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2 毫秒
1.
患者在医院走失(丢失)、财产被盗、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成为医息诉讼新的焦点。本文对与此相关的理论进行探析,旨在探讨法院在评判双方过错时所应适用的标准。笔者认为,附随义务是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财产进行安全保障的依据,法院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具体情事和诚信原则作为标准。 相似文献
2.
法院在审理患者选择以侵权作为请求权,诉请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需要依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机构虽然是这类案件中的被告,但需要对于过错及因果关系方面进行举证〔1〕。为证明其行为无过错或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会举证病历、医学文献等等证据。但是作为案件裁判者的法官往往并不具备医学知识,所以虽然医疗机构举证这些证据,但对于涉及医学的专业问题,法官难以根据医疗机构举证的病历、文献等证据直接判断出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与患… 相似文献
3.
4.
作为赵芸的代理人,我认为本 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法院应对 损害结果负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 赵芸不负责任。 一、关于过错的认定 过错的基本形式包括故意与过失,其中过失的过错是主要形式。法院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特定公共场所,有法定义务对前来打官司的有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在本案中,法院在工作日打扫卫生,是应知该日会有人前来打官司。民庭在办公楼第四层,楼面为水磨石地面,用洗衣粉擦洗,从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的行为标准来看,是能够预见到如任污水下滴,如不采取材警示牌或其他有效措施,会导致来访人员摔倒、摔伤的损害结果。 相似文献
5.
论医疗过错原则在法律冲突中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在侵权归责问题上存在着法律冲突,使得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赔偿案件时无法正确适用法律,审判的社会效果有时不尽理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的效力要大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法学理论,医疗过错也已涵盖了医疗事故。在目前有冲突的行政法规条款尚未修改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适用医疗过错原则不失为司法解决法律冲突的理想方法。 相似文献
6.
医疗纠纷鉴定:因果关系判定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在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中,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常被要求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过错的责任程度是多少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从医学角度来说,我们会把这里所说的过错理解为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常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过错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要件,它意味着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可能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法律责任。前者是司法鉴定人员可以解决的问题,而… 相似文献
7.
医学鉴定结论确立的责任参与度仅仅是法院确定机构医疗法律责任所参照的医学依据,责任比例应在医学鉴定结论的基础上,综合双方的法律地位、医疗机构的过错等因素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既往私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做了原则规定;医疗纠纷处理实践的基础之上,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知情同意侵权行为及患者隐对医疗用品缺陷及不合格血液导致患者损害则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除了延续了过错赔偿的立法传统以外,对过错判定的标准和特定情况下的过错推定都做了前所未有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三种意见中,我认为,法院和当事人均有过错,而爱卫会与本案既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又无主观过错,所以对此案只能适用混合过错原则,不适用公平原则及所谓非公平非过错原则(即按意外事件处理)。 首先,本案中导致当事人赵某摔伤的直接原因是其“失足”,而法院打扫卫生造成污水下滴只是间接原因。失足摔伤这是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的事,如无别的原因,其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自负。本案中是污水下滴促使当事人为躲避污水而“失足”,所以法院和当事人的行为都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法院及当事人主观上均有过错。法院是提供法律服务的特定场所,有义务保护来访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既然打扫卫生在所难免,法官们应采取安全措 相似文献
10.
本文将对公证证据的认定标准进行剖析,探讨公证证据的标准问题,对公证实践中的证据采信及公证赔偿案件中的过错认定问题将会有所启发。本文首先探讨了公证证据概念的内涵,然后从公证实际操作中的证据认定的不统一及法院在判定公证处过错的标准问题展开分析,从而有利于公证员在办理具体公证事项进行证据认定。 相似文献
11.
勘验协力义务乃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及第三人为协助法院进行勘验所尽的公法上义务,包括勘验标的物提交义务与勘验忍受义务两种基本类型.勘验协力义务设定之目的在于保证法院能基于正确的证据调查之结果而作出适正的裁判,具有正当事由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拒绝履行.违反勘验协力义务将遭受公法上的制裁,表现为: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违反勘验协力义务,法院将拟制举证人关于勘验标的物的主张甚至关于勘验标的物所证明之事实的主张为真实;第三人违反勘验协力义务时,将会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勘验协力义务之设定基本上停留在行为规范层面,并且在适用范围上几无限制,显非妥适,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12.
告知义务是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之一,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常以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未能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损害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介绍了5例有关医师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损害案件及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并对医师违反告知义务时如何判定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旨在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与加害人的过失不同,受害人的过失并非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义务,而是违反了对自己的保护义务,此种义务在法律上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对于受害人的过失的判断,应以受害人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而非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为保持现行立法与司法的稳妥,可以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过失相抵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过失相抵能力。在未成年人遭受他人侵害,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情况下,若监护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成年的受害人应该承担监护人的过失,在斟酌损害赔偿数额时,实行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14.
论我国多数人之债的完善——以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15.
台湾地区保险法投保人告知义务规定了较为详细的投保人履行规则,与大陆保险法比较,台湾地区在法院判例的补充下建立的较为完善的投保人告知义务体系,值得祖国大陆研究和借鉴。 相似文献
16.
在发生在医院的杀人伤害案件中,医院作为安全义务保障人,其合理的安全义务保障限度应为事先提醒义务和事后救助、报警等,防止或制止犯罪不是医院的法定义务.医院赔偿责任限于补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信息不对称、附随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市场扭曲与失效问题,为此法律科以信息优势方以附随义务对其进行矫正与替代。就信息不对称与附随义务以及违反附随义务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等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8.
19.
本文在评析了一般意义上的义务概念和几种似是而非的法律义务观之后 ,提出 :法律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和权力的有效运行或实现 ,而由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并通过预设一定的法律责任来保障的、相关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作或不能作的某种行为。它有四大表现形态 :即权利对权利的义务 ,权利对权力的义务 ,权力对权利的义务和权力对权力的义务 ;其中每一形态又包含若干亚类。人们之所以履行义务 ,有多种原因 ,但归根结底是为了自我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适足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居住权、安全与健康权(或称舒适权)、住宅公平权、住宅隐私权、住房选择偏好权、住宅救济权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自由处分的权利。人权实现与国家义务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对于人权的实现国家既具有消极义务,更具有积极义务。我国政府在公民适足住房权实现上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应从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四个方面对国家义务进行分析,使之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