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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环境权产生于环境危机时代 ,一开始就面临许多困境。实际上 ,环境权体现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公民的环境权和国家的环境职责。它已经不同于法学界过去惯常所宣称的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和对等性 ,而体现为权利义务的错位和不对等性。我国应该走环境权宪法化、具体化和公民权化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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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行政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世纪30年代以来,严重的环境危机引发了人们对破坏生态平衡等行为的反思,政府和民众呼吁法律体系要适应新时代需求,提供必要的强制性手段来保护已饱受摧残的自然生态环境。环境权主张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理论,环境权是公民应当获得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一切相关权利。行政法作为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具有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功能,在环境权实现上承担着重要的法律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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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环境权应是一项独立的、基本的人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的这一权利在世界各国逐步得以确认,出现了公民环境权宪法化的趋势。国外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通常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对称,二是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义务对应,三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和国家的环境义务相结合。我国宪法应借鉴上述第三种方式,明确使用公民环境权这一法律术语,将环境权界定和设计为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此对应,宪法还须规定国家对公民只有首位的环境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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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不作为具有违法的隐蔽性和损害结果的潜伏性,由其引起的环境问题当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即会爆发出来,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而基于行政权的服务职能和公民环境权,也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救济、社会监督对环境行政不作为进行全面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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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恶化日趋严重,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生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是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丰富和发展的需要,也是构筑和完善以保护公民环境权为中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需要,实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本文期望通过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理论研究,使得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能够成为环境国家所应当承担的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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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传统环境权救济途径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环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建立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有利于增加公民环境权救济途径,保障公民环境权,促进环境行政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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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环境监管失职案"暴露出我国环境法治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环保机关职责混淆,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环保市场不够规范,环境事故损害评价体系不科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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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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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中的环境公益保护 --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角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规定社会团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其成员主张环境公益受损为先决条件;可以明确公权机关的诉权优先于公民或社会团体的诉权;可以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规定为法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权机关,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监督和支持有关主体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救济是否充分及时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环境公益的民事救济应当采取以恢复原状、消除危险为主,以赔偿、停止侵害、排除危害为辅的方式,同时探索新的民事救济方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对象可以确定为某种环境公益基金,该基金独立于政府,负责对环境公益的维护,并不限于受损的环境公益范围填补或增进环境公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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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形态的类型化演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已从一种道德上的应然及人们已在享受的实然,得到了诸国法律的确认和宣告,上升到了实定法的层面,这是环境公益诉讼得以产生的前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宪法诉讼的形态划分不仅是理论与实践历史演进的产物,也是环境公益诉讼整体类型化的时代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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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是一项以环境要素为权利对象、以环境利益为权利客体、以享用良好环境为主要内容的,具有人格面向的非财产性权利。环境权本身既非人格权亦非财产权,而是一项需要综合运用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系统保护的独立、新型的环境享用权。环境权与资源权、排污权的权利对象都是自然要素,但三者的权利客体各异,分别指向环境支持功能、资源供给功能和环境纳污功能。资源权、排污权属于广义财产权的范畴,在价值取向上同环境权截然相反;自然保护地役权具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双重属性,属于保护自然的权利。被称为程序性环境权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亦非环境权,而属于保护和实现环境权的派生性权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本质上属于责令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之行政命令的司法执行诉讼,尽管同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一样,也具有环境权益保护的重要作用,但二者均不属于环境权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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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1):65-70
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当前,我国公司法律责任的设置存在根本性缺陷,即预防理念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阶段公司设立的环境条件缺失、环境保护法律相关准入规定的缺陷、环境风险内控预防机制的空白、行政处罚手段的滞后性以及重大环境污染犯罪尚未"危险化"等。以预防理念全面"绿化"公司的环境法律责任,需要从如下方面加以努力:完善环境准入立法、建立以环境风险应对为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及责任体系、行政处罚方式的科学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前置"及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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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政调查权的广泛性、多样性和程序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控权机制不足以对其实行有效控制,因此,有必要辅以权利制约机制。本文试图探讨通过合理配置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以实现对行政调查权全方位、多角度的有效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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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纠纷有多种解决手段.行政协调、民事协商和法律诉讼。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环境诉讼即绿色诉讼则是保护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环境诉讼制度是为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环境的公共利益和人类环境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并形成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然而.环境诉讼在我国却很难走上正轨,因为起诉难,审理难.判决难,搜集证据难,执行难,胜诉难等许多问题的存在,出现了无人起诉、无人去追究责任的问题,致使环境污染者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说环境诉讼在我国立法和司法领域还是一片盲区.本文对我国环境诉讼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如何发展我国环境诉讼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求有效维护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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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分析了我国该制度中存在的管理型法制、司法介入滞后等问题,提出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司法救济途径,即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介入与行使、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