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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是关于交易费用的理论。它的提出为分析制度的经济意义铺平了道路。按照科斯定理,制度(包括法律制度)都是交易费用导致的必然结果。民法、商法、经济法体现了经济对法律不同层次的需求。完全竞争市场的状态并不存在,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市场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介入经济生活重新分配法定权利这种方式,比市场主体通过交易实现权利转移的方式,能够获得更高的社会经济效率。经济法正是规制国家介入经济生活进行法定权利分配的法律。有无法定权利分配是经济法区分于民商法的分水岭,也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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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整体利益因事关人类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而成为所有法律部门共同维护的对象,但不同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功能有别,其各自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路径也有异。基于市场失灵有损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干预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有效途径等认知,国家制定经济法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为旨在克服市场失灵的国家干预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并通过在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中作出凸显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安排,最终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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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反竞争的行为,各经济主体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限制和排斥竞争,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反垄断法是现代国家调整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法律,是经济法体系一个重要的基本构成。在西方国家,它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宪章”,“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并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对于规范市场经济竞争行为,维护市场新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建立并完善市场经济以及加入国际世贸组织参与国际竞争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制定反垄断法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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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定位——对“需要干预说”的理论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平等竞争权和自由交易权,维护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达致上述目的,经济法需要授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担负起监管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的职责。而为防止政府公权力的可能被滥用,经济法更是以法律手段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市场监管行政行为严格限定在法律授权及法定程序的范围内,强调公权力行使的责任性、义务性和透明度,做到严格依法办事。那种从“市场失灵说”出发主张政府对经济“需要干预说”的经济法理论,是对现代经济法本质和政府功能定位的极大误解,它在理论上是难以自证其说的,在实践中也是极为有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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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反贫困机理和制度设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贫困体现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这两个失灵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完善的理论基础;反贫困所体现的公平观是一种新型的、可持续的发展观,它是经济法之实质公平的典型表现形式;政府反贫困行为还与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相契合,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因此,经济法可以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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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一、经济法应对金融危机之路径展开:市场与政府兼治——对金融监管制度调整方向的探究二、经济法应对金融危机之价值展呈:多层面的兼顾考量——对金融监管制度调整运作的审视三、经济法应对危机之绩效考察:循法而为与合理取度——对金融监管制度调整成败的评析金融危机是经济发展史上的风暴型事件,它能在短时间内袭卷侵扰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秩序,使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发生急剧的恶化,加之许多金融资本的运动在区域版块及全球经纬间进行,金融风险也随之升级为国际性危机,因此,一个国家要同时承受来自境内境外的多重压力,这使得一国之域循法应对危机的任务相当沉重。危机产生是典型的市场失灵,危机之治是典型的国家干预,而克服市场失灵之国家干预,乃经济法之本意,经济法担当了治理金融危机的主职重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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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监管与反垄断同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进行规制的方式,它们既是经济管理规则的需要,更是经济法发挥调控干预功能的依托和主要手段,两者对市场失灵问题的矫正决定了相互间有着密切联系的一面。产业监管与反垄断制度在直接法律目标、创设动力、工具运用等方面存在诸多区别,这也是两项制度各自存在的价值体现。产业监管制度改革近年提出了“放松监管、加强竞争”的取向,这样就以竞争为接点,对反垄断法有了更多方位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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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芬奇公司的虚假宣传和虚假标识行为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消费者安全权属于经济法的权利范畴,政府应当承担起规制市场失灵、维护消费安全的职责,选择正确的规制工具并及时执行法律。只有将信息规制、私的规制等规制工具加以组合运用,并保证刑罚作为规制的后盾,完善消费安全规制的制度路径,才能有效保障消费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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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商法律制度的制定就是让经济利益得以实现和行驶,从而为民商事的活动更加的规范,才能确立一个公平的竞争途径,并完善并鼓励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组成部分为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民商法是对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时规范的一些事宜,就是为了让内在的发展和需要更加的有赖于法律制度,让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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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诉还是政府干预——经济法与民法视野中的外部性矫正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外部性是造成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法律制度首先确定权利 ,然后采取提起侵权之诉 (民法方法 )或者政府直接干预 (经济法方法 )来矫正外部性。选择哪种方法 ,由交易费用的大小决定。影响交易费用大小的重要因素是权利和权利主体具有私人性还是社会公共性特征 ,经济法则适用于交易费用过高导致民法失灵的情形。从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可以推论 ,经济法以调整对象的社会公共性为本质特征 ,与民法相互配合 ,共同调整现代社会中日趋复杂的经济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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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主要学说的相似之处,总结出经济法律的目的与功能——克服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再通过借鉴国内经济法的"三三理论"的研究方法,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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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立足点是市场失灵,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对市场失灵规制的需要,经济法的发展与不断完事源于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认识的不断深化,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由市场失灵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及市场管理关系组成.基于此,经济法应以和谐与发展作为其目标,时经济权利(力)义务应当作出清晰界定与合理配置,并注重经济权利(力)义务界定与配置的有效性,必要性与适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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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体系。经济法维护市场交易公平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保护弱势市场主体公平交易利益法律制度、反歧视交易法律制度、反强制交易法律制度、反欺诈交易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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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市场和谐互动关系之经济法构建研究——以社会中间层主体为路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政府与市场各自的缺陷及二者良性互动机制的缺位,是造成目前社会中种种不和谐现象的深层原因.依据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方面的分析,社会中间层主体是规制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经济法领域内,实现政府与市场和谐互动的一条重要路径.目前的问题是,规范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立法理念的偏颇、具体制度缺失.因此,匡正相关立法的理念,完善相关制度是亟待加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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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被视为克服市场失灵的基本法律形式。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基本途径既包括强制性干预,也包括非强制性干预。可以将经济法上的非强制性干预划分为投资经营、经济合同、经济促导、民主协商、行政给付、信息供给、行业协会干预几种类型,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对非强制性干预的价值、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路径作进一步分析,以深化对经济法干预机制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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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立足点是市场失灵,经济法的产生源于对市场失灵规制的需要,经济法的发展与不断完善源于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认识的不断深化,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由市场失灵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及市场管理关系组成。基于此,经济法应以和谐与发展作为其目标,对经济权利(力)义务应当作出清晰界定与合理配置,并注重经济权利(力)义务界定与配置的有效性,必要性与适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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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对经济法产生的分析当中,多是讨论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原因,即市场自身的失灵导致政府不得不通过"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而这时经济法也就应运而生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表现为法律这种上层建筑,它的产生以经济在现实中的变化为基础不容质疑。但是本文认为除了经济上的原因,经济法的产生亦有其法律的原因与基础,而经济法的产生过程也表现为经济法被"发现"的过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