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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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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是著名的说服艺术理论著作,其中的三大说服手段影响深远,鉴于《修辞学》中"诉讼演说"与当下法院调解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文认为,法院调解中具有适用该艺术的空间,并从法官的角度对修辞术在法院调解中的应用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2.
彭中礼 《时代法学》2010,8(6):78-86
古代中国,判官们在撰写判词时喜欢以文学化的语言叙事和修饰。这是一种修辞论证方式,目的是要说服当事人、说服听众,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文学化的修辞论证是古代中国人司法智慧的展示,可以用最低的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论题学"最早源于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论题"是辩证式论辩双方就某个辩证的命题或问题进行论证时,借助四种述语所寻找的论点、事例或资料之所在地或储存的位置。无论如何,不能将"辩证论题学"(《论题篇》中的论题学)与"修辞论题学"(《修辞学》中的论题学)混为一谈。西塞罗的《论题术》属于一定程度上含有杂糅性质的逻辑成分的(法律)修辞学著作,属"修辞论题学"的范畴,而且,正因为西塞罗的《论题术》部分地尝试将论题学技术应用在罗马法的论证之中,我们也可以将它看作是一本"应用论题学"或"实用论题学"的作品。  相似文献   

4.
古典的修辞学研究重心主要在于一种实践的说服行动以及与之相并行的说服方式,区别于当前的以修饰文辞为重心的修辞学研究,故而古典的修辞学与法律具有密切的关联。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法律修辞,重新激活并发展法律修辞的当代价值。具体而言,法律修辞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作为本体论的法律修辞和作为方法论的法律修辞这两个具有关联的方面。作为本体论的法律修辞主要是指法律本身也可看作一种修辞并可以从修辞学的视角对法律予以观照,作为方法论的法律修辞主要是指其于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体现的诸多作用。当然,法律修辞的价值本身也存在限度,但这并不构成对法律修辞的否弃理由。  相似文献   

5.
陈金钊 《现代法学》2013,35(5):3-22
疑难案件超出了法律规范的涵摄范围,对它的处理不仅需要法律发现、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还需要一种"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思维方式。法律修辞是在其他法律方法的基础上,依照法律体系的规范性和案件的具体语境对当事人等进行的劝导和论辩。它突破了传统方法的单一性,通过修辞上的"谋篇布局"着眼于对各方当事人的说服。所以,法律修辞是运用法治意识形态所构建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中国语境下,法律修辞对疑难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法律科学》2015,33(1)
修辞妨碍真理实现,这是自苏格拉底审判以后流传的成见.柏拉图通过反思苏格拉底审判,得出了修辞是“通过语言蛊惑听众”的诡辩术这一结论.就苏格拉底审判而言,从技术层面看,苏格拉底为了追求真理,在辩护中期待以“去修辞”的方式说服民众,实现自己的抱负.实际上,苏格拉底的“去修辞法”是一种修辞;苏格拉底拒绝背法而逃,追求以死服法,用生命叙说守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苏格拉底审判以一种隐喻的方式,指出缺乏真理追求的制度只会存有“回光返照”似的光明,冲击了雅典政治,是典型的行为修辞.苏格拉底审判一开始就将真理与修辞关系之争拉上了历史序幕,并用自身的生命论证修辞必须是追求真理的修辞.苏格拉底审判看似是对特定公民的审判,实际上却是对雅典公民的审判;是德性之争,更是真理之辩.修辞本身应当是价值无涉,它是一门关乎说服的方法,并非是遮蔽真理的技艺.  相似文献   

7.
钟林燕 《法学》2022,(3):21-34
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对积极修辞技术的运用较少;而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对积极修辞的运用进行了大胆尝试。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说理的有益方面,注重语言技术知识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鼓励法官在说理时引述指导性案例,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促进法官修辞说理的常态化,从而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8.
也谈周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直言判断的谓项周延与否,可以说是逻辑学界的一个老话题了。争论至今大致有二种意见:(一)直言肯定判断谓项一律不周延;(二)直言肯定判断谓项有时周延。正如有的同志所指出的那样,虽然大多数人赞同第一种观点,但还不能完全说服持第二种观点的人、本文认为之所以不能说服持第二种观点的人,是因为第一种观点本身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力求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论证第一种观点,反驳第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9.
调解中的法官修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武飞 《法学》2010,(10)
从修辞学的角度来说,司法案件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充满了或然性,这种或然性的存在为修辞提供了发挥作用的空间。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司法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官运用修辞方法说服当事人的过程。站在修辞主体的立场上,说服的有效性依赖于法官的个体性因素、法官对作为修辞出发点的共识的选择以及采用的修辞方法是否恰当,这些为修辞提供了技术性支持,也是提高修辞效果的途径和契机。法官修辞的运用可以提升司法过程的民主性,帮助法官更好地解决纠纷,但也可能削弱司法权威。法官修辞只是帮助法官适用法律的一种有效形式,不能替代法律成为影响司法过程的核心要素。  相似文献   

10.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详细的阐述了行为观。亚里士多德认为,行为是人品质完满实现获得德性的方式。一个人的行为怎么样,他的品质就怎么样。亚里士多德把行为分为意愿行为和违反意愿的行为,对应称赞、惩罚、原谅和怜悯。  相似文献   

11.
在证明责任有效履行视角下,待证事实在审前阶段可以分为侦诉两方有效履行和未能有效履行相对说服责任两类,在审判阶段可以分为控方未能有效履行说服责任,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未能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以及控方有效履行说服责任的待证事实且辩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三类。刑事补强证据规则在审前阶段适用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消极补充履行以及检察机关直接补充履行中因证明不足而暂时搁置的待证事实,在审判阶段适用于控方初步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控方自行发现或法庭指定的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以及质证性补充履行说服责任中因辩方(或被害人一方)有效履行动摇责任导致证明充分性不足的待证事实。  相似文献   

12.
法庭语音学     
本文对法庭语音学进行了研究综述,主要介绍了该学科的核心内容:说话人鉴定。在实际办案中,当未找到嫌疑人,只有犯罪分子的检材语音时,可以使用说话人画像/说话人分类技术。若没有犯罪分子的录音证据时,可以让受害人和证人进行说话人的听觉辨认。具体的辨认形式有两种:对熟人辨认和对陌生人辨认,在对陌生人辨认时可以采用语音辨认的方法进行。当检材语音和样本语音都齐备的时候,法庭语音分析专家就可以对二者进行比对检验了。目前语音比对分析涉及到的问题和领域有:基于贝叶斯方法的法庭推理和似然比计算、共振峰频率的测量应用、非解析感知与样例理论、法庭说话人自动识别以及不同方法的综合应用等。  相似文献   

13.
法庭语音学     
本文对法庭语音学进行了研究综述,主要介绍了该学科的核心内容:说话人鉴定。在实际办案中,当未找到嫌疑人,只有犯罪分子的检材语音时,可以使用说话人画像/说话人分类技术。若没有犯罪分子的录音证据时,可以让受害人和证人进行说话人的听觉辨认。具体的辨认形式有两种:对熟人辨认和对陌生人辨认,在对陌生人辨认时可以采用语音辨认的方法进行。当检材语音和样本语音都齐备的时候,法庭语音分析专家就可以对二者进行比对检验了。目前语音比对分析涉及到的问题和领域有:基于贝叶斯方法的法庭推理和似然比计算、共振峰频率的测量应用、非解析感知与样例理论、法庭说话人自动识别以及不同方法的综合应用等。  相似文献   

14.
针对亚里士多德正义分类理论众说纷纭的现状,本文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等视角,对其正义分类理论进行逻辑的论证。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首先将正义界定为一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德行,并在此定义下将正义分为抽象的正义和具体的正义两大类。其中,抽象的正义分为自然的正义和传统的正义;具体的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上述正义分类,都有其宗教的和政体的现实基础。公平和"交换的正义"都不是独立的正义分类。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构成了其法律观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先秦诸子和古希腊哲学家都讨论到修辞学问题。由于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和所肩负的使命不同,二者研究修辞学的目的、理论基础、基本框架均有很大的差别。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修辞学,是在演说学框架下的"言语风格学",而先秦诸子的修辞学则更接近"美辞学"。从现有的材料看,先秦诸子讨论修辞问题早于古希腊的哲学家,但古希腊的学者有一系列修辞学专著,而先秦诸子除了墨家有《小取篇》这样勉强算作修辞学专篇论文外,其他关于修辞的讨论只是散见于诸子著作中的只言片语。在辞格探讨方面,先秦诸子与古希腊哲学家各有所长;在修辞基本理论阐述方面,先秦诸子要比古希腊哲学家全面深入一些;但在风格学理论方面,古希腊的哲学家又远远超过了先秦诸子。亚里士多德和墨子都是以逻辑控制修辞,在心理分析方面,亚里士多德和韩非子、鬼谷子又各有自己的独到之处。  相似文献   

16.
学术界一般认为“话本”是“说话人的底本”。但一方面,根据宋明献中有关“话”、“话本”、“话”、“说话”等概念的运用考察,“话本”一词应当解释为“故事”(包含伎艺性的故事及谈话的资料)。另一方面,“话本”在当时也不是一种体的称谓,明人还没有明确的体概念。由此,不能认为“话本”还可兼指其他学体裁,如诸宫调、传奇小说等,《清平山堂话本》更不是一部专门收录说话人底本的小说集。  相似文献   

17.
罗士俐 《北方法学》2011,5(4):111-120
关于法律语言特征已有相关著述,主要秉持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法律语言的本质特征是准确性,另一种认为是模糊性。这两种观点的论据均欠妥当。法律语言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在立法语言中,通观我国法律条文的语言表述,法律语言区别于其他语言的本质特征当为严谨性。从词、句和修辞等维度进一步论证,法律语言的本质特征也当为严谨性。  相似文献   

18.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19.
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时期,司法调解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言辞说服艺术的调解,离不开修辞技巧的使用。法官在司法调解中合理使用各种修辞方法,既能够有效说服当事人顺利接受调解结果,又能够有效执行法院的社会治理功能,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但法官掌握调解和修辞技巧的能力,只是影响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的一方面因素,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是法官运用修辞调解纠纷的主观姿态。当务之急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官人格,确保每个法官都能秉承善意运用修辞调解纠纷,才能真正有助干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20.
法律疑罪是指不同解释主体对同一刑事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了有争议的理解。法律疑罪的本质在于不同解释者个体的价值判断存在差别。为了克服法律疑罪,必须促使不同解释者在个体价值判断上的趋同。同时,当价值判断出现一定差异时,还应该存在一种说服机制,以便缩小价值判断之间的差异。法律论证对说服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它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论证的程序;二是法律论证的一般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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