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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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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特有原则。为了完善这一原则,除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对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允许进行司法审查,要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包含合理性审查内容,自由裁量行为也应该且必须接受司法监督审查。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姬亚平 《河北法学》2004,22(7):150-153
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价值基础和确立原则,然后,分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与确立模式上的缺陷,指出受案范围过窄已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最突出的问题,应当使用概括式加上否定列举式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主张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取消行政终局行为。最后,还应当从法律所保护的行政相对人利益角度、当事人角度和司法审查的内容等角度扩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3.
行政允诺是当代行政管理中一种新兴和相对温和的行政行为模式,具有行政性、单方性、授益性、自由裁量性、非强制性的特点。行政允诺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允诺的程序控制。因行政允诺产生的纠纷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但在审查的内容、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审查的后果等方面应区别于其他类型行政案件。  相似文献   

4.
薄娟 《天津检察》2010,(4):14-16
目前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监督制度存在缺陷,主要是没有进行司法性审查监督或者说是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或不能司法审查的做法存在着与行政诉讼目的抵触、与行政复议法脱节以及与世界上法治先进国家做法差别较大等问题,因此,重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制度就是要坚持司法性审查监督的原则,兼顾抽象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审查监督权的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5.
李燕 《行政法学研究》2009,(3):60-64,110
与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同,行政指导具有非法律化、非强制性的特点。因此一般认为行政指导不可能也没必要接受司法审查。然而,日本放弃对行政行为严格的概念主义的理解,将之导入司法审查,以协调行政的灵活性、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司法监督的互动关系。借鉴日本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检讨我国行政指导理论,应当明确行政指导的行为性质、深化认识以及加强程序立法,使行政指导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公告行为的司法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公告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类型化讨论中的行政行为,它是以告知方式的公开普遍性为标准分类的行政行为,具有主体的职权性、性质的多样性、方式的公开性三个特征。行政公告的法律性质具有不同表现形态。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性质上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告应该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事实行为状态的公告如果对相对人的权利有影响,则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类型的公告则只能有条件地纳入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7.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8.
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对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性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欠缺应有的合理性、正当性,基于合理公正的原则给予变更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力。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制衡的宪政角度,行政权必须服从司法审查,法院或法官运用其知识和经验来审查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正当性。但是,基于行政管理性质、行政效率和技术条件之考量,司法审查一般遵守有限原则并尊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存有滞后性和周延性,以及行政权恣意滥用的潜在"自由裁量",使得司法审查的强度被广泛期待。本文拟通过比较法考察,结合实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对司法变更权扩权因素的考量,探求在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的交叉领域拓展司法审查权是现实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9.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玲 《行政与法》2005,(7):92-95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使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从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除某些特殊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侵犯公益性质行政行为等的可诉性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0.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是指行政行为的可受司法审查性,是行政诉讼法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受特别权利关系理论和我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影响,内部行政行为在我国是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的,公务员对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行为不服,只能通过申诉或控告等非正式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不仅不利于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与法治社会的基调相违背,在行政机关中出现了行政权力私有化、贪图私利更导致滋生腐败的问题。由此,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批复、指令等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可诉的问题是当前比较前沿的行政诉讼问题。  相似文献   

11.
以我国行政法规范和行政诉讼法为依据 ,可归结出现行行政法上的八种强制执行行为。这些执行行为所构成的执行制度显有繁杂、零乱、遗漏、矛盾之缺陷 ,而且出现了主体、行为、程序之间的不协调性 ,存有行政强制执行由司法机关实施 ,司法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实施之“错位”现象。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实施 ;司法强制执行是对司法裁判的执行 ,应当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实施。根据这一理想规则 ,应对各种执行行为进行改造和重新定位 ,并把其纳入行政程序法或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不同范围 ,从而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确定适用范围上的调整方案  相似文献   

12.
经过二十多年的市场化改革 ,我国出现了如律协、足协、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具有自治属性的社会组织 ;这些组织具有全体性、自治性和公权力性 ,承担着原由政府部门行使的管理职能 ,成为公共行政的主体。对这些组织既要予以法治监督 ,又要注意保护其行业自治权 ;在司法审查时 ,需要从设置诉前行政救济程序与合理限定司法审查范围等方面防止司法权过度介入其自治权。  相似文献   

13.
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育种者自提出或公告品种权申请至授权期间的利益,其性质应属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的主体为品种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其行使应满足时间、行为、实际通知等条件。临时保护请求权的效力范围为请求行为人支付适当使用费,该使用费应以许可费为基础,酌情考虑个案因素加以确定。我国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请求权存在权利性质含糊、主体范围狭窄、行使条件不具体及效力范围不明确等问题,应结合UPOV1991文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及我国司法实践加以完善,以提高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受制于公私法的划分,而公私法的划分又受制于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不仅要加强公法制度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直接关联性,而且也应当培养公法制度的独立品格。具体事务是纳入公法还是私法加以调整,应当以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而加以确定。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也应当根据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和自身的独立品质而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审查的理念和制度要素发轫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要服从更高的法律以及权力要受到法律制约的历史性观念。这种制约观念经过漫长的历史演化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并获得了法治理念的形式,其后与一定的社会政治条件相互作用,并通过制度要素的整合构成人类法治文明的制度基石。司法审查的制度化要素主要有:理性的司法主体是司法审查制度的主体要素;审查程序的司法化是司法审查的程序制度要素;各种形式的高级法是司法审查及其权能的依据;通过司法解释审查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的合宪性,是司法审查的内容要素;司法审查的国际化和全球化导致它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安排突破民族国家的界限,成为人类法治文明生长的共同趋势和必然选择。我国建构司法审查制度要结合司法审查的司法性和政治性特质,形成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相结合的审查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16.
搜查理由及其证明标准比较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刘金友  郭华 《法学论坛》2004,19(4):9-20
搜查作为对权利人“基本权利之侵犯”行为 ,国外及我国台湾等地区的法律在确定司法令状予以节制门槛后 ,仍难以避免搜查权力过度张扬而克扣、缩减个人正当权利 ,于是确立了搜查理由作为第二门槛 ,对此的证明标准因犯罪严重程度、搜查对象保护程度、搜查时间不同、被搜查权利人阻碍等差异设置了不同层次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正时应借鉴其有益经验 ,在确立司法令状 (司法审查 )的框架内 ,针对搜查的不同情况 ,规定相应的搜查理由及其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7.
GATS对证券监管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投资权益保护、监管中立、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司法审查中 ,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证券行政案件特点 ,贯彻新的理念。证券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纷繁复杂 ,其诉讼主体资格都需要明确界定。对证券监管司法审查的强度及标准也要与GATS的要求相适应。  相似文献   

18.
张琳 《行政与法》2005,(12):106-108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以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和仲裁裁决之效力及可执行性等方式进行监督,这就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司法监督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却也挫伤了仲裁的独立性。因此,司法监督本身也应置身于一定的监督之下。  相似文献   

19.
In the tradition of studies questioning the impact of celebrated court ruling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judicial review of politics conducted by the Israeli Supreme Court. The Israeli Supreme Court is generally viewed as a highly influential, almost omnipotent body. During the last two decades, the Court has intervened repeatedly in the so–called political domain, thereby progressively eroding the scope of realms considered non–justiciable. It has ventured to enter domains of 'pure' political power to review the legality of political agreements, political appointments (appointments of political allies to public positions), and political allocations (government funding to organizations affiliated with its political supporters). The prevalent perception is that these developments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on Israeli political life. The present article challenges this view and argues that, on closer scrutiny, the influence of the Court on many of the issues reviewed here is negligible. First, many of the doctrines developed by the Court in order to review political measures proved ineffective. Usually, when the Supreme Court (acting as a High Court of Justice) engages in judicial review, it lacks the evidence needed in order to decide that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on public appointments or public funding should be abolished because they were based on political or self–serving considerations. Second, the norms mandated by the Court hardly influence politicians' decisions in everyday life, and are applied only in contested cases. The reasons for this situation are not only legal but also socio–political. Large sections of current Israeli society support interest–group politics and do not accept the values that inspire the Court.  相似文献   

20.
平等保护请求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平等保护请求权是一种公法上的请求权 ,是公民在遭受公权力的不公平对待后请求公法救济的基本权利 ,平等保护机制正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的。我国尚未承认公民广泛的平等保护请求权 ,因而受限于狭隘的行政诉讼范围 ,以致大量的公权力“歧视现象”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公民权利无法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面对制度缺漏与问题叠出的困境 ,我国应以公民的平等保护请求权为基础 ,以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与司法机关的行政诉讼制度为主要载体 ,建构符合我国法律体制的平等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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