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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国龙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4):69-78
纠纷解决是法院所承担的核心社会职能。在纠纷解决当中,裁判理性是司法裁判理性化得以展开的基础和内在动力,需要在权衡各种复杂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同时,裁判理性的展开总是面临着审判裁量的二维权衡和反思,并集中在“落实规则治理和审判裁量”之间的调适状态中。在裁判理性的具体展开中,审判裁量的二维权衡关涉裁量正义的最终实现。人类理性化的发展是不可抑制的,而司法的技术权威是司法权威建构的重要来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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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司法的可接受性是指司法所具有的能够让当事人及一般社会成员认同、信任和接受的属性.[1]裁判的过程和结果能否被当事人认同并接受,关系到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然而,受法制传统薄弱与法制现状的制约、转型期纠纷大量爆发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冲突、司法改革举措不完善与司法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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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有的法院为使其司法裁判回应民意,在司法过程中出现了直接以政治化手段解决本应由司法手段解决的纠纷、不依据法理寻找和适用裁判规范、不依据法理阐明裁判理由等不讲法律和法理的问题。法理是确保司法裁判在法治框架内回应民意所不可或缺的手段。这一方面与依行政意志和常理回应民意具有局限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价值判断和词语技术方法密不可分。法官依据法理通过疏导、说服和鉴别、吸纳民意,以及通过寻找、解释或创制方法形成体现民意的裁判规范等方式,能使刚性的法律得以柔化,使司法真正发挥社会调节器的作用。然而,法理自身又具有专业性、主观性和争议性等有限性,对此我们应当通过修辞方法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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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对纠纷的裁定具有最终裁决的性质.在这种对抗性的司法活动中,不仅最终司法判决的公平、公正非常重要,而且司法判决的形成过程本身的公平、公正也具有重要的相对独立价值.司法裁决的过程和结果本身在对抗性的语境中都具有重要而独立的价值,这是法学界对司法裁判活动的普遍认识.但是,公证作为一种非对抗性的证明活动,其形成结果的过程是否与公证结果具有同等价值,或者就当前中国公证而言有无必要特别突显公证过程的价值?本文拟就公证的过程和结果的重要性做价值分析和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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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张骐:以公开立公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是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举措。它的意义至少有以下五点:有利于公正司法。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地方,也是讲理的地方。法院之所以能解决纠纷,就是因为它讲理(调解也以讲理为基础),能实现公正。如果仅是为了解决纠纷,而不管是否讲理,甚至黑社会也能办得到。我们把解决纠纷、裁判是非的权力托付给法院和法官,是要求法院和法官依照法律、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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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与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追求——转型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裁判困境及其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晋松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82-88
司法裁判的正当性问题及以对话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论证理论,近年来在我国受到学界广泛关注。为增强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对此也作出了应有的回应和探索,重点是强化庭审功能,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尤其强调裁判理由阐释及论证,要求法官必须公开其心证过程。但在中国转型社会的现实语境中,实质公正仍是司法裁判追求的最高目标,法官适用法律存在多重困境,法律论证过程不可避免地遭遇尴尬。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追求仍应以实现法律之内的正义为基础,同时应回应立法目的与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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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裁判文书与法律文化、司法理念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关系,裁判文书可以集中反映司法理念,而司法理念对裁判文书又具有制约和能动作用.如何将现代司法理念根植于民心,是当前司法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裁判文书的改革是弘扬和宣传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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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中,法院不仅具有解决各种冲突和纠纷的权威地位,而且法院裁判乃是解决纠纷的最终手段,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法院的公正来具体体现。因此,审判正义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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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其程序和结果的公正,不仅可以妥善化解争议和纠纷,而且将通过每个具体的公正裁判获得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尊重,最终树立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有助于社会矛盾在司法机制内得以平稳消化,直接保障经济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和稳定局面。司法获得公信力的过程,实质上也是我们走向秩序、走向和谐社会的通道。然而,令人不安的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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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公信力问题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导致司法信任危机产生的因素有多种,但司法的任意性是其中的一个主要方面。在司法裁判运行中对裁判规则、裁判运行模式以及裁判结果同一性关联的确定性的认识,是保证司法裁判公正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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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6):15-26
当代中国社会处在转型发展时期,司法承担着调节权益、解决冲突、实现治理正当化的功能。由于司法在中国制度框架中的特殊地位,原本仅具有裁判功能的司法,在中国制度实践中都具有政治意义。因而,在中国社会现实中,原本属于司法裁判意义上的纠纷,都可以顺理成章地转化成影响社会安定的公共事件。司法功能异化严重威胁着司法权威,其根源在于权力结构、社会结构、司法无用文化、政党与司法关系。为此,在司法权威构建中应坚持法律至上的理念,并再造司法权威的基本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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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纠纷解决、多边认同与司法积极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纠纷解决需借入积极的司法,表现为法院的权力不仅依靠作出裁决和法律解释,亦取决于能在多大程度上赢得对解释和裁决的服从。法官在裁判过程的内外都应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谨慎地作出选择。但是,法院的裁决需要从总体上权衡多阶层之间的不同利益得失,而不是只关注几个主要阶层的评估,即积极的司法需要实现"多边认同",从而建立一种司法积极主义的立场。这一结论能够获得历时性的经验证成。此外,司法积极主义下的纠纷解决出现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共事件应对机制的引入两个新动向,仍有赖于运作机制设计上的一种复眼式结构或者动态观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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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时期建设和谐社会对于司法的要求,不再仅仅是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还需要人民法院主动延伸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形式多样,如通过司法裁判化解纠纷调控社会秩序、通过整合资源多元治理促进社会稳定、通过引导制定公共政策规范社会行为等,其中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矛盾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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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 Mao-sheng 《河北法学》2012,30(2)
要实现党的十七大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目标与要求,就必须理性科学地解读司法及司法权的含义.司法及司法权在国外与国内由于法律传统和制度等因素不同因而有不同的理解,但都为我们正确认识司法及司法权提供了必要基础和有益借鉴.司法是诉讼中以终结案件为目的的一系列裁判活动,正是这一系列的裁判行为及裁判结果导致了案件的最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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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怎样才是公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的裁判如能达致这一要求,就是公正.但实践中可能并不尽如人意,影响公正的因素, 相似文献
20.
PENG Shi-zhong 《政法论坛》2007,(5)
我国法制建设中历来重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对司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无法"司法问题却有认识不足的倾向。所谓"无法"司法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规定不明或者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等情况下,由于法官不能拒绝裁判理念的要求,法官必须解决现实的社会纠纷。"无法"司法是以法官自由裁量权和司法经验为表征的,在司法过程中具有普适性。但是"无法司法"毕竟与严格依法原则有冲突,因此也应当对"无法"司法进行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