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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患者在医院走失 (丢失 )、财产被盗、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 ,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成为医患诉讼新的焦点。本文对与此相关的理论进行探析 ,旨在探讨法院在评判双方过错时所应适用的标准。笔者认为 ,附随义务是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财产进行安全保障的依据 ,法院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具体情事和诚信原则作为标准。  相似文献   

2.
法院在审理患者选择以侵权作为请求权,诉请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依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虽然是这类案件中的被告,但需要对于过错及因果关系方面进行举证〔1〕。为证明其行为无过错或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会举证病历、医学文献等等证据。但是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往往并不具备医学知识,所以虽然医疗机构举证这些证据,但对于涉及医学的专业问题,法官难以根据医疗机构举证的病历、文献等证据直接判断出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与患…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0,(5):36-46
《民法典》对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做法。从以往实践来看,对医务人员的过错判断过于宽泛,混杂了医疗机构的组织因素,加之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以及外部保障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医疗过错制度的规范目的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偏差。对相关条款的解释应妥当结合理性人标准、组织过错以及替代责任等理论。对医务人员过错的判断应遵循理性人标准,涤除医务人员过错判断中所掺杂的医疗机构组织因素。对于医务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的情况,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允许进行追偿,但应注意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协调。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既往私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做了原则规定;医疗纠纷处理实践的基础之上,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知情同意侵权行为及患者隐对医疗用品缺陷及不合格血液导致患者损害则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除了延续了过错赔偿的立法传统以外,对过错判定的标准和特定情况下的过错推定都做了前所未有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作为赵芸的代理人,我认为本 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应对 损害结果负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 赵芸不负责任。 一、关于过错的认定 过错的基本形式包括故意与过失,其中过失的过错是主要形式。法院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特定公共场所,有法定义务对前来打官司的有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法院在工作日打扫卫生,是应知该日会有人前来打官司。民庭在办公楼第四层,楼面为水磨石地面,用洗衣粉擦洗,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标准来看,是能够预见到如任污水下滴,如不采取材警示牌或其他有效措施,会导致来访人员摔倒、摔伤的损害结果。  相似文献   

6.
上述规定说明.医疗机构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就必须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在本例中,医生未能尽到第五十五条的义务.对患者在诊疗中可能受到损害的冷漠疏忽.延误了抢救时机.致使患儿夭折,是严重的过错。因其是职务行为,要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论医疗过错原则在法律冲突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侵权归责问题上存在着法律冲突,使得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案件时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审判的社会效果有时不尽理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的效力要大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法学理论,医疗过错也已涵盖了医疗事故。在目前有冲突的行政法规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适用医疗过错原则不失为司法解决法律冲突的理想方法。  相似文献   

8.
医学鉴定结论确立的责任参与度仅仅是法院确定机构医疗法律责任所参照的医学依据,责任比例应在医学鉴定结论的基础上,综合双方的法律地位、医疗机构的过错等因素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9.
医疗纠纷鉴定:因果关系判定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朱广友 《法医学杂志》2003,19(4):232-236
在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常被要求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过错的责任程度是多少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从医学角度来说,我们会把这里所说的过错理解为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常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过错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要件,它意味着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可能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法律责任。前者是司法鉴定人员可以解决的问题,而…  相似文献   

10.
三种意见中,我认为,法院和当事人均有过错,而爱卫会与本案既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又无主观过错,所以对此案只能适用混合过错原则,不适用公平原则及所谓非公平非过错原则(即按意外事件处理)。 首先,本案中导致当事人赵某摔伤的直接原因是其“失足”,而法院打扫卫生造成污水下滴只是间接原因。失足摔伤这是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的事,如无别的原因,其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自负。本案中是污水下滴促使当事人为躲避污水而“失足”,所以法院和当事人的行为都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法院及当事人主观上均有过错。法院是提供法律服务的特定场所,有义务保护来访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既然打扫卫生在所难免,法官们应采取安全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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