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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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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皮勇  王刚 《法商研究》2014,(2):83-91
我国刑法总则有关罪过形式非犯罪故意即犯罪过失的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并未完全落实。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过形式除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之外,还存在兼含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形式。这种状况的存在给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罚相关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惑。为了解释这一现象,我国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说"、"客观的超过要素说"、"罪量要素说"、"严格责任说"等多种学说,但是这些学说都存在不足之处。"兼有型罪过"立法是指立法者将两种不同罪过形式的犯罪行为糅合在一起共用一个复合的法定刑的情形。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方案是修改相关的法律。在相关法律被修改之前,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出台司法解释对"兼有型罪过"犯罪的量刑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的实际罪过形式适用相关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结果加重犯争议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结果发生的概率高低影响人们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其程度的评价,进而影响对罪过的认定,但根据社会通常观念,让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是适当的。结果加重犯对基本罪可以是过失,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而"过失加故意"型结果加重犯也可能存在。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主要是刑法是否将不同犯罪性质的结果规定在同一个犯罪中。  相似文献   

3.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均存在过失说、故意说以及双重罪过说之争。故意说着眼于排污行为,过失说着力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为严密刑事法网,提高追诉效率,应认为无论故意排污还是过失泄漏,不管对结果持故意还是过失态度,均成立污染环境罪,即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为一种模糊罪过,类似于结果加重犯中的至少过失。法定犯的故意与过失之间的伦理谴责性差异不大,故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的传统观点已经不能适应法定犯时代的要求。法定犯中“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损失”之类的规定,是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以及刑罚与行政处罚二元处罚模式的特殊体现,旨在限制刑罚处罚范围。如果无需处罚过失违规的情形,可以认为罪过形式属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如果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值得规制过失违规的情形,罪过形式则为行为与结果型模糊罪过,如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突发性犯罪不断出现,从已发生的突发性犯罪来看,突发性伤害犯罪是其中特殊又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且最具典型代表的便是动辄行凶捅刀子,常会造成受害人伤害或死亡的结果。这种行为的定性关键取决于行为人对受害人伤害、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刑法理论界对捅刀子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是直接故意。本文以突发性犯罪为切入点,从实际伤害结果出发,提出了新的观点,即造成伤害结果的为直接故意,造成死亡结果的为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5.
刘华 《犯罪研究》2000,(6):13-15
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属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内容。在刑法上,罪过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在刑法理论上,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过失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但是,在论及罪过形式时,还有一种混合罪过问题。所谓混合罪过形式,又称双重罪过形式,是指实  相似文献   

6.
犯罪客体与客观罪过具有同一性,只有复合客体的犯罪或 罪名的罪过形式才可能是复合罪过。“复合罪过”不是指故意与 过失的复合,而是指两种不同质的违法故意的复合。脱离犯罪 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质的差异,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过失还 是故意的问题就会沦为一个经院哲学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没有明确规定其罪过形式,导致学界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产生了多种分歧认识。本文从判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应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为标准入手,分析了滥用职权罪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认识因素,具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而不具有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和疏忽大意的认识意志因素,从而得出滥用职权罪只能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复合主观罪过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药品监管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形式类似,存在两种行为模式,致使罪过形式学说纷争。但故意与过失的罪过形式存在位阶关系,适用该位阶关系厘清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降格评价澄清罪过争议,依照同类法益确定罪名适用标准,组合行为标准说与结果标准说建构双层罪过论,以定罪要素和量刑要素决定意欲要素,厘清本罪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9.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是我国犯罪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行为人的罪过形态在量刑上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传统犯罪理论中,故意与过失是截然不同的心理态度。刑法对泄漏军事秘密罪的立法规定,没有区分故意与过失在量刑上的不同,具有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需要重新审视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知识产权》2002,12(3):34-36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相似文献   

11.
罪过,即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险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的形式有两种:故意和过失。在现代刑法中,它是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不允许惩罚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思想犯,也不允许惩罚在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或过失罪过  相似文献   

12.
吴富丽 《法制与社会》2012,(17):293-294
在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的理解中,最易产生争议的是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包括两种情形——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作为抽象危险犯,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  相似文献   

13.
在刑法理论上,传统观念认为.某些犯罪中存在“双重罪过”,即一个具体犯罪有故意和过失两种不同罪过并存。这主要表现在三类犯罪上:一是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有故意,对加重结果是过失;二是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事故的犯罪。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一般是故意的,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过失;三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行为人是故意实施防卫打击或者损害某种利益,过当结果的发生则是行为人主观上“轻信”或“疏忽”所致,属于过失。我们认为,“双重罪过”之说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4.
关于增设故意制造事故罪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自然力或者其他意外 ;二是人为的破坏 ;三是责任者的过失。故意制造事故的案件在我国确有存在 ,但我国现行刑法对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并未作出定罪量刑的规定。为弥补这一不应有的疏漏 ,我国刑法应当尽早增设故意制造事故罪。故意制造事故罪的主要特征是 :行为人主观上有制造事故与规避责任的故意 ,且利用了某些客观条件或相关人的过错 ,行为人熟悉相关规则具有相应的技能 ,犯罪证据的获取难度相对较大  相似文献   

15.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结果所采取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认真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以及其罪过形式,对于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决定刑罚的轻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吕哲 《法学杂志》2016,(5):89-96
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了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危险性理论是从整体和规范的角度认定结果加重犯的正当化根据,而复合形态论则是从局部和事实层面分析结果加重犯的结构,两种理论并非不可协调,反而可以相融共生.在事实层面上,结果加重犯在基本罪和加重结果上存在着“故意+故意”和“故意+过失”两种不同罪过形式,两种罪过形式同时存在.当然,从规范立场来看,这样的罪过形式最终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但这不能成为否认这种特殊罪过形式在事实层面上存在的理由.  相似文献   

17.
温建辉 《法治研究》2013,74(2):42-48
我国刑法现存9个过失危险犯立法例。过失危险犯是一种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危险状态的犯罪。它是事故型犯罪的未遂形态。过失危险犯的罪过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罪过心理较一般过失存在着对违法的故意心理。过失危险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其包括罪过部分和非罪过部分的犯罪心理。因故意违法而过失导致重大险情的行为具有犯罪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8.
关于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罪过形式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韩哲 《法学评论》2005,23(5):116-123
由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丢失枪支不报罪罪过形式判断的困难。丢失枪支不报罪归责的根据是客观归责理论,其能够解释行为与结果之间遥远、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归责问题。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绝对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关于主观罪过的新理论各有利弊,复合罪过形式比较合理,但尚须进一步深入研究。该罪的行为人不适用刑法第65条累犯的规定,也不适用刑法第50条死缓犯执行死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郑超 《政治与法律》2023,(5):84-102
关注于行为在规范上偏离“一般人”标准的新过失论思考模式助长了当前司法认定当中过失犯、行政犯的过度扩张趋势。应该回归修正的旧过失论,夯实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基于修正的旧过失论的立场,可以将结果回避义务视为承认或阻却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不存在具有将实行行为止于未遂的机能。故意犯未遂与过失犯未遂在行为构造上可以相同,两者不同的可罚性由责任阶段的评价所决定。故意与过失只能通过责任阶段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认识可能性进行区分。在社会行为论的基础上,实行行为理论不仅实现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质化,而且具有与客观归责理论同样的效果。在此前提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应该围绕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非行为问题展开,故意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对结果发生具体可能性的认识”,达不到这一程度的有认识的过失依然只是一种“认识可能性”。无认识的过失要上升为刑法规范所苛责的恶,需要在认识能力的形成过程中考察认识可能性,并在证明上严格达到“应当预见”的程度。  相似文献   

20.
人们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反向考察,其主观罪过的类型不应包括犯罪过失。从文义分析、立法溯源和整体理解等角度全面审视"应知"的规范含义,其应是犯罪故意的一种认识状态。总体观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只能是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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