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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担保融资是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专利权的交换价值是其担保功能的法理基础.专利权担保的性质在法律上被界定为质押,专利权担保的效力以登记为要件.目前理论认为,专利权担保为介于抵押与质押的中间形态或接近抵押,其效力以担保合同生效为要件.由于专利权担保融资属于间接、非证券无形资产融资,因此受到三个方面的基本规则约束,即专利规则、担保规则和贷款规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专利权人与贷款人之间可以根据设定担保的实际需要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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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知识产权担保设计多种担保方式,是因为知识产权担保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们没有必要规定当事人必须选择何种担保方式,而应当尽量为其提供多样的担保方式,扩大其选择范围,并尊重当事人在实务中的理性选择。本文认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包括权利质押、让与担保、财团抵押和企业担保4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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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通说认为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知识产权质权是权利质权;且为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立法肯认。通过分析,质疑通说,澄清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性质,纠正认识误区,并指出现有担保法律制度按照"物"的理念和认识来设计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存在根本的理论缺陷,为发挥知识产权应有价值,提出应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从现行担保物权法律制度中独立出来,回归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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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与质押之区分 ,大陆法系主要有三种立法例。我国对抵押与质押关系的处理经历了由《民法通则》的“质”“押”合一到《担保法》的“质”“押”分立的变迁。《担保法》中采取多元化的标准区分抵押与质押 ,担保标的不同 ,抵押与质押的区分标准也各不相同 ,这就造成了若干理论上的困惑和一些实践中的不便。为此 ,有必要以民法典的编撰和物权法的制定为契机 ,对抵押与质押的区分进行重新思考和抉择 ,选取占有方式作为二者区分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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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标的占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都是以质押模式设立了知识产权担保制度,但在所谓的知识产权质押中,对知识产权的准占有并没有转移,因此其名为知识产权质押,实为知识产权抵押,理应重构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并以抵押模式确立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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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担保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债务担保方式。在实践中,对于不动产收费权担保有质押说和抵押说两种观点。比较而言,质押制度较之抵押制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符合市场经济权利流通逻辑。在将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的前提下,收费权的公示方式需要法律确定,审批和登记为其主要公示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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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方式,在本质上都属于物权担保.同时,两者既有诸多共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从该财产中获得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本文拟就抵押与质押之异同作一粗浅探析,以期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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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是以能够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标的,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权利质押,其属于我国权利质押担保制度的重要部分,该种权利质押能很好的处理动产质押原则与担保制度功能的冲突。然而当前我国的商标权质押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亟需建立科学完善的商标权抵押制度,这就必然要改进优化评估规范、强化立法的操作性、减少质押风险等以促进其对社会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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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法制选择与裁判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三权分置”构架下如何放活土地经营权存在不同主张,其焦点在于土地经营权能否构成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以及能否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在现行法律未作重大修改背景下,应当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及民法理论,赋予土地经营权担保功能,维持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坚持物权与债权以及抵押与质押相区分规则.作为一项债权性质的权利,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转让、转租、入股及质押担保,司法机关可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入股以及权利质押等法律规范予以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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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制度自产生至今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变化与整个社会的进步是协调一致的。现代市场经济对资金融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伴随着财产权的不断诞生,出现了一些新的担保方式,如以权利为标的之担保物权——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押。权利,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把它归入无体物的范围。到了现代社会,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权利的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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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作为一种信用手段,在现代化经济生活中已被广泛采用.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两大类.人的担保,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物的担保,即担保物权.在传统民法上,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四种形式.我国《民法通(?)没有规定质押这种担保,而是将质押和抵押合二为一,统一规定为抵押,质押的内容已被包含于抵押之中.而《担保法》将质押从抵押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新的独立的担保方式加以专门规定.那么,它与抵押有哪些异同点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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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生的权利质押——浅析基础建设收益权质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活动的多元化,权利质押也应运而生。我国关于担保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权利质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对权利质押的种类进行了列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首次明确了公路、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及其他适于质押的不动产收益权可以设定权利质押。但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收益权质押类型,如城市土地出让收益权等基础建设收益权质押。本文旨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结合实践,对新生的基础建设(含国家重点工程)收益权权利质押进行分析和探讨。一、权利质押的立法现状和实践形态《担保法》第75条规定了权利质押的担保方式,并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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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花按揭作为一个房地产金融工具,在我国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却又在实践中频繁运用的大背景下,凸现出对于其法律属性定性的研究价值。从实践角度出发,楼花按揭按其运作流程将预购人和银行间的担保形式分为两种担保权利类型。以房屋产权转移为界,在此之前设定的是质押担保,而在此之后所设定的则是抵押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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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与实践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备受学界关注.与经济学界的研究视角不同,法学界更应注重对现有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的解释.知识产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孳息的权利、转质押的权利、保全权、对质权侵害救济的权利以及实行权,通过民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漏洞补充等方法,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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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办法》第18条以权利作抵押担保的理解。在现代社会,允许以权利为标的而设定抵押权。这是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纳的一般原则。因此,我国也不例外。《办法》第18条规定“以承包经营权等合同权益、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权益进行物权担保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可比照本办法执行。”此条看起来是本《办法》的兜底条款,但在实践中基于此而设定的抵押可能产生许多不同于一般抵押的法律问题,故笔者在此对该条进行简单地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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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设定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权质押从其设定来看,由于采取登记公示的方式,其实质是抵押而非质押.依据质押标的的构成要件,可出质设定质押的商标范围不仅是普通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还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以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质押的商标权范围不仅有商标专用权,还有商标转让权,普通商标许可权等.商标权质押的设定中登记的效力应是生效要件,不以商标注册证等权利证书的交付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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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性使知识产权质押与占有存在理论困境,既不能适用占有也不能适用准占有,这使得知识产权在适用动产质权规则时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囿于传统财产的分类和在立法时对权利财产的有限认识,知识产权质押不能不说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