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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里 ,业务过失犯罪日益增多。由于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其犯罪主体的认识分歧较大。本文从犯罪主体的特征、犯罪主体的确认和犯罪主体的类型几个方面 ,对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进行了探讨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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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过失犯罪发案率有所增高,据统计,主要是由于业务性过失犯罪的犯罪率在不断上升,在过失犯罪案件中,这类犯罪案件占有绝大部分比例。为什么业务过失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呢?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业务性过失犯罪规定的法定刑过低,是使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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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的含义 ,有“广义说”、“狭义说”等观点 ,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每个业务过失犯罪的个罪中“业务”的内涵和外延均有所不同 ,不能笼统地用“广义说”或“狭义说”进行概括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要求有较大的差异性。管理人员和单位主体的认定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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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关于过失犯罪法定刑配置的立法与其他国家相比,在立法技术上还有很多值得检讨的地方:从宏观上来看,我国刑法典对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与故意犯罪的法定刑规定落差太小,违背了"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立法精神.从微观方面考察,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大多低于普通过失犯罪;对于过失危险犯,立法过于谨慎;罚金刑的规定过于笼统、宽泛,缺乏可操作性;过失犯罪的刑罚配置单一、不合理;诸多类型的过失罪法定刑配置缺乏协调性.这些立法缺陷的存在,容易导致司法裁判的不公,同时,也不利于对某些过失犯罪的打击.因此,有必要根据过失犯罪具有的特性将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作为一个类型化问题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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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明确把共同过失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犯罪之中,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通常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来解决在法律规范上不认为是共同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对共同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后的每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独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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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的立法研析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一近代刑法称故意罪为行为无价值,过失罪为结果无价值,放在立法上对过失犯均规定以实事构成即只有对法益发生实际侵害结果方可成立犯罪,以此从法意上体现对该类行为之结果的责难和否定评价。我国现行刑法同样承袭了这一传统思想,过失犯罪是作为故意犯罪的补充和例外罚而规制的,从具体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尤其是业务过失犯罪基本上持宽容和温和态度,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严格限定对过失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即对犯罪化范围上予以限制,并严格以“有规定的才处罚”的方式排斥了对过失行为的扩张解释和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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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犯罪过失分类方法为基础,突出渎职犯罪型过失的特点,将渎职犯罪型过失划分为职务上的疏忽大意过失与职务上的过于自信过失,职务事实过失与职务法律过失,职务纯正过失与职务非纯正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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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是否认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的发展使刑法学界已不能回避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明确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在共同过失犯罪中的核心地位,准确划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判断对象,正确认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与竞合过失的区别,对纠正传统理论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误解,建立和完善共同过失罪理论体系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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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短时间内废除死刑并不现实,当务之急是规范死刑适用。抢劫犯罪的死刑主要适用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抢劫犯罪和其他情节极为恶劣的抢劫犯罪。在认定主要刑事责任人时应全面考察罪中、罪后、罪前等多方面情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一般只及一罪;"先杀后抢"、"先抢后杀"的宣告刑应基本一致;在抢劫犯罪中一般不存在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形;"赔偿免死"的前提是犯罪分子真诚悔罪。酌定从宽情节的适用亟待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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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 Merriman 《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1991,7(1):19-39
Since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there has been a dramatic decrease in reported Japanese crime. Adult arrest rates have fallen steadily since the early 1950s and juvenile arrest rates have fallen since the early 1960s. 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rime predicts that crime rates depend upon returns to crime relative to returns in legal pursuits and the certainty and severity of punishment. Regression analysis is used to test this theory using Japanese data. The empirical results indicate that the economic model does not outperform alternative naive models. However, the results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hypothesis that increases in returns to legitimate work diminish both adult and juvenile crime. Unemployment affects some adult crimes but has little impact on juvenile crime. The share of the population in poverty has no significant impact on either type of crime. Increases in the certainty of punishment deters adult crime but there is little evidence that increases in either the certainty or the severity of punishment deter juvenile crime. There is weak evidence to support the hypothesis that increases in the severity of adult punishments deter crim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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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2):93-99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基于相同的过失共同造成损害结果即为共同过失犯罪,但现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和行为理论并不能合理解决这类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重构行为理论,将行为理解为"行为人运用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作用于特定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过失共同犯罪就是行为人之间在相互利用对方行为之际,应当控制而没有控制,最终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所以应当分别按照过失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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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的关系,对于我国过失犯罪,特别是业务过失犯罪的认定,有重大意义。对此,应当从不同的过失犯构造理论出发,做体系性思考。立足于行为无价值的新过失论,将过失实行行为定义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不仅能合理限制过失不法的范围,理论立场上也更为首尾一贯;而且通过注意义务的类型化,更能贯彻刑法的自由保障功能和法益保护功能。在新过失论的框架下,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和刑法上的注意义务在范围、性质上均有不同,但也存在相同之处:前者的危险防止义务是以定型的危险为前提而课予一般人的义务,后者则是以个案事态为前提而课予(处于行为人地位的)一般人的义务。违反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而违反以避免构成要件结果为指向的行政法规范上的义务,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必要的或不足的,则构成对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违反;如果该义务对于个案中的结果回避是不必要的、可替代的,或者会起消极作用,则不违反刑法上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