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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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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彬 《北方法学》2013,7(1):123-130
修辞学的当代复兴使法律修辞学从说服的技艺发展为实现裁判合理性的方法论,法律修辞学以关系本体论的法概念论作为理论前提,以论题学为思维方式,在知识属性上体现了分析学与诠释学在法律论证理论上的融合。法律修辞学是作为规范性的法律方法论,适应司法民主化的发展趋势,并使司法中的价值判断活动规范化,但法律修辞学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必须警惕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负面作用。  相似文献   

2.
程朝阳 《北方法学》2014,(4):118-129
亚里士多德的古典修辞学理论认为,修辞是一种在每一事例上发现可行的说服方式的能力,其功能不在于说服,而在于发现存在于每一事例中的说服方式。他认为凭借修辞方法和说话人的努力可以达成的说服论证包括三种:运用说话人的品格(ethos)、激发听众的某种情感(pathos)和运用逻辑论证(logos)。亚里士多德这些技术性的说服修辞技巧以及他关于法庭(司法)演说、议事(或政治)演说和展示性(夸耀性)演说的分类,均可创造性地应用于法庭调解实践当中,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相似文献   

3.
吕玉赞 《河北法学》2015,33(3):2-16
陈金钊教授提出的“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根据当代西方法律修辞学虽可获得相应的证成,但这种法律修辞理论也有自己无法克服的多种局限和限度:游移于分析性修辞学和法律论辩理论之间,理论进路混乱;合法性、可接受性和合理性三种价值立场因无法在法律修辞的语境下兼容而始终充满张力;构造的“法律修辞方法”无法满足法律方法论的要求,并非一种真正的法律修辞方法;勾勒的法律修辞“谋篇布局”过于模糊、残缺不全且充满内在缺陷.这四种缺陷注定了“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难以作为完整的或真正的法律修辞理论.  相似文献   

4.
陈金钊教授最近提出了一种与西方法律修辞学不同的"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该理论因其独特的涵义界定、价值立场和修辞方法而受到不少学者的质疑和批判。"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并非作者自由的学术创造,该理论几乎所有的构成元素都可以根据法治理论、法教义学、法律话语、分析修辞学、最新的法律修辞学理论等获得相应的理论证成。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把法律作为修辞"更是对西方法律修辞学的一种学术改造和重构。  相似文献   

5.
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释学经历了从方法转向本体的发展理路,在这一转向中,作为解释学核心概念的理解由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转变为人的生存意义的创生方式。解释学的重心转换影响着法律解释理论的发展走向,传统法律解释理论将解释作为追寻立法者意图的方法消解了司法者的历史性,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使这一企图成为无法实现的乌托邦,但也由此强化了法律解释的创造性而解构法治的确定性;现代的法律解释理论将解释学的方法论纳入其本体论框架之中,实现了本体论解释学对法律解释的建设意义。因此,解释学的重心转换使法律解释处于方法与本体的张力之中。  相似文献   

6.
调解中的法官修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飞 《法学》2010,(10)
从修辞学的角度来说,司法案件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充满了或然性,这种或然性的存在为修辞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司法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修辞方法说服当事人的过程。站在修辞主体的立场上,说服的有效性依赖于法官的个体性因素、法官对作为修辞出发点的共识的选择以及采用的修辞方法是否恰当,这些为修辞提供了技术性支持,也是提高修辞效果的途径和契机。法官修辞的运用可以提升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帮助法官更好地解决纠纷,但也可能削弱司法权威。法官修辞只是帮助法官适用法律的一种有效形式,不能替代法律成为影响司法过程的核心要素。  相似文献   

7.
谢晖 《现代法学》2012,(5):3-17
法律价值预设作为法律中提纲挈领、统领全局的内容,在法律作为"制度性修辞"的命题、判断和架构中,有着独特的分析意义。法律价值的抽象性、统领性,提供了诗性思维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同时,诗性思维也把法律价值预设结构在修辞世界。不论作为技术的修辞,还是作为本体的修辞,都对法律价值预设作为制度修辞起着论证作用。如果说法律和法治本身是一种制度性修辞,那么,通过法律价值预设能更好地证立这一判断。  相似文献   

8.
扩权强县主要是指,省、市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授权、放权等形式,扩大县级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的权限。其实质乃是将权力重心下放,以便在基层实现各种公共职能。而扩权强县除了拥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外,还有深层次的法理依据,这主要体现在从法律社会学角度的社会因素决定法律以及法的价值目标等内容,同时扩权强县本身就是对法律的遵守,因此也体现了法律至上的法治追求,因而,探讨扩权强县的法理依据对我们进一步推动这一政策的实践提供了学理依据及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9.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是著名的说服艺术理论著作,其中的三大说服手段影响深远,鉴于《修辞学》中"诉讼演说"与当下法院调解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文认为,法院调解中具有适用该艺术的空间,并从法官的角度对修辞术在法院调解中的应用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10.
谢晖 《政法论坛》2012,(5):76-89
作为一套严谨的体系,人类的法律制度既搭架在逻辑的前提下,同时也建立在修辞的基础上,所以,法律制度不仅具有逻辑之维,也具有修辞之维。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逻辑推论的基本前提其实是修辞,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思维的产物,其逻辑体系结构在修辞前提下。被人们广泛认同的法治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价值假设和修辞主张,而无罪推定更是法律制度体系内部修辞表达的典型例证。  相似文献   

11.
推理与解释:寓于其中的法律思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方法,它们对法治建设有着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的功能是要充分展示法律文本的各种可能意义,而法律推理则强调结论的必然得出。由于二者都强调根据法律进行解释或推理,因而拥有大体相似的思维走向,但作为不同的方法却有着许多细微的区分。正是这些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方法(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法律推理等)构成了法律方法论体系。当我们对这些法律方法有了深入系统的了解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向就水到渠成了。  相似文献   

12.
李晟 《法学家》2020,(3):1-14,191
法律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物质性力量,其对社会治理的参与,需要借助于社会共同体所分享的共识发挥作用。就此而言,法律可被理解为一种想象的力量。法律作为社会共同体的想象而获得力量,同时也通过生产想象而作用于社会共同体的建构,在实践中表现出建构社会共同体的技术。法律修辞通过将话语组织起来的方式,在社会中生产关于法律的想象共识,从而成为一种社会共同体的建构技术。法律修辞既能通过叙事来指引关于共同生活经验的想象,以历史和现实中所分享的共同经验形成认同,从而建构社会共同体;又能通过论证来指引关于共同价值观念的想象,使彼此激烈冲突的不同价值观借助修辞的软化而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并通过关于价值判断的认同建构社会共同体。法律修辞的这些特点,使之在形成共识时所达成的更多是相对共识而非绝对共识,表现出模糊的特征,从而达成不完全理论化合意来回应现代社会中价值判断的多元分歧,更有利于社会共同体的建构。  相似文献   

13.
再论法律解释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金钊 《法学论坛》2004,19(2):23-33
本文通过对法律解释学与概念法学、法社会学、价值法学、解释学法学、立法学关系的揭示,旨在厘清法律解释学的概念及其范围。法律解释学是一个偏重方法论的学科,属于实用法学的范畴,是一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实践理性的法学。法律解释学把司法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以建构裁判规范为己任,强调根据法律进行解释是其基本方法,但它并不否认其他法学方法融入裁判规范。当代法律解释学承认制定法、法律价值、事物的本质、公共政策、良善风俗等都可以通过发现、论证、解释、衡量进入作为裁判规范的法律,都可以作为法官法源。法律解释学是以司法方法论为核心内容的实用法学。  相似文献   

14.
唐英 《行政与法》2013,(8):70-74
法律方法论作为方法性知识、经验性知识和技术性知识,是有效促进法律技能形成和提高的直接知识来源,法律方法论课程的设置有利于职业型和精英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法律方法论课程应单独开设并与法理学及部门法学课程的关系进行协调。根据我国当下法律方法论研究的进展和成果,可选取学界基本已达成共识的法律方法类型和体系作为法律方法论课程的教学内容。理论讲授法是法律方法论课程的基础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是法律方法论课程的主导教学方法,实践体验法是法律方法论课程的补充教学方法。  相似文献   

15.
法制凭借其独特的作用机制,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法律制度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并通过法律实施使得相应价值诉求得以最终实现。在运用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制度设计的难题,法的局限性的制约以及价值体系流动性的挑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但可以借助于制度载体加以贯彻和实现,而且对法制也会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16.
谢晖 《法律科学》2014,(2):26-38
法律方法理论不仅受规范法学理论的制约和支持,而且也受其他法学流派的制约和支持。不同法学流派所支持的具体法律方法不尽相同。如价值法学之于价值衡量、社会法学之于事实替代、规范法学之于效力识别、经济分析法学之于利益衡量、多元论法学之于法律续造等,都更容易产生支持效果。尽管不同法学流派各自支持不同的法律方法,但这不否定某一法律方法受多个法学流派理论支援的情形,也不否定一个法学流派可以支持多种法律方法的情形。  相似文献   

17.
Fernando Atria 《Ratio juris》2002,15(4):347-376
This paper studies the formality of law and legal reasoning. It argues that, though the law (and its application) is indeed formal in that it does not take into account a significant number of considerations that should in principle be relevant for an all–things–considered decision, this is not to be explained on the basis of some ontology of rules (i.e., rules as exclusionary reasons), but upon the nature of legal discourse when viewed as a social practice. How the law is applied to particular cases, when substantive considerations not referred to by the rules are important enough to defeat their application to the case and questions of this kind are not answered by the legal material (which includes or might include rules, principles etc.), but by beliefs that underlie legal practice, beliefs about the world and its relation to human beings and society. Insofar as these beliefs have impact upon practices we recognise as legal they are termed "images of law." Legal reasoning cannot be understood without paying due attention to the nature and evolution of images of law.  相似文献   

18.
感情法益自19世纪末的谱系演变表明,援用哲学、心理学的既有成果尝试定义感情,或立足于法益论的基本立场预设可被保护的感情类别,并非妥当的方法论路径。基于感情背后是否存有可回溯至宪法的基本权利这一立场转换,"不真正/真正感情保护犯"的二元筛查架构当为可行的思路。据此,"何种感情值得刑法保护"不应是一个预先判断的命题,感情应为个人或社会法益亦非是一个前置性论断。死者虔敬感这一既往被认为具有社会属性的感情法益可被证伪,其实质在于公民生前人格权的辐射保护;英雄烈士所承载的社会集体感情虽为共同价值观之表征,但在我国刑法第299条之一中仅作为依附于逝者人格权的罪责增量。安全感法益本身亦与社会秩序无涉,而是经公民的意思形成自由之受益权功能最终到达国家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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