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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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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在孕育、传播着各种各样的谣言。近年来,各色网络谣言总能在一些事情上推波助澜,将本来微不足道、甚至不存在的事件演化为重大的公共事件。网络谣言不仅损害了公共安全、社会大众的利益、诋毁政府形象,也构成了对公民个人的侵害。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转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不可能很好的发展经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因此,充分认识各种网络谣言的负面影响并积极寻找应对之道,将是今后一段时间政府面对的崭新课题。  相似文献   

2.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在孕育、传播着各种各样的谣言。近年来,各色网络谣言总能在一些事情上推波助澜,将本来微不足道、甚至不存在的事件演化为重大的公共事件。网络谣言不仅损害了公共安全、社会大众的利益、诋毁政府形象,也构成了对公民个人的侵害。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社会转型、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不可能很好的发展经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因此,充分认识各种网络谣言的负面影响并积极寻找应对之道,将是今后一段时间政府面对的崭新课题。  相似文献   

3.
突发公共事件中谣言传播与政府信息公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各种谣言往往相伴而生,并造成很大危害。这其中,真实信息的不畅通是谣言传播的关键因素。由于政府信息具有信息量广、权威性高等特征,所以,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政府信息的公开应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反复地公开,使民众能够获得关于事情的真相,从而避免谣言的传播。  相似文献   

4.
2011年的诸多重大公共事件中,微博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在这些事件中,微博还发出一些“不和谐”的声音,谣言借助这些点击率高的事件插上了翅膀。有的谣言则制造了事件本身  相似文献   

5.
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谣言无处不在。网络谣言在群体性事件中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具有巨大的影响力。网络谣言是社会敌意情绪的非理性宣泄。网络谣言往往利用、加深敌意,影响群体性事件的进程。对敌意型网络谣言犯罪的防控对策应当从社会和法律两个层面进行设计。对网络谣言的社会治理,可通过社会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减少社会敌意;还可通过畅通社会沟通渠道和利益诉求渠道,化解社会敌意。对网络谣言的刑事治理,应做到在有效规制网络谣言犯罪的同时,保障言论自由与民意畅通。  相似文献   

6.
谣言短信危机是信息社会中一种新型的公共危机。其显著特点是新传媒参与公共事件,这对于新时期政府能力和公信力提出了挑战。“病猪肉”谣言短信事件作为典型案例。暴露出政府危机管理中信息获取能力和危机公关意识薄弱、公共信息发布机制缺失以及政府公信力走低。因此,建立“公众本位”的信息收集发布机制、信息发布的法律规范体系和现代服务型政府的危机应对模式是政府应对此类危机的重要议题。  相似文献   

7.
公共冲突和公共危机事件是目前政府管理的难题之一,本文从分析广东茂名反PX事件入手,谣言的发信源、公众的集体非理性状态、自媒体平台的发展和政府公信力等角度出发,讨论了"自媒体"爆炸式发展的当下谣言产生的主要原因。利用结构转换模型(Structural Change Model)深入描述了冲突升级中,伴随谣言的传播过程,公共冲突由"心理结构"到"团体结构"再到"社群结构"的转换过程。  相似文献   

8.
钱德敏 《法制与社会》2012,(36):274-275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网络谣言也愈演愈烈,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网络谣言不仅对网络公信力产生沉重打击,给互联网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而且损害国家形象,影响社会稳定.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可规范网络行为,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刘伟 《政法论丛》2023,(4):148-160
热点事件极易滋生网络谣言。谣言的认定应注重两个区别,一是“科学质疑”与“非法造谣”,二是“善意传播”与“恶意传谣”。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内生逻辑是吸粉引流的“流量驱动”,其行为的结构链条为:社会公共话题领域内的基础性热点事件+不良心理动机的虚假信息发布者+主动配合或被动接受的当事人+虚假信息制造与传播+有意或无意的网络受众+真相揭秘舆情反转。热点事件网络谣言的应对规制主要包括,对“人”采取网络禁言与失信惩戒措施,对“事”进行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细化规定,有权机关与部门应坚守法治底线,构建法治化通报制度,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0.
何冲 《法制与社会》2015,(2):210-211
目前,由公共事件引发的网络谣言传播现象愈演愈烈,网络谣言的捏造与传播不仅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诋毁了政府部门的公众形象,削弱了政府公信力。政府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一般采取技术手段、法律法规与政策构建三种方式。就目前情况来看,政府网络谣言治理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治理背景,政府针对网络谣言的治理模式必须有所创新;其次,微博这一网络媒体平台的迅速扩张给政府治理网络谣言提出了全新命题。  相似文献   

11.
郭春镇 《法学研究》2014,36(4):158-174
对于公共人物制造或传播网络谣言的现象,需要结合自媒体时代背景,在完善公共人物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规制。传统的公共人物理论有效地平衡了公众、媒体和公共人物之间的权利,但自媒体的发展使得这一平衡被打破,应对公共人物理论进行拓展与深化:公共人物的主体范围应当扩展至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定性侵权行为时,应区分实质恶意与一般恶意。对公共人物网络谣言进行有效规制,要理性认识这些谣言的积极与消极作用。直接的规制方式包括可追索的匿名制度、通过制度设计达到适度的"警示效应",间接的规制方式包括构建理性的网络文化以及培育公平竞争的"思想市场"等。  相似文献   

12.
孙坚 《法制与社会》2011,(22):210-211
全球化的推进,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的分化和多元化,公共危机事件频频发生。公共部门的管理者、领导者在公共危机管理中承担了重要责任,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在风险社会公共危机频繁发生的背景下,应对具有不确定性的、突发性的各种各样的公共危机,领导者的决断力就显得尤其重要,而敢于决断,善于决断也成为成功领导者必不可少的重要素质。因此,面对频频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领导者必须不断地提升自己的决断力。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新的社会问题的产生。一部分网民通过互联网发泄不满或是引人关注,亦或是谋取利益,利用网络谣言造谣生事,影响十分恶劣。本文通过分析网络谣言的概念,相关网络谣言事件,对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阐述我国在网络谣言方面对青少年保护的欠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4.
网络谣言是社会大众通过互联网所传播的未经权威部门核准认可发布的信息。网络谣言不仅是社会大众对个别社会公意事件的猜测和评价,更是社会大众在信息渠道匮乏的语境中对社会公正的普遍诉求之表达。网络谣言是社会大众以信息私力救济的方式参与当代中国民主政治进程、对国家治理进行在场监督的重要形式。洞悉网络谣言的重要作用,客观分析其存在的信息偏差原因,赋予其以应有的法理地位,对化解当代中国公信力危机,推动中国法治建设,仍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20,(5):80-90
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谣言比病毒传播速度更快、比病毒的破坏力更强。在重大灾害事件中,网络谣言的危害不亚于灾害事件本身。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千奇百怪的谣言盛行于我们的网络空间中,严重误导广大人民群众,若应对不当则容易加深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危机,诱发民众恐慌心理,引发社会动荡和秩序混乱,曲解国家经济和政治政策,损害政府威信,动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信仰,应给予严厉打击。  相似文献   

16.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心理干预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突发公共事件在对社会生活造成物质破坏的同时,也会严重影响公众的心理,而这种对公众心理造成的影响将会反过来恶化其不良局势。因此,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心理干预机制将是应对危机,尽快控制局势的重要手段。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心理干预机制,主要是通过明确社会心理干预机制的内涵,并借鉴国外关于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心理干预机制的经验,重点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几种典型的社会心理进行干预。同时,必须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公众心理和负面情绪、突发公共事件不同阶段公众心理变化和不同社会心理状态危机传播方案调整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7.
随着五联网成为社会舆论场的重心,网络公共事件不断发生,其不仅成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且也是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因素,。因此,探讨网络公共事件的特征,把握网络公共事件的性质,厘清公共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的演化要素,妥善地应对各类网络公共事件,提高地方政府应对、处置、引导和管理网络公共事件的能力,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刘小龙 《法制与社会》2011,(16):178-179
2011年3月16至20日,一场对食盐的抢购几乎风靡全国各地。此次事件是受谣言和传言的影响而爆发的一次群众性的集体恐慌现象。本文从群众性的社会心理现象和从众心理对其作以根本的剖析,以使人们认识到谣言和传言以及非理性的从众行为对个体、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相似文献   

19.
为缓解整治谣言与保护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一个可以纳入法律规范的谣言,在内容上,它必须是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在后果上,它必须具有不可欲求的危害;在主体上,它必须存在一个具有主观过错的人。但是,对于谣言内容的真假、后果的危害,传播者过错的认定,因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要求以及相应的不同举证责任。并且,也只有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严格区分的意义上,政府整治网络谣言的行动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规定才不会有冲突。  相似文献   

20.
陈亚蕾 《政法学刊》2013,(6):104-106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了国际上公认的敏感时期,在面临新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新挑战,其中,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与公民权利意识日渐觉醒的双重交织,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突发公共事件,各种突发性公共事件呈现出高发频发的态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最突出的社会问题。当前突发性公共事件表现形式各异,且最初都发生在基层(本文主要指县、区和基层、街道两级政府),所以处在第一线、直接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基层政府就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和考验,他们的应对能力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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