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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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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关事务担保对于加强海关监管,促进海关流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海关法》已经设立海关事务担保法律制度。但是海关事务担保的法律属性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是由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所造成的。事实上,海关事务担保的法律性质很难说究竟属于公法还是私法,但是完全可以借鉴私法上的担保制度,对现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进行扩充与完善,实现其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2.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不仅关系到海关具体执法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也关系到相对人和担保人的切身利益。本文在阐述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性质的基础上,重点检讨了我国现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海关管理有关的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手续时,由其本人或海关认可的第三人以向海关提交现金、实物或者保证函等财产、权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1〕海关事务担保对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通关效率起到积极作用,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海关事务担保在对外贸易中得到广泛应用,海关、担保人、被担保人等主体之间因担保产生的争议也逐渐引起关注。公正、合理、有效地解决担保争议,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符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理念,对树立司法权威,转变公共治理理念亦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海关担保制度是海关处理严密监管与贸易便利两者之间关系的有效手段。中美两国均已建立了海关担保制度。但与美国相比,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海关担保法律法规,采取归纳说明与授权条款相结合方式阐述海关担保适用情形,同时注意限制授权条款无限扩大的趋势。对于担保人资格问题应充分细化,并将专业化担保公司保函纳入到海关担保物的范围之内,对海关担保的基本程序也应作出明确规定,特定海关担保业务的程序可以通过制定规章的方式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5.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使海关确信对海关承担的义务必将得到履行的一种保证①。建立海关担保制度有利于解决简化手续、加速通关与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这对海关管理的矛盾,特别是在当前海关担负着既要便利守法企业、促进贸易效率,又要加大查处走私违法案件力度、保障国家利益的双重任务,建立和完善海关担保制度尤为重要②。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 海关事务扣保是在海关管理过程中与进出境有关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以向海关提交保证金、权利证书或担保函等方人,保证行政相对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海关义务的一种担保。在海关事物担保中,海关…  相似文献   

6.
刘洋 《科技与法律》2003,(3):7-8,80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又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执法或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是指海关依据国家法律的授权 ,在边境采取的制止侵犯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行为。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在 1994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基础上建立的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谈判内容国内法律化的一部分。几年的海关执法实践证明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日显重要 ,但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 ,在实践中也逐步反映出法律制度本身还存在一定的立法不足 ,有待理论界来共同探讨、完善。本文拟结合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 ,根据TRIPs和WCO《海关实施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的国内立法样本》以及新的《海关法》的相关规定 ,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海关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建立适宜的有效担保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建立广泛合作制度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谈谈对完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7.
民法是现代社会赖以正常运转的基础法律。在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上,行政法借用民法的概念与制度时不应改变私法主体既有的行为规范,以免社会无所适从。担保制度运用于行政法,形成行政担保不仅可行而且合理。行政担保与民事担保共用担保的一系列制度,可以建立起行政法与民法之间的桥梁,使各种不同的权利之间具有相互比较的基础,也可以节约大量的立法资源,避免一些潜在的矛盾。  相似文献   

8.
学界通说认为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知识产权质权是权利质权;且为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立法肯认。通过分析,质疑通说,澄清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性质,纠正认识误区,并指出现有担保法律制度按照"物"的理念和认识来设计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存在根本的理论缺陷,为发挥知识产权应有价值,提出应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从现行担保物权法律制度中独立出来,回归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9.
融资融券担保性质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融资融券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一种新型交易制度。该交易中的担保法律关系最能反映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特点,也是整个交易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但是,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其性质。理论界对此也存在巨大争议。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让与担保说”、“信托说”及“最高额质权说”。确定融资融券担保的性质不仅能为解决实践中的各种纠纷提供充分的法理依据,对融资融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亦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0.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我国规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活动的法律、法规与迅速发展的信用担保实践相脱节,制定一部专门调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法律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1.
大陆法系动产担保制度之法外演进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代担保制度的核心在于动产担保。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在动产担保方面的得失无疑是我们在制定物权法、民法典时应着力审视的。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动产担保制度的法外演进的考察,探寻其共通的发展轨迹:从移转占有型担保到非移转占有型担保、从定限型担保到移转权利型担保、从典型担保到非典型担保,我国应重点再造非移转占有型担保制度,对移转权利型担保、非典型担保应采慎重态度。  相似文献   

12.
信托收据制度源自英美商人的天才创造.随着现代信用证交易方式的日益普及,信托收据已发展成为信用证进口“押汇”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担保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对此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认知,这主要在于对信托收据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本文立足于我国法律制度,提出建立两个法律关系层次的信托收据制度,第一层是信托担保制度,第二层是让与担保制度,两个制度之间相互衔接与配合,从而在信托收据交易各方之间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伴随着活跃的融资活动而产生的股权让与担保实践,被认为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有利于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确的让与担保制度,并不能直接推出承认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结论。司法案件审判结果固然可以作为观察股权让与担保制度的样本,但其呈现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合同效力、担保责任等层面,未能全面构建股权让与担保涉及股权变动、公司治理、民事执行、破产等层面的协调体系。从制度功能讲,股权让与担保未必能促进融资,反而可能增强股权受让人的强势地位。不应急于将股权让与担保明确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应对司法实践纠纷解决,可区分股权让担保的对内对外关系处理。对内关系中,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股权让与担保所涉的融资、股权转让、担保意思做整体性解释;对外关系中,应遵循商事外观主义原则,通过保护第三人的信赖,来具体阐释涉股权让与担保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民事执行、破产清偿等规则。  相似文献   

14.
对于交易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的“新类型担保”,司法部门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如何解释我国现有担保物权制度,是对这些所谓“新类型担保”进行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前提。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脱胎于《担保法》以及在何等程度上超越了《担保法》的认识,又是我们解释现有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我国未来担保物权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中频现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实为借贷合同的案件,用买卖担保借贷的行为可以被定性为让与担保.这种担保的性质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担保权?这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是本文核心.本文拟通过分析最高院判决的一起典型案例,推导出这类案件实质是让与担保,进而研究其概念、权利属性及法律构成,揭开其担保本质,最后联系本质及劣势,提出相关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6.
让与担保性质学说虽然众多,但担保性质更加突出,故实际上是担保制度的一种。让与担保制度在德、日等国家的顺利采用有其条件,其为解决动产抵押的欠缺而生,但也有利有弊。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现状下,没有必要引入让与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7.
基于对传统财产的分类和对权利的有限认识,立法普遍将知识产权规定为质押.知识产权担保与质押生效规则与动产规则存在适用的困境.将“权利抵押权”与“权利质权”合并为“权利担保”,其设定担保的方式仍然因登记和占有而被区分为质押和抵押,不具备类型化的可能性.知识产权担保设定为抵押,既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又能消弭现有立法缺陷,是知识产权担保的最佳方式.  相似文献   

18.
简论我国的行政担保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行政法领域中存在着大量的担保现象,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标,允许行政相对人以第三人的信用或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保障其权利实现和义务履行的一种行政法上的特别担保制度。行政担保制度是新公共治理理论在中国的一种制度实践,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理念。笔者提出了行政担保设定权的标准,同时还指出了行政担保在实施中被虚置、被泛化等问题。  相似文献   

19.
魏安江 《法人》2014,(10):70-71
正作为一项全新的融资法律制度,应收账款质押的推出值得肯定。然而遗憾的是,该项法律制度无论在顶层设计,还是在具体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都十分突出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法定的权利质押范围首次纳入到我国的《物权法》,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项将"应收账款"列为可以出质的权利予以规制,无疑对盘活社会资源、扩大动产担保融资范围,尤其对解决中小企业获取银行贷款的能力较弱等"融资难、融资贵"的突出问题、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法律保障作用,同时也符合现代社会担保物权制度发展的主流  相似文献   

20.
为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研究发现信用担保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目前,担保市场中法律制度体系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担保秩序的稳定和市场的持续发展,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厘清并深入剖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协作银行和政府监管部门四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构建多角度、多层面的控制机制和规范来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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