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社会危险性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细化了逮捕措施所应当具备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这有益于正确规范行使逮捕权。新刑诉法以列举的方法规定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没有设置兜底条款有利于避免逮捕权的滥用。但新刑诉法中社会危险性还存在分类标准宽泛,证明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本文指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概念,继续细化危险性标准,综合考量社会危险性因素,完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新增内容,是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实际运用;同时该制度扩张了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为了加大对附条件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针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监督救济制度存在的缺陷,要求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要征得被害人同意,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人民监督员监督,以及完善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3.
沙金 《法制与社会》2011,(17):141-141
逮捕是我国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从程序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从实体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所有的刑事强制措施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因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顺利到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可避免的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强制措施制度的相对不完善,产生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逮捕,不仅意味着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将受到最严格的限制,且法律允许对被逮捕人进行较长时间的羁押,如不能正确适用,则很容易造成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被逮捕人权益的情况。本文就我国现有立法对逮捕措施规定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阐述,对如何完善现有立法中关于逮捕的规定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相似文献   

4.
佘景妮 《法制与社会》2013,(24):110-111
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虽然对逮捕条件做出了进步规定,尤其是细化了社会危险性条件,有益于正确规范行使逮捕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在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条件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解读的基础上,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和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逮捕强制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作的批复法律文书中,《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上有“无逮捕必要”一词经常见到。“无逮捕必要”这一词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如“无逮捕必要”,那就不批准逮捕,从而产生了“无逮捕必要”一词。“无逮捕必要”与“有逮捕必要”,是对犯罪嫌疑人逮捕、还是不逮捕是在强制措施上的“分…  相似文献   

6.
张宁 《法制与社会》2014,(18):255+257
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逮捕条件进行了修改,其实质是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修改,这使得逮捕有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条件,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逮捕必要性"的随意判断,然而该条规定也存在条文模糊难以适用、配套机制不健全等不足。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的工作实践,从审查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的运用及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完善对逮捕条件的适用,发挥逮捕这一严厉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价值追求和功能定位。  相似文献   

7.
为了保证正确地使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决定逮捕犯罪嫌  相似文献   

8.
无逮捕必要是指检察机关对触犯刑法,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所依据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无逮捕必要范围进行了界定。而社会危险性是衡量有无逮捕必要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9.
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在一定期限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剥夺人身自由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保证案件的侦查、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刑诉法有关逮捕的证据条件,把握审查判断证据,准确区分和把握逮捕的证据要求,对办案实践显得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0.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后将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对犯罪嫌疑人产生较长时间的羁押。如果适用不当,则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造成严重侵害。因此逮捕措施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守相当性(比例性)和必要性原则(最少侵害原则),需要进行必要性审查,即是否采取逮捕措施,要同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轻重及其社会危险性程度相适应。但在司法实践中,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借新刑事诉讼法全面贯彻实施之机,如何加强此项工作,寻求保障刑事诉讼程序与保障人权的最佳契合点,有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权力。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受案后开庭审理前决定逮捕被告人,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逮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使用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由于逮捕暂时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法律对其使用作出了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三个条件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对于公诉案件来说,人民检察院是在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之后,依据逮捕的三个…  相似文献   

12.
于学志  王志成 《天津检察》2009,(4):59-59,58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逮捕条件表现为三个方面: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必要性条件。  相似文献   

14.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逮捕提起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的逮捕,检察院自行决定的逮捕以及法院决定的逮捕。其中第一种逮捕应用得最为普遍,刑事诉讼法对其的规定也最为详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虽然有要求复议权和提请复核权但必须首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对此可能涉及到被害人的利益。有人提出为了全面保护被害…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诉讼法理,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本质上是一种程序保障措施而非实体处罚手段,其运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审判及执行的顺利进行,而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制裁;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赋予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权,其目的也不是为了打击刑事犯罪,而是为了通过诉讼权力和职能的分离来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进而保障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检察机关在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例举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人数,并以之作为其履行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职能的内容和业绩向人大进行汇报的做法是不够妥当的。  相似文献   

16.
为保证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效防止和纠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超期羁押现象,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一、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用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依法全面、正确掌握逮捕条件,慎用逮捕措施,对确有逮捕必要的,才能适用逮捕措施。办案人员应当树立保障人权意识,提高办案效率,依法快办快结。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逮捕措施…  相似文献   

17.
李唐  张龙 《法制与社会》2015,(6):295-296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与公民权利保障密切相关.传统逮捕绝对数量巨大、逮捕率居高不下、“一捕了之”等诸多问题长期存在,逮捕适用恰当性问题急需解决.新《刑事诉讼法》以社会危险性条件替代逮捕必要性条件,对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带来的有机遇,也有挑战.本文指出建立社会危险性审查制度有助于全面客观公正的对是否适用逮捕提供依据,具有程序正义的独立意义.  相似文献   

18.
有逮捕必要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条件。对于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捕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最有效的手段。但在司法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基层检察院放宽逮捕条件,导致批捕率高,羁押人数多,判徒刑率逐年下降的现象,在一定程序上  相似文献   

19.
张吉喜 《中国法学》2023,(4):281-304
在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评估方法中,统计学方法优于经验方法,分类评估方法优于综合评估方法。犯罪嫌疑人逃跑是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具体情形之一,运用统计学方法对其风险进行评估是体现不同评估方法优势的选择。以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2133名犯罪嫌疑人和遵守取保候审义务的2006名犯罪嫌疑人为样本,通过统计学分析,发现户籍地、受教育程度、就业状况、年龄、前科、盗窃罪、诈骗类犯罪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逃跑风险有显著性统计学意义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犯罪嫌疑人逃跑风险的评估模型具有较好的预测能力。将该模型转化为计算机运算程序,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逃跑风险的评估工具。该评估工具不能否定检察官的裁量权,在使用该评估工具时亦需要保障辩方的知情权和提出意见权。  相似文献   

2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与原刑事诉讼法相比,主要是将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就使得批捕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但由于其理论上的过于概念化,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就逮捕条件较以往放宽了还是更加严格了抑或没有变化众说不一。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笔者试结合实践中…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