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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由于他特殊的生命体征而使其离婚问题凸显特殊性.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有关植物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本文结合国内立法和国外立法,着重对植物人离婚诉讼判决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植物人离婚诉讼判决提供统一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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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夏葳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成长和社会的安定。怎样处理好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所关注。1995年我院审结的70件二审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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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社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资源、信息、人口的大范围流动、流通,直接导致不同思维理念、生活方式得以发生日益广泛的交汇融合。这一变化,带来了社会人群观念的更新演化,对传统的家庭组织形式、婚姻存续形态构成了广泛而影响深远的冲击,使得诉讼离婚率同步高企于社会经济增长。而就司法审判机关的民事诉讼审理实践来看,离婚案件和其中的公告离婚案件呈现出"双增长"的势态。简单而言,婚姻关系争议呈现出不但是通过离婚诉讼来解决,而且还是通过公告离婚的方式来解决的典型局面。本文拟就公告离婚这一特定诉讼方式的功能属性及其运用问题解决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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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据调查,某县法院所有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 都是这样表述的。这样表述,我们认为不妥。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离婚以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双方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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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不存在第三人的问题似乎在民事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中都已经成了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新近出版的《中国民事诉讼教程》(新编本)关于“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分割和解除子女收养关系的争议,应当另案处理,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问题”的观点更是具有权威性的准司法解释性质的论述。然而,将这种离婚诉讼绝对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观点运用于司法实践,却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或者人为地将诉讼复杂化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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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是相关法律的要求,但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却留给了具体案件审判人员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涉及债权人权益,则离婚诉讼审理中不宜对之进行处理,因为进行处理存在不符合离婚诉讼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目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权益、证明标准难以把握和救济途径竞合等问题。因此,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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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月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6):51-58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在裁判离婚诉讼时排斥夫妻财产争议而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的新现象。将离婚争议与因离婚引发的财产争议分案审理,在法律上既无明显不妥,又有利于快捷、公平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但是,离婚案件的拆分审理,是离婚司法程序的较大改革,有必要对拆分依据、拆分标准、审判管辖等相关问题提出明确规范,并通过相应法律完善予以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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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4)
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是否应列第三人问题,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司法实践部门也各有做法,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和做法: 〈一〉认为离婚诉讼中根本不存在第三人,理由有三:(1)离婚之诉是夫妻之一方为解除其夫妻间特定的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该诉讼标的是非财产性质的特定人身关系,作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离婚之目的就是从法律上解除双方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夫妻之外的任何人都不具有该特殊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也就无理由作为离婚诉讼的起诉人或应诉人参加诉讼,这就根本上否定了离婚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问题。(2)离婚诉讼也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民诉法规定的无独立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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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执行中,往往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若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协议将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时,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如何强制执行?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做法不一。比如:有的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子女归谁抚养,所以子女能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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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是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别诉讼。在我国现行婚姻法所表述的离婚诉讼中,不仅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而且还要解决当事人之间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在离婚诉讼中应首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然后再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协商或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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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调解是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对此,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来看,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长期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如果不管是否具备调解条件,一味地强调调解,就会使案件久调不决,不但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使法院工作变得十分被动,个别当事人甚至会长期无理缠讼,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从调解的特点来考虑,应当重新认识调解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不必将调解作为解决离婚诉讼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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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很多案件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并且容易成为案件争诉的焦点和难点.如何有效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如何让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受到影响.本文就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农村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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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就其启动条件、展开方式等要素来看,有着不同于传统对席诉讼的显著特征。从审判需要角度看,它是适用司法审判制度对现代婚姻关系进行诉讼解除可能性探究的实践行为;从审判制度看,它是审判制度主动适应现代社会、家庭结构变化,对婚姻关系变迁做出的司法回应,在基层法院,公告离婚越来越成为离婚诉讼运行的常态。但在实践中,也因其适用频率日益提高,公告离婚制度也产生若干问题,乃至于存在走入误区,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消极后果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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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父母离婚后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吕玉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对于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种新的抚养方式认真加以研究,无论在法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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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涉台婚姻中离婚后子女抚养、探视问题不仅关涉两岸父母的利益,更关系到两岸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由于两岸分属于不同法域,与抚养、探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这些差异集中反映在法律术语的使用上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酌定上。在相关案件中,两岸共同面临诸如缺席判决率高、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难、儿童拐带问题严重等问题。在裁判文书的承认和执行、大陆配偶居留等多个领域,台湾地区均表现出歧视性态度。由于台湾地区歧视性政策的存在,大陆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权利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并进一步诱发了儿童拐带问题。未来两岸应沿着强化司法互助和裁判文书的承认执行的路径来保障离婚后父母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台湾地区应尽早废除在大陆配偶居留、工作政策以及裁判文书承认和执行上的歧视性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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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使用权的处理高志勤,童道才人民法院在审理城镇公民离婚案件中除解决身份关系及其相联系的财产关系外,还经常涉及双方当事人争执公房使用权的问题。由于现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个新的课题,本文试图对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使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