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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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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权溯源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对地方立法的体制做出重大调整,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可以说是地方立法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游劝荣认为,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有利于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解决改革过程中“基层探索”于法有据的问题,有利于地方政权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发展中碰到的问题,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相似文献   

2.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一次地方治理的深刻制度变革.合理配置央地立法权,推进地方立法权扩容,实现地方治理法治化,是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应然制度逻辑.基于这种应然制度逻辑梳理现实情况可以发现:立法权限规定模糊、立法资源配置不足和立法权功能异化等,是完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体制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在于确立人大主导的立法体制和制度改革的法治路径,这是构建国家法治新格局的重中方面.  相似文献   

3.
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新举措里赋予了“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本文着重从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应坚持的原则、地方立法权应把握的几个问题三个方面,对设区的市当前如何行使地方立法权谈了一些个人观点,以便于更好地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相似文献   

4.
“较大的市”的审批标准应当是城市有无立法需求,是否具备立法能力.赋予城市立法权,需要合理评估城市的立法需求,综合考量地方事务的特殊性、地方立法权对于城市发展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城市的立法能力其实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程度的体现.考察城市的立法能力可以侧重以下两个方面: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工作机制、近几年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质量.“较大的市”的审批标准不仅应当兼顾定性与定量评价,注重可操作性,而且要促进依法行政,切实监督“较大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相似文献   

5.
中央与地方围绕立法的关联和互动是我国央地关系的基础组成部分之一。论文从宪法和立法法中的立法权位阶设置、地方行使立法权的实际情形,以及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机制三个维度聚焦立法权分配中的央地关系。研究认为,我国央地立法权分配除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外,在实践中还形成了“分级治理”的机制。中央通过建立并完善分层次、分程度的地方立法合法性审查框架,赋予不同层级、区域的地方政府改革探索、自主创新的差异化治理空间。这种非均衡性分权在确保中央权威与地方立法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兼容的同时,也使大一统国家的治理风险稳定在可控范围内。探究央地立法权分配中的制度设置和主体互动,既可以为理解我国央地关系提供新维度,还可以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6.
设区县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和地方立法权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在外延上一直存在错位图景,其原因在于在其“分为区、县”的权力普遍化的同时,具有地方立法主体资格的“较大的市”仍受到稀缺性控制。“设区的市”的错位图景及其成因同样如此。新《立法法》突破后一方面的稀缺性控制,普遍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不仅弥合了地方立法权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同“设区的市”之间外延上的错位,而且消解了“设区的市”之间地方立法权的不平等配置。然而,通过人大立法发展宪法路径而呈现出来的这项弥合方案,在国务院批准“设区”的权力对地方立法权的前置控制,以及对“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合宪性补强等问题上,仍然存在制度缝隙,需要立法机制同释宪机制协同应对。  相似文献   

7.
立法法治不仅显现于立法之过程,新时期立法之法治还应体现在法律制定之后的综合评析与度量,从而完整了整个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始末立.地方权法治革新之关键一在权力之配置,二为立法后之评估.如何珍惜立法之资源,如何完善法律之适应,乃立法法正在考虑和必须解决之义,本文试以现有立法法之框架,以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关系为度,提出地方立法权配置之方案,完善立法法统一之大框架.  相似文献   

8.
目前不仅不应该取消省会市和较大市的地方立法主体资格,而是应该进一步加强这两类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并赋予它们以完整的地方立法权,以加快地方立法的步伐,改变地方立法滞后的现象;将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定性为“创制权”,将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归结为“补充权”,并进而划定各自的“专有立法权限”,这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行不通;在我国地方立法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中,立法名称的规范化应该是最有希望可以首先获得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随着新修订的《立法法》出台,立法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全国设区的地市相应的赋予了地方立法权. 在为改革立法体制、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点赞叫好的同时,也有人质疑:目前设区的地市有多少具备自主立法的条件?能否科学立法,制订出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期盼高质量的法律法规?同时社会公众不免会有这样的担心:即在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完备的情况下,再将立法权下放到设区的地市一级,会不会出现立法任性,过度立法;造成法网过密,法不责众,或滥用地方立法权,进而侵犯公民权益,立的法与上位法冲突甚至违宪,形成地方法规相互打架的现象.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19,(5):130-139
长期以来,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导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陷于被虚置的境地。这种与法律规范不相符合的立法格局的形成有特定的时代因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具有理论正当性和现实需求,同时立法权扩容改革的完成、信息技术的高度发达为其提供了制度空间和技术支持。实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职能的回归需要在地方立法格局重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界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实施方式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等方面展开整体设计。  相似文献   

11.
罗干 《行政与法》2012,(7):94-98
本文以建国以来中央——地方立法权限演变的历史说明地方立法存在的必要性。认为市场化发展和民主化改革是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动力,并以事实和数据剖析了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现状,从社会影响角度分析了地方立法权限扩张的政治后果,从保证中央立法权威、党政关系以及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三个方面论证了目前我国立法分权的发展还不能影响到国家的单一制结构形式,因此,应将注意力从关注"到底放不放立法权"的问题转向"如何放好地方立法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放权的历程 “较大的市”及其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中极富特色的一个概念,也是我国立法权不断变迁、日趋开放的缩影. 改革开放前,我国曾长期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立法体制,除了民族自治地方外,立法权由全国人大集中掌握.然而,单一制的国家性质,幅员辽阔而又各地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塑造既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力,以扭转法制供应不足的困境.1979年出台的地方组织法,正是在此背景下首次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并由1982年出台的新宪法进一步加以确认.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历史性变革,由此揭开了一般地方立法的帷幕.  相似文献   

13.
《法律科学》2015,33(1)
地方立法客体牵涉到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划分,也牵涉到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区分.我国《立法法》关于地方立法的所能够规定的事项体现在第64条和第73条,以“执行性”和“地方性”两个特点作了粗略概括.然而,在立法实践中,该二者仍然是一个令人困惑和难以把握的问题.为了对地方立法进行有效的法律治理,使之成为整个国家立法体系的有机构成,就要实现地方立法的法治化.法治化的焦点就目前而论应当集中在地方立法的客体上.地方立法客体应当是中央立法留有空隙而属于次级性的事务、行政性的事务、区域性的事务、具体性的事务、实施性的事务.  相似文献   

14.
《行政许可法》对地方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巍 《现代法学》2005,27(1):173-180
行政许可法颁布和施行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法治这一领域,而且以独特的视角为地方立法今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参考。在地方立法理念上的变化体现为:平衡公益和私益,追求效益,立法应务实创新;对地方立法体制及立法技术的影响表现为:地方对行政许可设定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地方立法主体需重新认识和定位,注重以立法事项的性质确定立法主体,在权限上既赋予地方一定的专有立法权,同时对地方立法权进行一些具体的禁止作为补充,健全地方立法的具体内容,完善地方立法技术。即便如此,行政许可法仍对地方立法可能造成以下负面影响:首先是借行政许可法留下的可观的立法空间,扩大地方立法权;其次是由于行政审批改革与立法同步,立法中部门利益将会反弹。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7,(6):13-19
《立法法》修改赋予更多地方立法权,改进了立法权的配置结构,推动了立法发展。宪法在立法权配置方面留下了诸多空间,宪法规定了地方政权机构的权力,宪法还为地方权力行使划定了边界。宪法规定了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宪法具有鼓励地方开展立法实践的特征。宪法的这些精神、原则和规定引导和激励立法活动参与者通过修改《立法法》扩大地方立法权。宪法作为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是宪法控制立法过程的有效形式。  相似文献   

16.
<正> 1995年10月上旬在福州召开了有福建、江西、河南、山东、广东、云南、四川、甘肃、河北、浙江、湖南、内蒙古、北京、天津等14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地方立法研讨会;就地方立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对“立法法”的制定和立法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现将会议涉及的主要问题简报如下: 一、关于对地方立法形势的估价和一些认识问题 自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以来,经过十几年的演变,地方立法权在不断扩大,由省级人大扩大到省会市人大及较大的市人大,深  相似文献   

17.
划分地方立法权限几个问题的探讨陈端洪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一个由法律制定权、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制定权、地方性法规与规章制定权、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制定权、特别行政区立法权构成的立法权结构。随着地方立法工作全面深入的进行,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权限争议,问题集中在两...  相似文献   

18.
<正> 5月17日至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在广东省惠州市联合召开了《立法法起草工作研讨会》,部分法律专家、中央有关部门以及一些地方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对“立法”的概念、制定立法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指导思想、法律框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将讨论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立法”的概念 有的同志提出,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其他机关没有立法权,其他国家机关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是从属或者附属于全国人  相似文献   

19.
关于划定具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是确定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城市政府立法权的依据。对国务院业已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实证分析表明,应当重新修改《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按照地方立法的自治属性,明确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划定标准,收回国务院对“较大的市”的批准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定标准统一划定“较大的市”,以保证“较大的市”立法回归适应地方自治发展的本质要求。  相似文献   

20.
完善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不足与缺陷:税收立法权限横向划分不明确,税收授权立法范围过大;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行使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小。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具体对策:依法明确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国家税收立法权应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授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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