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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环境权应是一项独立的、基本的人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民的这一权利在世界各国逐步得以确认,出现了公民环境权宪法化的趋势。国外宪法对公民环境权的设计通常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对称,二是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义务对应,三是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和国家的环境义务相结合。我国宪法应借鉴上述第三种方式,明确使用公民环境权这一法律术语,将环境权界定和设计为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此对应,宪法还须规定国家对公民只有首位的环境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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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环境权理论在我国提出以来,关于环境权的各种主张纷争迭起。从统合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类—自然"环境系统来看,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层次性的综合性权利,通过人对环境的直接支配关系、环境在人与人之间的间接分配关系和人类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可体现出来。环境关涉整个人类的利益,环境权体现了人类利益的共同性,而"人类—自然"环境系统中环境权的发展趋势之最终路径是宪法化。 相似文献
3.
史玉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5):53-56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基本人权,应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公民实有权利。从其内容体系和性质分析,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双重属性。全面构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障体系,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完法地位;在环境立法中系统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公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环境法和行政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私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民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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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实现模式,即环境权实现制度的结构或框架,而不是具体的制度设计。针对我国现有环境权实现模式理论的不足,我国环境权实现模式的新构想尤其要注意公民环境权利的合理设置、公民环境义务的合理分配、国家或政府环境管理职责的加强、环境诉讼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众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通过赋予公民行使起诉权,运用司法审判及时纠正、减少或防止环境危害的发生,既满足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又能有效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传统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将环境公益损害纳入司法保护,是公民环境权从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转化的关键,使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理念能在诉讼法上得到体现与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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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恶化日趋严重,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生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是宪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既是公民基本权利丰富和发展的需要,也是构筑和完善以保护公民环境权为中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需要,实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本文期望通过对我国公民环境权的理论研究,使得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能够成为环境国家所应当承担的使命。 相似文献
8.
《中国法学》2017,(5)
环境权的规范效力包括可诉性效力和具体化效力。可诉性效力指环境权直接作为审判依据,具体化效力指借由立法间接影响审判。国外环境权诉讼中,结合宪法环境权规范和立法的具体条款作出裁判的案例同时体现可诉性效力和具体化效力;仅以宪法环境权规范为依据的案例,只运用可诉性效力,是为环境权的自我执行。环境权的自我执行违背了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的原则和权力分立原则,仅在宪法司法化的国家处于环境立法体系尚未建立的阶段有必要性。宪法环境权规范没有规定法定效果,属于原则范畴,其适用方式是和其他原则进行衡量,经由具体化为立法中的规则发挥作用。审理案件时,法院应优先适用立法(具体化效力),在立法存在歧义或者冲突时,法院可以借助对宪法环境权的解释厘清立法的模糊之处(可诉性效力)。我国目前环境立法比较系统,很大程度上消解了环境权诉讼的必要性;宪法尚未司法化更是彻底否定了环境权诉讼的可行性。不过,环境权入宪仍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9.
环境危机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最直接的因素之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把公民的环境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己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比如权利体系较为混乱、部分重要权利存在缺失、权利规范与实际实施效果间存在严重脱节等。因此,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从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和发展着眼,对其内涵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分析了在现行宪法中确立和完善公民环境权的必要性,说明了当前公民环境权宪法化的重要性,阐述了对环境权宪法保障的几种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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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与人权问题的国际视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可以视为第一代人权中的生命权、私人生活权、财产权,由此可以促使政府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环境侵害,但这会产生人类中心主义问题;作为第二代人权,能够赋予环境质量以同其他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相当的法律地位,使其优先于其他无权利依据的客体,但是很少对这类人权进行司法;作为集体权利有环境保护的意义,例如保护少数族裔文化和土著居民。国际法上环境权作为实体权利还未建立起来,作为程序性权利体现为公众对环境事务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司法救济权。通过人权保护环境,其优点在于人权与环境权相比是一项确定的权利,人权法院裁判了一些有环保意义的案子,缺点在于与人无关的环境本身的损害得不到保护,无法进行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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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与公民关系新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义务对于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价值与意义。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历史发展及其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发展趋势来看,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现已经成为主导国家与公民关系的主轴,国家义务与公民权利应成为现代公法体系的核心内容和现代公法学的基本范畴。而且,国家义务直接源自于公民权利并决定了国家权力。国家义务以公民权利为目的,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以国家义务保障公民权利,是对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超越。 相似文献
13.
基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目的,公共产品的分享最终可归结为满足公民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并以此界分出生存性权利与发展性权利。由于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的特殊结构,公共产品分享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权利相比,体现为一种非对称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可诉性较弱,司法诉讼并非其权利保障的唯一路径,议案、听证、信访等制度对于公共产品分享权利的保障同样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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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之立宪发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个国家对基本权利采用何种立宪形式往往同该国的历史积淀、立宪的人文背景、当时的权利意识存在极大的关联。纵观基本权利在我国历部宪法中的发展,可以发现宪法对公民权利趋于全面规定、宪法对个人权利空前重视、公民的人身人格权利上防御性的规定模式形成、公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上国家义务被强调。为了宪法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得到实现,在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模式上,我们需要改变宪法不断确认权利的传统思维、强化国家义务、提供公民权利的救济原则和基本途径、明确公民权利受限制等等。如此才符合国家追求法治状态的价值目标、符合立宪规律。 相似文献
15.
环境权:一种新兴的现代人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敏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1):25-28
人权是最基本的权利,环境权来自人权。生存权位于人权的核心,而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不可剥夺、不可放弃和替代的权利。如果没有环境权,传统人权体系中的生存权就不可能得到完善的保障。环境权源于生存权,但超越了生存权,因此它是一种新兴的现代人权。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对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以旨在确保本案诉讼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并不能完全实现及时制止生态环境损害的目标。《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兼具实体基础与程序规则的功能,具有独立性。基于环境权益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属性,人格权禁令可适用于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格权禁令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其保护范围宜限于物质性环境人格权,适用标准需引入环境保护法禁止性规范;在程序构建方面,有必要区分环境私益保护的一般禁令程序与环境公益保护的紧急禁令程序,同时设置裁执一体化的快速实施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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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对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以旨在确保本案诉讼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并不能完全实现及时制止生态环境损害的目标。《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兼具实体基础与程序规则的功能,具有独立性。基于环境权益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属性,人格权禁令可适用于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格权禁令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其保护范围宜限于物质性环境人格权,适用标准需引入环境保护法禁止性规范;在程序构建方面,有必要区分环境私益保护的一般禁令程序与环境公益保护的紧急禁令程序,同时设置裁执一体化的快速实施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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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实施机制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的实施机制对于预防和解决环境问题,维护人类的环境利益具有实际意义,但现有的理论并没有为环境权的实施机制提供一个可供借鉴的成功模式,我们认为,环境资源的市场配置、政府环境公共物品的提供、环境权与传统权利冲突的解决以及程序性权利的完善与享有构成了环境权实施机制的主要框架。 相似文献
19.
创建“养护者受益”环保法基本原则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公地的悲剧”自英国的“圈地运动”始得以有效遏制,而保持公地基本制度下的环境保护也仍然在赋予公民无可辩驳的义务与责任之中持续着各种形式的环保投资,可实践证明形式的多样性和不啬资财并未能有效地阻止自然生态环境的持续恶化。究其根源,无不与公地基本制度和法律层面除私有化之外,一直没有公地独特的接纳或认可私权内在的权义对等所需求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有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承认并保护公地之上私人为环保所付出劳动和养护投入所获得的权益至关重要,为此,拟创设“养护者受益”环保法基本原则,来弥补公地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忽视私权关怀之严重缺陷,以期阻止“公地的悲剧”的延续。 相似文献
20.
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5
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和不足,是环境保护领域政府失灵、环境法律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主要体现在"重政府经济责任,轻政府环境责任"、"重企业环境义务和追究企业环境责任,轻政府环境义务和追究政府环境责任"、"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义务"等八个方面。通过阐明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法理基础、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建立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体系和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