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焦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应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这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贿赂案件的证明中,有两个涉及该规则适用的问题有待于明确。 相似文献
2.
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口供补强规则存在的立法缺陷和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对口供补强规则的一些认识,通过对口供补强规则中的几个核心问题如需要补强的口供的范围、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口供补强的程度、共犯之间的口供能否相互补强等进行探讨,提出我国应当兼采实质说与形式说,合理设定补强范围和补强标准,补强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是主证据而不是案件事实,同案犯的口供不能通过一致性获得补强。进而对我国完善口供补强规则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虚假供述一旦被采信,极有可能导致错案。近年来,我国先后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刑诉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口供的证据规则。由于虚假供述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虚假供述的多样性,它们在整体上防范能力有限。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相比,以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作为突破口不仅具有理论根据、比较优势,也具有现实根据。为切实防止虚假供述,必须要结合虚假供述的形成机制和真假供述的识别原理,参考其他国家的口供补强规则,分别从补强证据要求、待补强口供要求、补强对象和程度等方面使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经过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过滤后的任何口供,只有在特殊情节排除了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前提下获得的,并得到了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独立证据或者新证据的印证,且供述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细节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4.
真实口供证明力强大,虚假口供破坏力强大。防止法院采纳虚假口供是降低错案风险的核心环节之一。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防范虚假口供的证据规则,即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各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前者范围有限,且在防止虚假供述方面存在内在困境。后者以证明力为中心的规制方法值得肯定,但其中的消极补强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变为任意补强,积极补强规则可能会使法官采信虚假口供"合法化"。为使补强规则发挥功效,需要把积极补强规则的精神—补强程度—吸收到消极补强规则的规制方式—否定方式—之中,并结合真假供述的判断原理,使消极补强规则实质化:即任何口供,只有其中包含的"隐蔽性情节",在基本排除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情形下获得,且与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实现消极补强规则的规制目标,刑诉法所确立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在历史上口供一直被称为证据之王,许多案件只有具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才能结案定罪,致使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有违司法公正的行为屡禁不止。对于这一状况的改善,必须着眼于增强口供的可信性及证明力,通过口供补强规则的确立,使口供的积极作用得到正确发挥。 相似文献
6.
7.
作为一种证据规则,证据补强是针对某种证明力薄弱之言词证据,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质上具有相通性.作为一种当事人证据,被害人陈述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或者证明力.在口供补强已经被我国刑事诉讼法移植确认的情况下,确立被害人陈述之补强规则也是合理的.具言之,在被害人陈述成为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或者仅有的证据时,应当对该被害人陈述进行证据补强. 相似文献
8.
9.
10.
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伪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用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之目的,在于改善司法机关依赖口供定罪的现状,从而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的基本目标。但是实践中不仅存在仅凭口供定罪的情形,还存在通过异化口供形式或者形式化口供补强,以规避第55条约束的现象。异化的口供形式,本质上仍然是“被告人供述”;形式化的口供补强规则,是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形成虚假印证。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标,应当对第55条进行实质解释,既不能通过异化口供来定案,也不能进行形式化口供补强,将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换言之,应当不断降低口供在司法证明中的证明力,积极寻找其他客观性证据,并结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从而达到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才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合理适用。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在规范层面及实务层面经常被降格为某种“证据”加以运用。自认证据化的程序设定成因在于我国自认的形式、阶段及对象均较为宽泛,导致自认与证据等心证来源混杂。自认证据化并不契合自认制度的理论根据和程序机能。基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所导出的真实义务、法官心证原则以及虚假自认损害第三人利益之结果,仅能否定少数特定情形下的自认具有刚性拘束力,这也契合辩论主义之意蕴,并能与自认撤销制度相协调。据此,应在限缩自认程序设定的前提下普遍确立自认的刚性拘束力,在此基础上列举否定自认效力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13.
14.
供述排除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排除规则中排除供述的具体条件的设置,供述排除的目的是供述排除规则中的核心内容,排除的条件也很重要,它们决定了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美国供述排除的目的经历了从"排除不可靠的供述以预防误判"到"排除违法取得的供述以保障权利"的转变,而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仍以预防错案为主.在排除供述的条件方面两国差异... 相似文献
15.
广义上的共犯口供问题包括未共同审理的共犯的口供问题,以及在同一程序中审理的共犯或其它牵连案件被告人等共同被告的口供问题。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问题在台湾地区的证据法上经历了一个从模糊到逐步清晰的发展时期。在台湾地区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共犯口供在其他被告的案件中作为证人证言,并要求补强证据;对于共同被告则可经程序分离而进行证人的证据调查程序,并且其口供同样也需要补强证据。对于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的处理方式体现出台湾地区对严格证明法则的重视,对被告人程序权利保障的加强,也反映出口供在证据体系中地位的降低,但依然存在一些难题未能解决。台湾地区共犯及共同被告口供的证据规则能给大陆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6.
供述排除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排除规则中排除供述的具体条件的设置,供述排除的目的是供述排除规则中的核心内容,排除的条件也很重要,它们决定了排除规则的适用效果。美国供述排除的目的经历了从排除不可靠的供述以预防误判到排除违法取得的供述以保障权利的转变,而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仍以预防错案为主。在排除供述的条件方面两国差异很大,这是由目的的不同所导致。中国目前的供述排除规则操作性不强,可能影响规则的施行效果。 相似文献
17.
论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构建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在证明事实的刑事司法证明活动中,以客观性证据为审查重心,凭借其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证据特性,确证案件基础事实,并优先运用客观性证据进而引导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形成梯次递进的结构性事实的证明体系,通过逐次验证各项犯罪事实要素来确证整个犯罪事实。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避免了以口供为主导的审查模式缺陷,具有发现证据上的矛盾和事实疑点的能力,在防止错案发生上有滤错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应建立起保证模式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办法,确立适用规则,从制度上落实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相似文献
18.
张吉喜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2):67-72
在我国,简易程序中的法庭上自白可以不需要补强,除此之外,其他一切刑事案件中的自白都需要补强;在对自白进行补强时,自白的补强证据只要能够保证自白的真实性即可,而不应当在补强的范围上作形式上的要求。自白的补强证据除了应当具备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能力外,还必须独立于被补强的自白;在程度上,补强证据只要能与自白结合在一起使法官产生确信即可,而不需要达到能独立使法官产生确信的程度。另外,共犯自白在作为认定其他共犯犯罪的证据时同样需要补强证据;共犯自白可以作为其他共犯自白的补强证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