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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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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河南赵作海冤案,到浙江张氏叔侄冤案,再到备受关注的聂树斌冤案,呼格吉勒图冤案,给司法公信再次带来灾难性影响。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再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折射出国家在特定时期的法治状态和刑事司法形态,分析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法治国家重要研讨的课题。  相似文献   

2.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作出了再审宣判,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早在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死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改判对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一、呼格吉勒图案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启示从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刑事判决书来看,原审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和流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  相似文献   

3.
周跃飞 《法制与社会》2015,(8):54-56,58
中国进入近代法制社会后,冤案错案的发生仍然屡见不鲜.近期才得以平反的呼格吉勒图冤案,再次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在体制、制度以及理念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本文将以呼格吉勒图案为视角,立足于我国错案频发的现状,分析其成因,就如何减少错案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4.
浙江张辉、张高平冤案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运行中很多普遍性问题。狱侦耳目制度的滥用是酿成此类冤案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从法制视角解读狱侦耳目,其身份具有合法性,证人证言具备证据能力,只因制度滥用才导致冤案发生。应当从明确管理部门、强化奖惩机制、加强多方监督制约、严格法庭审查等方面完善狱侦耳目制度。这将对加快侦查程序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真正还原案件事实、进一步预防和消除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平正义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湖北杀妻案暴露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一系列致命弱点。最近所曝光的湖北“杀妻”错案使冤假错案再次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在经历了源源不断、惊心触目的冤假错案以后,人们不禁要问:冤假错案是否能够避免?什么样的冤假错案可以原谅?什么样的冤假错案不可以原谅?冤假错案到底是人本身的问题,还是制度的问题?由于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能力所限,完全避免冤假错案是不可能的,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制度多么完善、无论其侦查手段多么完备恐怕都不敢说自己没有冤假错案,因此,在中国这样一个制度还不是很完善、侦查手段还不是很完备的国家出现…  相似文献   

6.
张冰茜 《法制与社会》2014,(15):133-134
2013年3月26日浙江杭州"5·19强奸致死案"的平反向社会暴露了我国刑事侦查行为中的种种弊端,本案中一个神奇的警方线人袁连芳成为酿成冤案的关键。如今,线人侦查作为技术侦查的手段之一,新修改的刑诉法已确立了其合法地位,而诱惑手段作为线人侦查方式中的一种,具有其特殊性。本文将从线人身份与诱惑方式两个角度切入,重点通过对不同诱惑侦查方式的探讨,简要论述线人侦查取得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  相似文献   

7.
刘玲 《法制与社会》2011,(17):289-290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培根语)。但在侦查阶段,如果因刑讯逼供而获取了"证据",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毫不夸张的说一个冤案的发生,其恶果则相当于对公平正义的颠覆,对人权的毫不留情的践踏。刑讯逼供对现代法制的发展了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相似文献   

8.
刘宪权 《法学》2013,(5):61-68
反思"张氏叔侄强奸致死案",克减冤假错案应当严格遵循三个原则:其一是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所要求的司法机关应坚守司法独立、坚持法律至上等内容,是克减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司法机关主动纠错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其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减冤假错案。其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取得的证据定案,极易造就冤假错案。欲要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就应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一并予以排除。其三是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轻"实际上创建了一个让司法人员心理平衡并得以自我安慰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司法人员给被告人日后翻案留下"余地"的同时,也很容易使自己失去了后顾之忧,冤假错案的产生也就成为可能。故而克减冤假错案,还应彻底摒弃"疑罪从轻"这一冤案错案迭出的祸根,坚决遵循疑罪从无原则。  相似文献   

9.
祁建建 《中国司法》2014,(10):38-42
正引言本文所指冤案,是指无辜者被定罪案件。在我国当下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冤案问题逐渐获得关注。这首先是由于刑事司法改革如火如荼,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生效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防范冤假错案的文件或者司法解释,要在防治冤假错案问题上破局。其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发布《关  相似文献   

10.
陈卫东 《中国法律》2010,(4):6-8,61-64
连日来,河南赵作海冤案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随着赵作海被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元的国家赔偿,遣起冤案才逐渐落下帷幕。冤假错案,这个刑事司法界最棘手的问题在不同时期不同程度地上演着。从此前的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到佘祥林“杀妻”案,再到至今还未讨到说法的河北聂树彬案,诸多的冤假错案轮番登场,  相似文献   

11.
2014年12月17日,冯志明被戴上手铐和头套带走了. 被带走前,冯志明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他的头上,另一个更受瞩目的“头衔”是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 在冯志明被带走的两天前,呼格吉勒图被宣告无罪.这一“判决结果”立刻引发关注浪潮.作为一名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呼格吉勒图之所以引发“史无前例”的关注浪潮,是因为早在18年前他就被认定为“杀人凶手”而被剥夺生命.彼时,他年仅18岁.  相似文献   

12.
当赵作海冤案继佘祥林冤案后又一次出现时我们迫切需要改变传统思维模式,重塑现代司法的新观念:必须从重实体之法轻程序之法经过并重再到尤重程序之法的历史性转变;必须要建立起现代刑事法律关系的新概念;必须从满足"几个基本"的要求到"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转变,刑法理论和刑诉理论上所提倡的"疑罪从无"原则本来与"超越任何合理怀疑"原则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理应予以坚持贯彻;消除冤假错案、平反冤假错案、避免公民个人的不幸是防止民族悲哀、雪洗国家羞耻,也是预防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必要条件,我们每一代人特别是每一个有职有权的人都有责任避免这一现象的出现。  相似文献   

13.
诱惑侦查手段在犯罪侦查中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的运行处于封闭状态,不符合侦查法治化原则。学界对诱惑侦查合法性界定的"两分法"标准存在缺陷,不能合理地解决诱惑侦查手段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合法性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对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实行"三分法",可以较好弥补"两分法"标准的不足。最后以"数量引诱"和"打预谋"侦查方法为例,分析其合法性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博弈刑诉法     
叶飞 《法治纵横》2011,(20):17-19
十余年间,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相继曝光,不断拷问着中国刑事司法的痼疾。《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一再被审视。  相似文献   

15.
佘祥林故意杀人冤案经过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了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通过清查,全国类同佘祥林的冤案还不少。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收回死刑复核权。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冤假错案?笔者将从一件普通的故意伤害冤案成因来分析一下我国对非法证据的态度、刑事证明制度、刑事证明责任、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6.
王乐龙 《行政与法》2009,(2):123-126
冤假错案是对冤案、假案、错案的笼统说法,通常又被认为是刑事错案的代名词.冤案、假案、错案及刑事错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事错案是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错案,其可以表现为冤案,也可以表现为假案,或者既是冤案,又是假案.研究刑事错案对于深化刑事司法改革,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水平,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于丰富刑事司法理论和刑事诉讼法学,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17.
沈岿 《中国审判》2015,(2):28-29
2013年和2014年,张辉、张高平、李怀亮、徐辉、呼格吉勒图等一批备受社会关注的冤案得以矫正,受害当事人或其亲属,得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其中,呼格吉勒图父母获得205余万元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占100万元,据报道是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订确立精神损害赔偿之后迄今为止的最高纪录。在一片舆论声中,"受害人的损失为什么是国家赔偿,而不是办错案的公务人员个人赔  相似文献   

18.
王萌 《法制与社会》2013,(16):59-60
赵高平案件的曝光,让人们再次反思,为何类似的冤假错案会一而再再而三发生,一场场悲剧的发生,以一次次的纠错赔偿机制启动的喜剧结束,最终却落得个一场场闹剧。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结合赵高平案件,从司法观念转变、公检法三机关的配合与制约角度进行分析,目的在于避免此类冤案的再次发生。  相似文献   

19.
王国宏 《人民检察》2013,(18):56-58
从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多起冤假错案的情况来看,导致这些错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深受"疑罪从轻"观念的影响,或者说是在这一观念的指导下办理了这些案件。因此,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从思想上对"疑罪从轻"观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清算。  相似文献   

20.
研读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口供至上"观念和做法的改变客观需要口供审查方式的相应转变。在观念与程序两个范畴之下,这种转变机制具体应当从司法、科技与人文三个层面展开。司法层面,侦查主体在侦查阶段应当全面取证,公诉主体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保持一定客观中立,审判主体在审判阶段应当做到相对自由的司法证明;科技层面,取证程序应当更加注重科技化,质证程序应当更加专业化,认证程序应当强调相对自由心证;人文层面,口供认识体系应当理性化,口供评价体系应当呈现交流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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