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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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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民事检察抗诉新抗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抗诉的新抗点 (一)检察机关抗诉条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已完全统一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4种情形。  相似文献   

2.
完善民事抗诉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应在民事诉讼法中以肯定或概括规定和否定式列举相结合的形式对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范围加以明确规定;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基础;检察机关的抗诉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进行再审。  相似文献   

3.
错位与矫正:民事抗诉审查权之重新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诉讼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之存废争论已久。鉴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抗诉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民事抗诉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在享有抗诉启动权的同时,还代替法院行使着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因此,当前的抗诉制度由于审查权设置错位,对抗诉权又缺失制约,导致抗诉启动随意但改判率低。应当从衡平当事人诉权、审判权与抗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将抗诉再审启动权与审查权分离,重新配置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改造审查程序,加强对抗诉权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4.
2008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人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对现行民事抗诉制度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体现在:统一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的条件与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细化抗诉事由;规定法院裁定再审期限;原则规定抗诉案件的法院审级;明确抗诉案件并非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上述规定显然强化了民事抗诉职能,增强了监督的权威和公信力。而抗诉事由的细化无疑是最大的亮点。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三种发动再审的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自行发动的程序不符合审诉分离原则;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监督在有限的立法空间发挥了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建议废止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程序,以检察机关接受当事人申诉提出抗诉作为引发再审的惟一程序  相似文献   

6.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保障机制,使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具有终止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准确理解立法规定,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与效力等,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的应然要求。  相似文献   

7.
曾晖 《法学杂志》2013,34(1):136-140
对于民事抗诉案件法院的庭审范围、检察机关在庭审中的职责、抗诉案件的庭审与其他再审案件的庭审有何不同,因法律规定不明,司法与理论界分歧很大.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应以抗诉事由为中心,同时兼顾当事人的请求;检察机关在庭审中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权利区别于当事人,对庭审活动中的违法应及时纠正,避免产生司法不公;在其他相关问题上应区分抗诉案件与其他再审案件的不同.  相似文献   

8.
民事抗诉基础的转换与补充性抗诉机制的建立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现行民事抗诉机制的基础表现在政治、认识论和司法方面,但传统社会中支持该抗诉机制的基础,在当今社会面临诸多挑战,出现了许多困惑.新时期民事抗诉的机制建立,最根本的应是抗诉基础的重新设计或历史性转变.这种转变应是从对审判权的制约到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从与当事人申请再审并列设计的民事抗诉转化为补充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抗诉机制.该机制体现在申请再审的前置、抗诉的期间、抗诉在整个再审中的地位、抗诉机关的权利等问题的处理中.  相似文献   

9.
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给民行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一)将再审事由和抗诉条件进行了统一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五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四种情形。再审事由和抗诉条件的不一致不仅导致和加剧了检法两家之间的冲突.而且造成当事人申请再审权难以实现,产生了“申诉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以解决申诉难、申请再审难为目的,规定申请再审上提一级、对再审程序进行诉权化改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行使提供立法保障。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较好地解决了申请再审难的问题,但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同时,也给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司法既判力带来冲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申请再审门槛降低,大量生效裁判处于不确定状态;裁定再审的同时中止原裁判执行,部分当事人规避执行;启动再审的三种途径缺乏衔接,引起不同机关法律文书的冲突。如何一方面畅通再审渠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另一方面坚持依法纠错,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是当前法院民事再审工作的焦点,也是下一步民事诉讼法修改亟需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建议对民事再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包括:确立再审的补充性原则,完善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范围,建立再审案件预收案件受理费制度和中止执行担保制度,将当事人申请再审预设为检察机关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前置程序,实现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和司法既判力的衡平。  相似文献   

11.
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其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民事诉讼法》统一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条件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并将检察院抗诉条件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抗诉案件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诉的问题,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期限,初步明确了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级别,弥补了原《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遂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抗诉。而有些法院的同志认为,此案已经过二审再审程序,二审法院是用通知书的形式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检察院对法院的通知行使抗诉权于法无据,于是将抗诉书及抗诉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的仍然是一审的民事判决而非上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因为:一、上级人民法院以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仅是复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具有抗诉的权力.但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率却不高.对以往抗诉而再审维持案件进行系统性归纳分析,既能反映出检法两家对一类案件的认识分歧所在,也能促使检察机关认识到需要加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规范化研究,发现抗诉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予以改进,提高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水平.  相似文献   

1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不断开展,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也逐年增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是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应如何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进行审理,检察机关究竟该如何参与案件的再审,规定得很原则,“两高”也未就此问题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从而导致检、法两院种种认识和操作的不统一。  相似文献   

15.
民事抗诉制度作为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民诉法关于抗诉的规定只有5条,民事抗诉案件的范围、条件不明确,民事调查权、调卷、再审时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等均没有规定,民事检察权能设置不尽合理,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该法的修改实施,必将对民事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准确理解和把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抗诉范围的规定及其内涵,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抗诉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17.
民事抗诉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具有法律监督性、中立性和程序性的特征。民事抗诉需要坚持依法抗诉原则、维护审判公正与维护审判权威相统一原则、尊重当事人处分与适度干预相结合原则、依法抗诉与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相结合原则。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抗诉的范围和条件作了规定,但是,仍然需要明确检察机关对违法调解是否可以抗诉、对一审后当事人未上诉的生效裁判可否抗诉、是否可以有选择地对重要民事案件抗诉等问题。不仅如此,在抗诉程序上,还要解决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进行调查、是否可以对部分案件以再审建议替代抗诉程序、可否主持双方当事人对原裁判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始终身处救济型的定位,既有悖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身份,也使抗诉的现实功用一路下滑,终至角色尴尬、权能虚化的境地。为从根本上逆转这一颓势,改革应以监督型抗诉替代救济型抗诉为基本方向,实施策略则是在纯粹的法律监督导向下重塑抗诉制度。如此,抗诉的事由首先将被限于程序违法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其后,检察机关理当自主地行使监督权,拥有独立提起抗诉和迳行启动再审审理的能力和权力;最后,检察机关的参与造成了再审审理的对象及主体结构上的特殊,有必要另设与之相宜的独立抗诉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9.
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内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下简称民行部门),负责民事审判监督,对于具有民事抗诉再审事由的案件,可以依法提起抗诉。近几年来,民行部门对于一些案件也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终止抗诉审查程序,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于检察和解,《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0.
徐祥敏 《中国检察官》2003,(3):20-20,29
一、对民事抗诉程序的启动进行限制 民事抗诉程序的启动有两个因素:一是当事人申请抗诉,二是检察机关自行发现。对当事人申请抗诉不能没有时限制约,否则人民法院裁判生效若干年后,当事人申请抗诉,既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判决的既判力,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当事人申请抗诉的期限既不宜太长,也不宜太短。借鉴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制度,笔者认为申请抗诉的主体是自然人的,其申请抗诉的期限为1年,申请抗诉的主体是法人的,其申请抗诉的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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