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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改革开放以来,避税现象日益引起税收界和税法界的关注。比如我国税法原规定“三来一补”企业初办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是针对新办企业起步时财务困难而给予税收优惠,而实践中一些纳税人却利用这一规定,不断地换牌设厂以谋取三年免税。又如某些跨国企业集团在内部交易中进行转让定价安排,当卖方所在国税负高于买方所在国税负时,交易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进行;当卖方所在国税负低而买方所在国税负高时,交易价高于市场价。这样,集团整体利润中,更多的部分承担了较低的税负,而较少的部分承担了高税负,企业集…  相似文献   

2.
新国八条与房产税试点 新国八条是2011年房地产调控打出的首个“组合拳”,包括在限购、价格控制、信贷、税收等环节进一步收紧,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提高到60%,贷款利率提高到基准利率的1.1倍;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等。上海房产税试点细则规定: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  相似文献   

3.
李引泉 《内蒙古检察》2003,(6):38-38,33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不顾国家的政策规定,利用粮食消费市场的管理漏洞,勾结一些粮食储备库及当地粮站,采用非法手段竞得国家限制买卖的“陈化粮”,转手加价倒卖,从中牟取暴利,致使“陈化粮”再一次流入粮食消费市场,对人的健康和社会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相似文献   

4.
今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其中最引入关注的莫过于建设部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的两条,一是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将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二是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即所谓“禁止期房转让”。  相似文献   

5.
关注要点1加大土地供应调控力度对居住用地和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地方,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着重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供应量。要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用地供应。进一步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第二条)关注要点2“炒地”行为将被依法制止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积土地行为,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二条)关注要点3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第三条)  相似文献   

6.
刑法389条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此相对应,刑法385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认识,而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议论较少,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成立的要件。因为,受贿罪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二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8.
2014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全文见第25页。),于2014年6月6日正式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通过专业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公证活动进行规范,对公证执业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若干规定》发布后,最高法院、公证界以及法学界有关人士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解读。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主任周志扬认为,《若干规定》的出台是完善公证救济制度的重要举措,为正确审理、解决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一套较为全面、稳妥的规则。  相似文献   

9.
解读一:超低价买车房属权钱交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特殊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第1条)解读二:收干股以分红定受贿数额《意见》明确:没有进行转让登记,但相关证据证明股  相似文献   

10.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法规定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典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相似文献   

11.
曾庆云 《中国公证》2007,(11):23-23
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是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发展的重要课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④围绕这一重要课题组成了专题调研小组进行深入论证和研讨.并召开了”公证业务开拓交流会”。与会人员对影响拓展成果和公证作用发挥的普遍问题达成了一些共识.为进一步推进公证工作在思想上作了一次颇有成效的动员。本刊特整理了此次交流会上的发言.将会上形成的一些理念和共识进行了书面汇总,并全文刊登了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主任左燕芹结合法国公证在不动产交易领域中的工作流程及最近全国关于昆明二手房公证的新闻报导,围绕理念的转变和公证模式的创新.就会议主题所做的总结性发言.以期对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深化公证服务理念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12.
晏洛莎 《中国公证》2010,(12):10-11
为树立公证行业良好形象.提升公证公信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增强民众的公证法律意识,中国公证防会于2010年8月《公证法》颁布五周年之际,组织全国公证行业围绕“8.28”《公证法》颁布日集中开展了一次公证宣传活动.各地方公证协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基层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积极响应.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3.
公证机构的审查范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疆 《中国公证》2006,(3):1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在办证过程中的审查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体现在第28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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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飞 《中国公证》2008,(8):63-63
新华网海口7月14日专电 一名购房者从三亚市公证处公证员手中拿到房产证时高兴地说:“公证机构开展的提存公证业务,为我们解决了房地产交易中的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15.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于2010年8月与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签订了“‘版权保险箱’数据保全公证战略合作协议”.并成立专题项目小组,共同研讨将公证与网络数字化技术结合.通过互联网为广大版权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版权作品保全公证服务。“版权保险箱”在研发过程中已引起各界关注.2011年11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中国首个‘版权保险箱’建成使用”的要闻。  相似文献   

16.
前言 2005年,公证工作围绕“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主题.强化服务功能,推动立法工作,加大改革力度,加强队伍建设,改善执业环境,公证事业的各个方面都有新的进展。公证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作用更加突出:公证立法取得历史性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正式颁布,将于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全国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公证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公证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卓有成效;公证工作改革、建设、发展稳步推进。  相似文献   

17.
近日,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问题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干部个人手中的闲置土地一律收回;违法违规买卖土地和出售出租自建住房、保障性住房、“小产权房”谋取的私利一律收缴:自建住房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  相似文献   

18.
业界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终于在2005年8月28日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纵观法律全文,《公证法》对公证事项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明确规定。承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但经过对法律条文的对比、研究,并总结多年来我国公证的理论与实践后,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作为理论上普遍认为的公证基本原则之一的“公证必须坚持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与立法上要求的“公证的事项必须真实、合法”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前者是针对公证活动这个过程。要求这个过程必须真实、合法,至于这个过程中所公证的具体事项是否必须同时具备真实、合法性。以及具备何种程度的真实性,具备何种合法性,则要具体事项区别对待;后者是针对具体的每个公证事项。要求其必须真实、合法。只有深刻理解《公证法》的规定。准确把握立法精髓,使理论与法律相结合指导实践,让“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在实践中得以切实抽行。才能有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9.
郝伟盛 《中国公证》2013,(10):42-45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相关规定的梳理 实务中.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原则,各级法院、相关金融机构,甚至一些公证机构、公证员对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具强公证”)的理解不尽相同,长期以来存在各种偏差。有些法院及公证机构也曾试图分析和理解《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等关于具强公证规定的“立法本意”.这样的做法本无必要,因为从基础法律理论人手即可明白.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了何种文书可以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20.
《中国公证》2006,(7):60-61
网络案件证据保全首用公证;证据公证与否赔偿相差8万;赴公证处打电话取证赢回官司;“有法律作保障,我们可以放心了”泸溪5万民工获合同公证;“律师+公证法律服务”降低房产交易风险;公证护航政府“拆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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