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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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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论法学对哲学诠释学的继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彬 《法学论坛》2012,(5):71-77
法学对哲学诠释学的继受,存在着解构与建构两种不同的理论路向。为此,须明确法律诠释学对哲学诠释学进行继受的可能与限度。立足于本体论与方法论相统一的解释学立场,在建构意义上将法学方法论纳入哲学诠释学的理论框架中,诠释学的任务不仅仅在于对法学方法论进行反思,更在于实现诠释学思维的方法论转化,创建法学作为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诠释学反思导向法律意义的追问,必然引起法律概念论从实体本体论向关系本体论的革新。  相似文献   

2.
走向实质解释的刑法学——刑法方法论的发端、发展与发达   总被引:12,自引:2,他引:10  
刘艳红 《中国法学》2006,1(5):170-179
刑法方法论存在着本体论和工具论之分,前者以超法规的刑法理论或制度为对象,构建的是作为哲学的刑法学;后者则以解释具体的刑法规范为目的,建构的是作为解释的刑法学。适应刑法学科自身特性并根据刑法正义性的要求,未来中国刑法学发展的趋势应当是实现从刑法本体方法论向刑法工具方法论的范式转型,未来刑法方法论的发达则是构建一套精密的刑法解释方法和技巧,走向解释的刑法学。而其基本的路径则是由实质的犯罪论上升到实质的刑法立场,并提倡与之相适应的实质的刑法解释学。  相似文献   

3.
由于存在决定认知,刑法解释学要平息方法论上的争议,就必须转向本体论,关注刑法的意义如何存在。在本体论范式上,传统刑法学的预设范式是主客间性,将刑法意义视为使用者意识之外存在的客体,但该范式无法合理说明刑法的解释实践。从诠释学原理和刑法解释实践出发,刑法解释必须遵循主体间性的本体论范式,这意味着:刑法意义是使用者与文本主体间对话的产物,使用者天然是刑法意义的创造者。据此,刑法的解释目标应是:在文本的意义界限内,立足于读者全部的案例经验,最大化地实现社会主流价值观认可的罪刑等价关系。  相似文献   

4.
王彬 《北方法学》2011,5(2):104-111
分权的政治逻辑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保持克制与谦抑以维护多数主义的民主价值,然而解释学的本体论转向使法官解释的能动性成为既成事实,通过司法实现正义又成为美国宪政制度的法治追求。分权逻辑与解释学逻辑在话语上的对立构成民主与法治的张力,形成法律解释的宪政困境,这从根本上缘于西方宪政民主制度内在的结构矛盾。在美国司法语境下,对于法律解释的宪政困境存在着司法积极主义和司法消极主义两种司法哲学的对立,温和的司法积极主义对于法律解释宪政困境的缓解是可行的理论进路。  相似文献   

5.
推理与解释:寓于其中的法律思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方法,它们对法治建设有着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的功能是要充分展示法律文本的各种可能意义,而法律推理则强调结论的必然得出。由于二者都强调根据法律进行解释或推理,因而拥有大体相似的思维走向,但作为不同的方法却有着许多细微的区分。正是这些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方法(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法律推理等)构成了法律方法论体系。当我们对这些法律方法有了深入系统的了解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向就水到渠成了。  相似文献   

6.
法律解释学的转向与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解释学的转向是指法律解释学应改变那种以法律文本为对象、以注解为方法的研究 ,转向对文本与事实的互动关系的研究。而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就是要消解主、客观主义之间对立的紧张关系 ,加强法律方法论的研究 ,尤其是对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我们应清楚法律并不仅仅是一般的行为规范 ,它最重要的任务在于解决纠纷。解决纠纷的手段多种多样 ,但法学家向社会贡献的主要是法学理论和法律方法 ,尽管这一理论和方法并非万能。  相似文献   

7.
德沃金通过采纳加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的本体论和真理方法建立了他的阐释学法学的司法审判理论,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案件审理的复杂过程和政治、道德价值对这一过程的渗透作用。但哲学解释学本身固有的理论与方法上的缺陷使阐释学法学未能对审判的合法性标准问题做出有力解释,从而无法有效应对法律虚无主义和怀疑论的挑战,在这个意义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有关理论和方法仍是我们不能弃之不顾的标准。  相似文献   

8.
古典的修辞学研究重心主要在于一种实践的说服行动以及与之相并行的说服方式,区别于当前的以修饰文辞为重心的修辞学研究,故而古典的修辞学与法律具有密切的关联。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法律修辞,重新激活并发展法律修辞的当代价值。具体而言,法律修辞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作为本体论的法律修辞和作为方法论的法律修辞这两个具有关联的方面。作为本体论的法律修辞主要是指法律本身也可看作一种修辞并可以从修辞学的视角对法律予以观照,作为方法论的法律修辞主要是指其于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体现的诸多作用。当然,法律修辞的价值本身也存在限度,但这并不构成对法律修辞的否弃理由。  相似文献   

9.
马洪伦 《北方法学》2014,(4):130-136
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的原因有二:第一,诠释学在海德格尔和加达默尔之后实现了从方法论、认识论到本体论的转变。本体论诠释学强调读者领悟之意,认为理解在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而不仅仅是一种复制性的行为。哲学诠释学的理论被宪法解释学所借鉴,从本体论诠释学的角度来看,所有的宪法解释都具有创造性。第二,宪法文本所具有的抽象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要求作为具体化宪法文本的宪法解释具有创造性。与本体论诠释学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创造性不同,并不是所有作为具体化宪法文本的宪法解释都具有创造性,因为有一些宪法条款的规定基于社会共识的存在而相对明确,对于它们的解释更多地体现为客观性而不是创造性。  相似文献   

10.
真理与方法是一切学科安身立命的基础,是一切学科最终的归宿。具体到刑法解释学的研究之中,方法的作用仍然举足轻重,方法论立场决定具体的解释观,进而影响到具体的解释结论。在诠释学的语境之下,刑法解释学有两项应对选择,一是创生"刑法诠释学"的概念理论,二是在语词不变的情况下扩充"刑法解释学"的概念内涵,即在现有的解释学机制下,吸纳法律诠释学理论的合理因素,扩大原有刑法解释学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1.
王彬 《北方法学》2013,7(1):123-130
修辞学的当代复兴使法律修辞学从说服的技艺发展为实现裁判合理性的方法论,法律修辞学以关系本体论的法概念论作为理论前提,以论题学为思维方式,在知识属性上体现了分析学与诠释学在法律论证理论上的融合。法律修辞学是作为规范性的法律方法论,适应司法民主化的发展趋势,并使司法中的价值判断活动规范化,但法律修辞学在法律论证中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必须警惕修辞在司法过程中的负面作用。  相似文献   

12.
法律解释(学)的理据、概念及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赟 《法律科学》2010,(4):32-39
法律解释学自产生之日起,就一直受到种种质疑(如它可能导致法治的消解),而法律解释学界迄今似乎并未有力地回应这些质疑。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法律解释学本身还没能清楚地解决如下一些问题:它的理论依据似乎游移于传统解释学与哲学解释学之间;它对“解释”的解释并不清晰,因为当前的法律解释学似乎没能意识到解释其实同时是方法、存在并且还具有哲学研究的属性;它一定程度上无视法律解释学与法律解释之间的互渗、纠缠,这种无视反过来又模糊了它对自身的定位;等等。可以说,只有当法律解释学厘清了上述问题,才可能较好地回应当前的诸种质疑,进而证立其自身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再论法律解释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金钊 《法学论坛》2004,19(2):23-33
本文通过对法律解释学与概念法学、法社会学、价值法学、解释学法学、立法学关系的揭示,旨在厘清法律解释学的概念及其范围。法律解释学是一个偏重方法论的学科,属于实用法学的范畴,是一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实践理性的法学。法律解释学把司法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以建构裁判规范为己任,强调根据法律进行解释是其基本方法,但它并不否认其他法学方法融入裁判规范。当代法律解释学承认制定法、法律价值、事物的本质、公共政策、良善风俗等都可以通过发现、论证、解释、衡量进入作为裁判规范的法律,都可以作为法官法源。法律解释学是以司法方法论为核心内容的实用法学。  相似文献   

14.
徐岱 《法学研究》2009,(3):23-38
刑法解释学属于广义刑法学的一个核心分支学科,并具有自身独立的学科品格。其独立的学科品格包括三个内在的学科独立基本要素和三个外在的学科独立条件。前者是指刑法解释权、刑法解释行为和刑法解释结论;后者包括:狭义刑法学无法涵盖刑法解释学,即刑法解释学不等同于狭义刑法学;广义刑法学本身已昭示了刑法解释学自身的独立性;刑法解释学的产生和发展遵循着法学学科独立的一般性规律。倡导刑法解释学的学科独立品格,其价值在于:推进刑法学的学科应用功能;纠偏刑法学研究者热衷于铸造恢宏的概念化法学架构而忽视刑法应用实效研究的倾向;彰显刑法解释学价值判断的实践属性。  相似文献   

15.
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并非民法追求的唯一目标。民法所关心的毋宁是多种价值的协调共存。同时,法律效果来源于法律规范这一事实与私法自治并没有必然的冲突,相反,法律规范往往是私法自治的保障。哲学诠释学有特定的理论预设和论证目标,它对民法学的意义在于其提供了一种思考问题的立场和反思能力,而不是方法论。因此,用游戏概念来阐述意思表示的解释过程并没有规范性的内容,也不能更好地促进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16.
哲学解释学与法律解释学——《真理与方法》对法学的启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陈金钊 《现代法学》2001,(1):132-139
通过对《真理与方法》等解释学著作的学习 ,本文初步论述了法学的三个问题 :第一 ,法律解释学不是科学理论 ;第二 ,法律解释的创造性及其意义 ;第三 ,理解中的偏见与法学教育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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