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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当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08条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而现行《律师法》第38条又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如何在作证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律师作证义务与律师保密义务冲突的解决之道有赖于对律师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2.
一、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在我国的立法和理论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表明我国立法对律师保密义务予以了关注。与此同时,《律师法》第35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隐满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的规定,要求律师必须履行真实义务,从而将其置于同时履行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两难境地。何谓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真实义…  相似文献   

3.
完善现行《律师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律师职业保密义务的规定,让律师享有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使当事人得到更实在的保障,以此促进作为文明化程序标志的律师制度的社会民主化和透明度的提高,在这个方面与律师权利的国际标准尽快接轨。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途径有如下建议:首先,扩大职业秘密的时间范围;其次,明确职业秘密的范围;再次,确认律师作证特免权。  相似文献   

4.
从律师举报犯罪角度谈律师保密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因为其执业活动的需要.会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中得知更多的秘密。对于当事人的隐私与商业秘密,我国《律师法》第38条已经将其纳入律师保密义务的范畴.法律规定对其进行保护。而针对其知悉未被司法机关得知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律师是否应该举报.则引发了关于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平正义相冲突时该如何处理的讨论。  相似文献   

5.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得知的案情秘密是世界各国对律师的普遍要求。我国《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由于该条规定律师保密的范围狭窄,而且未对保障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有关权利作出相应的规定,给律师实行履行保密义务带来诸多不便。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律师保密的范围狭窄且不明确,致使律师在履行保密义务时很难操作为了保障律帅依法履行职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律师保密范围规定得十分广泛.如日本《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或曾任律师的人…  相似文献   

6.
袁俊  刘静 《中国律师》2005,(11):69-70
我国现行《律师法》自1996年颁布以来已有9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法制建设的发展以及律师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目前,律师法的修改正在进行中,法律界也针对《律师法》的修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其中不乏针对律师保密制度的讨论,特别是对确立律师的拒绝作证的特权和拒绝搜查扣押权呼声很高。目前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律师的保密义务确定为律师的一项重要的义务,差别仅在于立法的疏密程度不同。可见,保密义务已成为世界各国律师执业中一项基本的、重要的义务,这是因为:第一,律师职业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律师必须保守职业秘密…  相似文献   

7.
王进 《天津检察》2007,(6):23-25
一、侦查机关向证人取证与证人的作证义务 《刑诉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一章也专门规定有询问证人一节,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  相似文献   

8.
律师为了竭尽所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通常不可避免的会事无巨细的了解当事人的有关信息,因此为当事人保守秘密既是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又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有人认为律师有权对当事人的一切信息严格保密,有人认为律师对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应负检举揭发义务,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为视角,尝试分析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律师保密义务的立法导向。  相似文献   

9.
司莉 《中国律师》2003,(12):31-34
律师保密义务,是一个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实际上,它却是一个关系到律师职业生存状态的问题。2001年4月,河南焦作市一律师因将案卷材料留给被告人家属被判泄露国家秘密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从其被捕至二审改判无罪,历时两年多。此案在律师界引起强烈反响,被律师界认为是继《刑法》第306条之后又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利剑。当我们搁置起同情心,以惊醒的态度,冷静地审视该案时,发现它提出了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律师道德规范在保密义务主体、客体、对象、期间、履行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提示业内人士必须认真的研究和界定律师保密义务并完善相应的规范。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21,(6):103-110
保密是贯穿律师执业活动始终的基本问题。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仅规定"律师"应当对委托人承担保密义务,并未对"律师"外延作出解释。除受委托的律师以外,律师聘请的辅助人员、与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与职员以及实习律师在正常的执业活动中也会不可避免地知悉委托人的相关情况和信息,其是否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尚无定论。考察域外相关规则,无一例外均要求此类人员承担相应保密义务。规定律师聘请的辅助人员、与律师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与职员以及实习律师的保密义务势在必行,这是现代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构建和维系律师与委托人信赖关系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1.
2003年7月21日,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规定了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条例》第六条)。“责任”与“义务”意思相近,通常可以替换使用。那么应当如何看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之间的关系?笔者试以抛砖之作,求教于大家,并期待引起社会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关注。  相似文献   

12.
一、修正后的《律师法》存在一定立法缺陷 (一)《律师法》与上位法有冲突,易造成执法困惑《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而这一规定,明显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13.
《保险法》第16条中被误读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界和立法者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和第20条的不充分理解,导致我国《保险法》第16条一直被误读为关于告知义务(披露义务)的规定,但其规定实为陈述义务(实答义务)。这种误读根源于英国保险司法实践长期对保险人的抗辩策略的迁就。不过,这种误读导致的我国《保险法》对披露义务(告知义务)的立法遗漏,碰巧歪打正着顺应了披露义务的软化这一当代保险法发展趋势。然而,《保险法》第16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则与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协调,不利于实现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一修法目标,也偏离了英国保险法和合同法中的合同效力异动规则;将其修正为撤销合同则可矫正这些弊端。  相似文献   

14.
陈杨 《法制与社会》2010,(34):63-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但法律的规定与审判实际中的情况相差巨大。本文指出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证人作证制度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和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应予以重视。  相似文献   

15.
一、从法律理论上看,刑诉法规定通知证人询问持续的最长时限,是维护证人合法权利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刑诉法只单方面规定证人的“作证义务”,没有从维护证人权利的方面规定如何保障证人的合法权利,这样,  相似文献   

16.
对于当事人或第三人是否负有勘验协助义务的问题,德国《民事诉讼法》及日本旧《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1款已经规定准用第223条关于文书的规定,当事人或第三人均有依法院的命令提出勘验物或容忍勘验的义务。我国台湾地区修法后,其"民事诉讼法"第367条已经增列第344条及第348条准用的规定,明示当事人和第三人均负有提出勘验物或容忍勘验的义务,以杜争议。但是,祖国大陆现行立法并未规定鉴定或勘验协助义务,因此确有必要引入鉴定、勘验协助义务以便法院遇有不协助鉴定、勘验时依据证明妨碍原理认定事实。  相似文献   

17.
田国宝 《法商研究》2004,21(2):89-95
刑事证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的、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有关事实的个人和单位。作证不应当定位为证人的义务 ,而应当定位为证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 4 8条第 1款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 ,应将其修改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所有耳闻目睹案件有关事实的人 (单位 )都有作证的资格。  相似文献   

18.
章法 《法庭内外》2008,(4):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相似文献   

19.
陈露 《中国律师》2013,(6):82-83
2012年8月6日,美国律师协会批准通过了对于《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最新修改。此次修改增加了允许律师披露信息的特殊情形,将律师的保密义务从消极义务提升到积极义务,并扩大了保密义务所涉及的范围,充分保护了委托人的信息安全利益,是美国律师保密义务完善过程中的一大飞跃,反映了美国律师行业发展的新动向。  相似文献   

20.
你有权拒绝作证——证人特权制度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因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的权利。这一制度在英、美、法、德、意、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普遍盛行。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设立证人特权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48条第 1款、第 2款分别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在我国,凡是知道案情且具备作证能力的人,不论身份如何,均负有作证义务。笔者认为,这种证人义务无条件性的立法状况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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