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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由于企业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接连发生,主要原因是企业的环境责任缺失。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负有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义务,即企业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基本义务。环境权并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权利,而是包括多种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内的一种成体系化的理论。企业环境权是环境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环境权理论应当成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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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诉讼——通过私人诉讼维护环境公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环境权理论及法律实践概览〔1〕传统的实体性环境权的理论及其法律实践是随着20世纪中叶以来环境问题严重化和环境意识的觉醒而首先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有力推动。在理论上,关于实体性环境权的性质,环境权论者(也有学者否认环境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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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环境权理论和实践的新展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今,环境权已成为现代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之一。在环境立法逐步贯彻环境权理念的进程中,我国应借鉴在环境权理论研究和实践上取得成功的日本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加强环境权理论研究,为我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环境权,并确立完善的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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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进入工业社会,环境问题伴随生产力发展来到人类面前,面对日益破坏的环境,环境权作为一项人类基本权利应运而生。环境权的发展历史、环境权的理论依据、环境权的含义、环境权的构成要件、环境权在现有法律中的缺失、以及环境权入宪的意义,都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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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知情权是环境权和知情权两者相结合的产物,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环境知情权对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两型社会"目标的实现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完善我国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制度应加强立法,提高环境知情权的立法层级,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和环境知情权法律救济机制,以切实保障环境知情权的有效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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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理论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良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77-81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从“权利生长”的视角出发,可以认为环境权是社会成员一项新生的应有权利,是基础性权利,是人类环境利益危机的产物;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是两个不同层次,环境权有待上升为法定权利———公民环境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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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环境权理论在我国提出以来,关于环境权的各种主张纷争迭起。从统合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类—自然"环境系统来看,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层次性的综合性权利,通过人对环境的直接支配关系、环境在人与人之间的间接分配关系和人类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可体现出来。环境关涉整个人类的利益,环境权体现了人类利益的共同性,而"人类—自然"环境系统中环境权的发展趋势之最终路径是宪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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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概念体现着西方个人权利文化与中华法系和谐文化的合壁,它分为环境伦理权利、环境法律权利、环境现实权利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之间的衔接和循环是环境权的运行之道。环境权的宪法化,是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逻辑起点。大陆法系主要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环境权,英美法系则主要通过司法手段促进环境权的发展,在不同语境中环境权宪法化的路径选择与运行之道虽有所不同,但可相互借鉴和移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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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是社会个体的环境权益,排污许可权是环境公益集中代表,排污许可权由环保机关行使,其所有权属于人民。“排污权”及其与排污许可权之间必然有矛盾、冲突,排污许可证制度则是这些冲突相妥协的结果,也成为进一步协调这些冲突的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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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区环境保护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环境保护是矿区生态协调稳定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证.但是由于现行的矿区环境法律体制不健全,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矿区环境问题十分严重.为此,应通过建立严格的矿区环境准入机制,严格的矿业权许可制度,建立矿区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完善矿区环境立法及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强化市场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加强行政引导和调控机制,重视闭矿后环境保护等相关制度来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突出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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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众环境诉权的实现--对完善《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众有权就环境问题提起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形式 ,也是环境法实施的重要途径。但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仅对公众的环境诉权作了原则性规定 ,公众环境诉权缺乏程序性保障而难以实现。纵观国外在保障公众环境诉权方面 ,是不断放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过程。修订我国环境法有关环境诉讼的程序性规定 ,建立环境公众诉讼制度 ,是环境权从应有权利到实有权利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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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第一部民法草案起草之日起,对信用及信用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一直延续至今,其根本原因在于信用权论证视角转换所带来的逻辑关系混乱。信用主体普遍性、利益交换的客体凝练及内容要素中义务承担者指向明确且义务正当化理由证立充分,使信用权利构成要素清晰,信用能够独立成权。信用权的不完全人格与不完全精神利益属性及强信息功能,使信用权的内涵与外延为人格权及其域下名誉权、信息权益所不能统摄。根据权利体系成员标准与生成逻辑,信用权在现有权利体系中没有生成关系,不属于人格权、债权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束成员。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信用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定位,在确保其法律适用性的同时,又必须保证既存权利体系的安定性和融贯性,使权利体系在权利稳定与权利进化中实现机制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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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中的平等受教育权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由于认识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我国社会中还存在着受教育权不平等的现象。受教育权对于国家、社会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教育作用的本质体现是,教育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得以发展的动力,是其向上流动的前提。我国同世界各国一样,都在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中规定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以及政府为此所承担的义务,并把它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当然内容。我们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