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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据开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明确,在理论上认识不一致。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是诉讼主体。传统大陆法系理论认为刑事诉讼主体是公诉人或者自诉人,被告人和法院,这是比较狭义的诉讼主体理论,排除了侦查机关、被害人、辩护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主体地位。我个人认为将辩护人定位为诉讼主体比较合适,理由如下:l、在我国辩护人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参加诉讼活动的,但是,一旦辩护人参加诉讼,就有其独立的诉讼地位,是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识展开辩护活动的,而非依据被告人的意志进行的,辩护人并非是单纯为被告人服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2.
<正> 什么叫“越位”?顾名思义,就是超越自己的特定地位范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越位”,指的是: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超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地位职责的行为。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第三十条也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由此可知,第一,律师参与辩护,是以被告人的委托为前提条件的。律师一经接受委托或指定后,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必须尽最大努力依法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在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也作出了同出一辙的规定)。《律师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对辩护律师来说是规定了其只能自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明显地将证明责任作为辩护律师的义务,本文将这种证明责任简称为自证。由于法条要求辩护律师自证,从而将辩护律师最得心应手的从…  相似文献   

4.
最后陈述权是现代刑事审判制度赋予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由于该条只是笼统性的规定,更因为该条只明确了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最后陈述权,因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最后陈述权仅由被告人单独行使,从而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这一权利的诉讼功能。笔者认为,最后陈述权不只为被告人享有,亦应由辩护律师行使之。其理由如下:一、从权利性质看,最后陈述权是辩护权的一种特殊形态;辩护律师作为辩护权的主体,有最后陈述的权…  相似文献   

5.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意义重大。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协助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弥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收集证据失衡的需要。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可以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弥补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足,提出可供采信的证据,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第一,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的重大改变,传统的“诉状一本主义”的纠问式诉讼程序变为抗辩式诉讼程序,由过去人民法院唱“主角”演变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唱“主角”,这一方面提高了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但同时对辩…  相似文献   

6.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有时会碰到这种情况,刑事被告人出于对辩护律师的信任,向辩护律师供述了自己尚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即通常所说的漏罪(余罪)。对这种情况,辩护律师应该怎么办? 不少同志认为,在我国,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责任。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揭发论证被告人的漏罪,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作证的义务。退一步讲,辩护律师也应当利用自己是辩护人的有利条件,动员说服被告人向有关部门坦白交待,争取宽大处理。如果说服不了,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我国《律师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为由,拒绝担任辩护人。笔者认为,对上述情况,律师作为辩护人,既不可以揭发论证刑事被告人的漏罪,也不能拒绝担任辩  相似文献   

7.
《法律与生活》曾在2005年6月上半月(总第287期)报道北京理工大学博士殷伟光(化名)因不堪忍受网上结识的女友纠缠而将其杀害一案。2005年6月23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出人意料的是,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院提出了被告人在案发时患有精神抑郁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诉讼理由,并当庭出示了殷伟光的司法精神鉴定结论。而殷伟光的辩护律师也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以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以“涉及隐私”为由申请,庭审中途由公开审理转为不公开状态。2005年6月30日,本刊记者采访了殷伟光的辩护人北京大禹律…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检察院抗诉案件逐渐增多。如何加大抗赢的力度,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上级院出庭抗诉应吸收下级院提请抗诉的公诉人参与,这将有利于保证抗诉质量,理由如下: 一、下级院提请抗诉的公诉人了解案件诉讼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基层院提请抗诉的公诉人了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或辩护人介入后,被告人口供及证人证言是否发生变化;原卷中的证据情况及后补证据的情况;被告人在取保期  相似文献   

9.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关的材料和意见。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如果方法措施不当或错误,反而会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连辩护律师本人也会步入犯罪的深渊。本文就律师担任辩护人时的易犯错误及预防谈谈自己的看法,与读者共勉。一、查阅案件卷宗材料过程中的易犯错误及预防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是一项十分重要和复杂的工作,是作好刑事辩护的关键和基础。阅卷的目的是为了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以便提出辩护意见。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白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  相似文献   

10.
在刑事诉讼中事实是处理案件的根据,而证明案件事实的则是证据。证据问题是整个诉讼活动围绕的中心,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律师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参加诉讼,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意见,而这一任务完成的关键之一在于律师对证据应用的好坏。本文拟就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应用及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一、律师应用证据的特点辩护是从控诉中派生出来的对抗性职能,它是从对被告人的有利方面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法院作出正…  相似文献   

11.
笔者经过对诸多刑事判决研究发现,法官以被告人及辩护人没有提出证据支持辩护意见为由,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的现象非常普遍。很显然,这是要求辩方对自己的辩护观点承担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的责任,辩护律师对这种观点普遍持有异议,被告人也往往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或申诉。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证据责任问题显得极其重要。一、刑事判决书中法官要求辩方举证的几种主要情形第一种情形:辩方在反驳控方证据指出其证据存在着重大疑点相互矛盾时,法官要求辩方提出自己的新证据比如,在一起伤害案中,事发后被害人身负刀伤,指认…  相似文献   

12.
重庆一律师收到某中级法院对其担任二 审辩护人的“受贿”上诉案件作出的“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书后,忿忿不平:该裁定书不仅对辩护律师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的长达数千字的辩护意见仅以“被告人的辩护人以本案属单位受贿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的数额也未达到情节严重和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进行“高度概括”,而且在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并未对此进行“查证”的情况下,即在“本院认为”中称“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单位受贿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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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按照《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 ,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 ,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辩护律师虽然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并且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行使辩护权 ,然而他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从属者或录音机。委托辩护与委托代理重要区别之一 ,在于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活动 ,无委托权限之说 ,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令和操纵 ,在辩护内容上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  相似文献   

14.
在法庭上,同案犯所委托的辩护律师之间能否互相展开辩论?有一种认为:可以辩论。其理由是,通过辩护律师之间的相互辩论,可以更进一步明辩事实,分清各个刑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认定各个被告人的法律责任。笔者不赞同辩护律师之间可以相互展开辩论的规点。律师在担任刑事辩护人时的职责决定其辩论的对方是公诉人,辩论的内容是控方所指控的自己委托入犯罪事实不实或适用法律不当,辩论的目的是,依法维护自己委托入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只有通过与公诉人的辩论,才能真正搞清案情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不受…  相似文献   

15.
一、辩护律师举证的几种观点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或由法院指定的律师参加辩护,应否负举证责任,找国诉讼法学界和律师学界,有如下几种观点;(-)天举证责任说。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辩护律师享有的辩护权是由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派生出来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是没有举证责任的。这种观点由于彻底否定被告及其辩护人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难以实现其权利并在诉讼中陷于被动地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同时也限制了辩护人的诉讼责任,无形中窒启、了律师的辩护功能与效果。(二)次要…  相似文献   

16.
在法庭宣布闭庭后,被告人提出会见亲属或者其亲属要求会见被告人时,究竟应否准许他们会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允许,理由如下: 第一,允许被告人与亲属会见,可以使被告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其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这是对被告人上诉权的补充,刑  相似文献   

17.
一、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调查取证权是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直接来源于被告人的调查取证权,因此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被告人的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对此学界尚未有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我们认为,辩护律师(含被告人)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有三个,即。(一)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二)兼听则明的诉讼认识规律;(三)辩护职能的内在要求。兹分述如下:(一)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纠问式诉论模式当中,被告人作为纠问的客体,一进入诉讼程序,就丧失了…  相似文献   

18.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至迟在开庭7日前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从而形成了我国审判实践中辩护律师只在法庭审理阶段才能接受被告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局面。这种状况的存在,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出庭辩护缺乏充裕的时间保障,准备工作不足,难以在法庭上提出确实有利的证据,直接影响到律师出庭辩护的质量;二是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遭受侵害的现象多发生在审判阶段前的侦查或者起诉阶段,如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这些违法现象的存在除与对侦查机关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作用外,与辩护律师不能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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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反驳控方对被告人提出的控告的一部分或全部,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法学中,传统理论认为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不应负有举证责任,即律师是否尽责举证,不能决定被告人有罪和罪行轻重的结论当然成立或不成立。但是,现今法学界普遍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举证责任将发生转移,即如被告人认为控方控诉不能成立或提出其罪轻及从轻、减轻处罚时,对案件的举证责任就应由控方转移给辩方,辩方应负责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成立。所以,在刑…  相似文献   

2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从这一规定看,法庭辩论不只局限于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而且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相互之间都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进行辩论。本文拟就庭审中的诉讼代理人与公诉人之间可能发生的辩论作一探讨。通常情况下,被害方与公诉方是不会发生辩论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又必然会发生辩论。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的性质有异议的,即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在此罪与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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