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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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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岚 《法制与社会》2015,(3):262-264
在2011年5月1日正式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携带凶器盗窃”作为构成盗窃罪的一个行为,这成为刑法理论界讨论的热点.刑法条文对“携带凶器盗窃”进行简要的概括,没有清楚的界定,因此导致理论界激烈的讨论,各自占在不同的立场进行解释,极大促进了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讨论.本文拟以在前人讨论的基础上,吸收各家精华,进行简明的分析.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267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里对法律抑制的抢劫罪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过于简单,没有对“携带凶器抢夺”的概念作具体的界定,导致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相关的案件认定存在争议。针对这一现象,笔者从新的视角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剖析,对“携带”和“凶器”两个概念分别界定,从而更深入的理解《刑法》第267条的规定,便于审查起诉工作中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  相似文献   

3.
章其彦  伍光辉 《河北法学》2012,30(5):193-196
应将《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扒窃”的规定解读为“携带凶器扒窃”,普通“扒窃”即入罪的解读是不正确的.因为“携带凶器扒窃”的界定符合我们的语言习惯及立法原义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和“携带凶器盗窃”的规定保持平衡,同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且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携带凶器扒窃”是举动犯,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因而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但存在着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是抢劫罪,因此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款是修订后刑法的新增条款,其立法本意在于携带凶器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胁迫行为,携带凶器抢夺会使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盗窃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特别是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方式和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较大的相并列。目前不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对于入户盗窃和扒窃的认定并没有多大的争议,但对于如何认定携带凶器盗窃,刑法学界争议却比较大,并且严重影响了司法实践的认定。因此,本文从刑法学界对携带凶器盗窃的争议出发,提出自己浅薄的见解,希望能对司法实践的认定提供一点帮助。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独立规定为盗窃罪入罪标准,合理界定携带凶器盗窃行为须根据最新两高盗窃司法解释。凶器是指在客观上能够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分为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认定用法上的凶器,须从三方面加以把握。携带具有随身性,行为人不能明示或暗示凶器,携带凶器行为应限定在盗窃的实行阶段。行为人必须是有意携带凶器,主观目的是为了排除或者阻止他人反抗。  相似文献   

7.
浅谈“携带凶器抢夺”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新刑法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处罚。而对“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却存在很大的分歧,这直接影响了法律的适用。本文在剖析了各种不同观点的基础上,主要从凶器的认定、携带一词的理解、携带凶器抢夺与直接抢劫的区别等方面,对“携带凶器抢夺”在理论上的理解及实践中的把握谈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凶器”是指与犯罪行为相关且已被实际使用的器具。对于器具的无效携带(即在犯罪过程中未被使用)行为,不能适用因凶器的使用而衍生的罪名。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规定,只适用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出示、显露或使用了所携带器具的情形。  相似文献   

9.
孙桂京 《法制与社会》2012,(24):133+135
扒窃案件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涌现.而对扒窃行为入罪的不同理解,致使司法实践中扒窃案件定罪处罚出现争议.本文依据实践案例,从扒窃的含义、扒窃是否需要携带凶器、扒窃对象方面探讨扒窃案件在实践中的处理和认定.  相似文献   

10.
2013年7月15日,"两高"公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关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仅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不同检察院、法院也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本文以王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牛某寻衅滋事案为例进行讨论,兼论与"持械"的异同。  相似文献   

11.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这是对准抢劫罪的规定。但由于该条罪状的叙述过于简单,使人们在理解和实际应用时出现很多争议。在此,本文拟从该条的立法价值及其认定等几个方面对该问题做以阐释。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对有关盗窃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较大改动,其中对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不再将盗窃数额作为认定构成犯罪与否的条件,而直接规定行为人一旦携带凶器实施盗窃行为的,即构成盗窃罪。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鉴于对某些事实认定的问题上缺乏具体明确的司法解释,各地、各部门对携带凶器盗窃这一新的盗窃罪类型的认定和把握标准不一,特别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犯罪形态的判断等,缺乏统一的标准,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本文希望从携带凶器盗窃的立法原意和相关要素的内涵、外延出发,对实践中必须面对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明确。  相似文献   

13.
张晓 《法制与社会》2011,(13):75-76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款从规定之时就备受争议,有些学者建议将其认定为抢夺,有些建议认定为抢劫,还有学者建议将其废除。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携带”、“凶器”等的认定标准不同。笔者认为在考究这些认定标准后,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从几个方面逐一深入,是可以判定每一案件的性质。所谓废除说、认定为抢夺说等,可以摒弃。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解释与推论,是值得我们在以后的《刑法》学习中关注的。  相似文献   

14.
王颖 《当代审判》2003,(2):37-37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凶器及携带凶器送行抢夺的法律内涵,对于深入掌握立法精神,给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处罚。此规定立法的理由是抢夺他人财物本属抢夺罪,但行为人实施抢夺时携带了凶器,对他人构成人身威胁,因而又具有一定的抢劫罪特征,故转化为抢劫罪,所以应按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此规定既不合理,也无必要,应予取消。  相似文献   

16.
庄华忠 《法制与社会》2012,(6):252-255,277
在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下,考虑到“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社会危害性已显著增加,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手段已明显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遏制,《刑法修正案(八)》)将这三种盗窃行为增加规定为盗窃罪的独立行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种盗窃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其主要的构成特征.对符合这三种行为方式构成特征的盗窃行为,也并非一概地予以定罪处刑,而是要结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为其设置合理的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17.
陈家林 《法律科学》2011,(4):95-101
扒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修改,即"……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因顿号的使用而容易产生歧义。对此应理解为"扒窃"行为是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相并列的一种单独构成盗窃罪的条件,而不是仅将"携带凶器扒窃"的行为入罪化。扒窃行为区别于一般盗窃行为的特征:一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二是窃取的是"随身携带"的财物。这两个特征使扒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超出了普通盗窃行为,而有了单独入罪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本文案例启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具,包括性质上的凶器与用法上的凶器。从该条法条性质及文义规定看,携带凶器抢夺并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显示自己携带了凶器。[基本案情]2010年4月至6月间,赵某某、鲍某某分别在河北省文安县和天津市静海县多次实施抢夺行为,每次抢夺均由鲍某某驾驶摩托车载赵某某寻找作案目标,当发现目标时,鲍某某即停下摩托车,赵某  相似文献   

19.
“携带凶器盗窃”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志军 《法学》2013,(8):138-145
携带凶器盗窃作为立法新增的盗窃罪行为方式,在司法适用中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新问题。凶器是指打人或者杀人用的器具,以具有人身侵害危险性为其特征。应当对凶器作限制解释,将纯粹打算用于破除财物防护设施或者其他便利盗窃实行用途的器械排除在"凶器"之外。携带凶器的情节应当限定于盗窃实行阶段。携带凶器必须产生人身侵害的具体危险。应当注意区分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抢夺的界限。  相似文献   

20.
赵栩 《法制与社会》2011,(28):126-126,132
《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的罪状修改为五种形式,并且取消了严重盗窃犯罪的死刑适用。盗窃罪的五种形态有各自的特征,对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取消了数额和次数的限定,对于盗窃罪的认定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认真分析并准确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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