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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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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贪污受贿之定罪量刑标准关乎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力度和效果,是我国刑事法治领域重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难以全面适时反映贪污受贿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影响个罪之间罪刑设置的体系协调等问题。本文认为,应确立"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引入罪群立法模式并明确各自定罪量刑标准,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实行分立,由司法解释规定并科学、合理设定具体数额标准,妥善解决数额标准适用时的省际冲突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我国司法解释性文件根据具体网络犯罪的性质不同,将犯罪对象、危害行为、损害后果、参与人员等计量对象的数量纳入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司法实践中这种计量对象的海量化出现使网络犯罪的事实认定与刑事处理饱受困扰,海量化对象使得传统刑事印证证明模式面临挑战,计量异议的反驳困难导致控辩举证不能,定罪量刑标准极易突破而造成刑事处罚扩大化和重刑化,计量事实认定如何确立合理规则存在难题。基于网络犯罪计量对象海量化给司法实践造成的现实困境,应立于秩序维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角度,结合刑事法律规定和既有实践经验,在证明方法、证明标准、刑罚适用、入罪条件等方面构建对其处理的适用规则,具体包括,以证明方式的概括印证取代计量对象的具体印证,将计量事实的绝对优势证明独立于普遍性最高证明,以量刑上的从轻处罚弥补事实上的不利认定,从法定刑升格的单一数量标准转向数量与情节的并合标准。  相似文献   

3.
犯罪数额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对许多犯罪行为的定罪与量刑都有着重要意义。从性质上分析,犯罪数额可分为起定罪作用的犯罪数额和起量刑作用的犯罪数额,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应结合刑法的基本理论,对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数额进行准确地认定。  相似文献   

4.
论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中的数量,是指与定罪量刑有着密切关系的犯罪数额和作案次数,而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就是指犯罪数额与作案次数的认定规则。系统地研究、制定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是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需求。一、犯罪数额认定规则我国刑法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是以一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这些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事实依据的案件中,犯罪数额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标准。但是,我国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以至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认定犯罪数额混乱的情况,影响…  相似文献   

5.
定罪和量刑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两大基本任务。量刑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评价和选择过程,量刑的目标是实现公正和平衡,而量刑机制则是实现量刑目标的保证。  相似文献   

6.
各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量刑偏差的现象,我国也不例外.造成量刑偏差的主要原因有:"重定罪轻量刑"观念的影响、刑事立法不明确,法定刑幅度过大、审判体制方面的原因、不正确的量刑方法、法外因素对司法独立的干预.因此矫正量刑偏差,首先思想上要重视量刑问题,其次尽快完善刑事立法.改革审判体制、探索科学的量刑方法,最后要排除法外因素干扰,确保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7.
伴随着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逐步形成和确立,对于量刑程序的研究也摆在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的面前。如何在一次庭审活动中正确地界分定罪和量刑两个程序,让量刑程序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达到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并重,不仅需要理论的支撑更需要司法的探索,而这其中证据规则尤为重要。在量刑程序中,量刑证据具有区别于定罪证据的特殊性,其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也当然地发生变化。量刑证据规则的确立不是打破既有规则的重构,而是对定罪证据规则的必要补充和修正。  相似文献   

8.
引入量刑比例原则是尝试用数学的方法解决刑罚裁量的难题,探求刑事司法的正义,还给多数人公平。司法实践中,因为量刑幅度的存在,加之法官个体素质的差异,致使同罪异罚、量刑不当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刑规范,特别是设定具体的量刑基准和确立针对不同的量刑因素出现时如何换算的量刑比例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9.
量刑规范化问题研究——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量刑规范化问题的研究,对于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都具有重大意义。量刑规范化就是要进一步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0.
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定罪准确和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量刑不规范、不均衡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文试就量刑规范化改革等相关问题作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量刑制度改革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学界和实务界地关注,其中关于如何规范量刑程序成为推进改革的有益探索。现在各级司法机关都在积极寻求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量刑司法运作模式,这其中不得不涉及现有量刑司法运作的各种问题,如定罪和量刑一体化、量刑建议权、量刑答辩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12.
量刑中的自由裁量与程序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实现个案公正,但必须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两个方面对量刑自由裁量权加以规制。目前,量刑程序的完善与否已成为攸关量刑规范化改革成败的关键。构建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应坚持定罪与量刑的适度区分,确保量刑公开、透明,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权,注重从庭审前程序、庭审程序和庭审后程序三个阶段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刑事审判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是定罪和量刑,定罪准确和量刑适当应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定罪解决的是犯罪性质的问题,定罪准确无疑是体现罪责刑对称以及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重要阶段和基本保证,但只有定罪准确而无量刑适当,则根本无法最终体现罪责刑对称的  相似文献   

14.
刑事个案中多个量刑情节冲突为常见事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图通过量化的量刑范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如此做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在责任主义的视野之下,有效区分预防刑情节和报应刑情节在个案中的作用与影响,坚持罪刑均衡原则、一般与特殊相统一原则及基本公正原则是解决量刑情节冲突的可行之路。  相似文献   

15.
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一般由定罪阶段与量刑阶段构成。这两个阶段的关系是:定罪阶段是量刑阶段的前提与基础,量刑阶段是定罪阶段的必然结果与归宿。从司法的角度看,定罪不准,量刑定错,但定罪准确,量刑也不必然正确。由于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独立阶段,因此,其存在也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诉讼法学界关于是否在庭审中增设独立的量刑程序争论颇大,各地司法实践也各有不同模式的试点。该问题的提出肇始于检察机关最初探索的量刑建议制度,后又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量刑也被要求纳入庭审程序。所以,对此问题研究不仅具有理论研究价值,而且也具有实践指导价值。  相似文献   

16.
性贿赂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局限于我国刑法立法,司法实践中依据贿赂的不同情形,将性贿赂行为以受贿罪、相关犯罪的酌定从重量刑情节、渎职犯罪进行刑法制裁,存有一定的缺陷。基于性贿赂行为的性质以及有效惩治性贿赂的现实需要,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扩大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确立"数额加情节"的弹性定罪量刑模式。  相似文献   

17.
贪污受贿一直以来都是各国严厉打击的对象。贪污受贿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不利的影响,不仅如此,贪污受贿犯罪现象还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严厉打击惩处贪污受贿行为势在必行。本文以贪污受贿罪为切入点,在阐述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现有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的弊端,重点探讨了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策略,旨在说明完善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必要性,以期指导实践。  相似文献   

18.
随着刑法理论的提升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刑事司法实务面临的突出问题不再是定罪问题而是量刑问题,解决问题的迫切性催生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出台。然而,问题思考的难题,需要通过体系性思考来解决。量刑规范化的较高境界应该是量刑结果的公正性与稳定性。通过体系性思考,实现犯罪论与刑罚论的逻辑衔接,明确刑罚理念、尊重量刑规律、量刑活动逻辑思维顺畅,量刑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才能够实现。  相似文献   

19.
罪刑均衡的司法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通过责任要素的介入将报应主义下的罪刑均衡与目的主义下的刑罚个别化原则结合起来 ,表现为责刑均衡 ,实现了量刑原则由一元向二元的转变。在罪刑均衡原则的实践过程中 ,定罪与量刑是两个密切相关的范畴。准确定罪始终是公正量刑的前提 ,但量刑对定罪亦有不可忽视的反作用。当前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量刑趋重与量刑偏差较大等问题 ,制约着罪刑均衡原则的充分实现。对量刑偏差问题 ,比较现实的解决方案是将各地量刑经验汇总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学者的参与下确立起个罪的量刑基准 ,并逐步建立起适度的遵循先例制度 ,以实现量刑的统一。至于量刑趋重问题 ,它是我国刑法文化形态的外在表现 ,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观 ,但司法依旧可以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20.
论量刑程序的独立性——一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程序理论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中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主流的诉讼理论也是以定罪控制为中心确立起来的。然而,法院的量刑依据与定罪依据有着明显的差异,在缺乏诉权制约的情况下,量刑裁决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只有将量刑与定罪在程序上分离开来,并使其具有基本的诉讼形态,公诉权才可以从单纯的定罪请求权发展出量刑建议权的内涵,被告人的量刑辩护才可以成为独立的辩护形态,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才可以得到充分的保证,那种以量刑控制为中心的证据规则也才可以得到建立。为有效制约法院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程序的公正性,量刑程序有必要从现行审判制度中独立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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