,司法机关在处理行为人时,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  相似文献   

20.
司法实践中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标准问题值得反思。贩卖毒品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交付毒品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实际交付毒品的是贩卖毒品罪的未遂。以是否实际完成毒品交付作为判断贩卖毒品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既是基于既遂形态对行为犯量的规定性,也是由既遂形态对行为犯质的规定性所决定的,这一标准符合犯罪未得逞的事实和本质特征。对于实践中常见的因价格谈不拢或因交易对象变更而未完成毒品交易的情形,应当按照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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