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王莉莉 《法制与社会》2014,(11):115-116
在刑事简易程序中,由于审批、庭审等环节上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简化,因此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尤为重要。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补充规定了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体现了对人权保障原则的贯彻。在现有基础上,立法还应当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启动权和程序变更权,且程序选择权的具体实现途径也可进一步探究。  相似文献   

2.
不能简化的权利——评刑事简易程序中的国际人权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一飞 《现代法学》2002,24(4):65-69
作者认为 ,简易程序不需要按照普通的审判程序以陪审团审判和直接言词的形式进行审理。这必然要使被告人的一些权利无法行使 ,或者无法充分行使。国际人权公约要求各国在简易程序适用中保障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以国际公约为标准 ,作者认为简易程序中的基本程序权利有三项 :知悉权 ;程序选择权 ;律师帮助权。以此为基础 ,作者指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被告人人权方面的不足 ,并提出了完善的方案。  相似文献   

3.
谢军 《法制与社会》2012,(6):137-138
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可称为速决程序。因此,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也可分为简易程序选择权和普通程序简易选择权。  相似文献   

4.
简易程序选择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规定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可是,完整的被告人选择权包括简易程序启动的选择权和启动后的变更权。为此,本文指出有必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使简易程序的功能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  相似文献   

5.
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益,并使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就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国外相比,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足之处.如适用量刑范围相对较宽.没有赋予被告人以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纠问式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本人认为.适当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程序.赋予被告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在实施简易程序中将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前移到起诉阶段。允许进行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庭前辩护活动,即实行“辩诉协商”,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将会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6.
李彩玲 《法制与社会》2011,(35):125-126
简易程序选择权作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重视并加以保障。但是,我国刑事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却在制度上存在着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民主法治的进程。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进行研究和借鉴,来积极构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制度,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利益。  相似文献   

7.
设立刑事简易程序是提高诉讼效益的需要,不仅可以使司法资源的投入得到合理配置,也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对不明确;没有赋予被告人对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存在着纠问化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缺陷。为了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建议立法进一步明确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并赋予被告人基本的程序保障权利。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法创设了简易程序,满足了迅速处理刑事案件的需要。但是程序的设置并不缜密和合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不够,如知悉权的不完善、辩护权的弱化、程序选择权的缺失等。本文主要对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效果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张文秀 《中国司法》2012,(12):100-102
《新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节中从六个条文扩充为八个条文;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案件;从公诉人可以出庭改为公诉人应当出庭;增加赋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自主选择权。这些变化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在立法上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法律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特点,欠缺可操作性,因此,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证据问题亟需解决。一、简易程序运行中证据问题透视(一)控辩双方庭前证据知悉权保障问题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只有在控辩双方对于控方所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简易程序。那么,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控辩双方只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已进行了十余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回顾这段改革历程,我们也发现许多改革举措缺乏整体性与前瞻性,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衔接,甚至有些缺乏合法性的前提。本文认为审判方式的改革须以合法性为前提并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文章对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改革重新审视,认为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另一种是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所适用的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文章对这两种程序进行了评价,认为只有配套改革方能达到理想效果。同时又认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应同样严守中立的原则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文章旨在为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作初步的探讨,同时对时下所热烈讨论的"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评说,认为美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不适合我国的法制环境,不应简单地模仿。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本人能否行使阅卷权,因关系"发现真实"与"被告作为程序主体"之间的冲突,而争议较大。目前向被追诉人本人开放一定程度的阅卷已成为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调整方向,我国在"固有权"理论下全面禁止被追诉人本人阅卷的立法与实务值得检讨。被追诉人作为程序主体,应享有阅卷权,尤其是对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应赋予其本人直接阅卷的权利。但阅卷权对被追诉人开放所可能带来的制度风险,仍是不可忽视,因此,基于利益的权衡,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进行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12.
背景与意义--刑事被追诉人知情权的提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肖辉 《河北法学》2005,23(6):91-95
刑事被追诉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情权(或称知悉权)是伴随程序主体地位的确立而提出来的.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的要求,在诉讼构造的设计方面,追求由控辩审三方组成的三角结构,努力追求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这同时也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被追诉人知情权的规定距国际标准和通行做法尚存不足,需要强化并改进,并在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防御权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这不仅是刑事诉讼问题,同时也是宪政问题.因此,提出并在法律上确保该项权利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3.
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一飞 《河北法学》2005,23(4):62-67
我国法律应当对现有法律进行完善与改革,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采取以下立场:合理界定口供,口供只包括供述;应当合法取证,对非法口供应当排除;不能轻信口供,确立口供补强规则;充分使用口供,重视口供扫诉讼功能;废除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首次全面论述了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纠正了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对口供看法上的偏见和片面看法。  相似文献   

14.
从程序上讨论李庄案,核心问题并非李庄行为的定性,而在于李庄行为怎样被定性。从考察德国的刑事辩护人理论以及相关司法判例出发,研究德国刑事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微妙关系,用以证明李庄案审判结果的正确。  相似文献   

15.
无罪推定是被追诉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被追诉者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将无罪推定确立为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及其引申的主要内容应当分为三个层次:证明责任、被追诉者的权利和对被追诉者的权利的保障。由于无罪推定假定被追诉者无罪,对控诉的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被追诉者不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所以,被追诉者就没有理由配合控方提供自己犯罪的证据,包括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关于被追诉者不应当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基本精神,使得被追诉者负有帮助侦控方履行举证和证明的义务。这一规定实质上表明我国刑诉法要求被追诉者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因此,从无罪推定的这一层面上说"应当如实回答"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16.
尹丽华 《现代法学》2003,25(6):19-25
俄罗斯联邦新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辩论式诉讼模式的确立 ,证据规则的发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转换以及被告人认罪的特别审理程序等项内容 ,构成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新亮点。尤其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自由保障的优先性考虑 ,对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双向追求 ,成为支撑新法典的全新价值理念 ,也是对一些守旧的传统法律观念的否定  相似文献   

17.
沉默权三论     
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在我国一直见仁见智。本文从司法文明、公民权利及改变警察办案作风、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的角度,阐述了在我国实行沉默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在场权的功能预测与制约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场权的功能主要有遏制刑讯、保障口供自愿性、提高嫌疑人防御能力和律师辩护能力、防止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等。现阶段的在场权试验及将来确立的在场权,能起的作用可能只是防止翻供,这将与改革初衷背离。现阶段及将来长时间内,确立在场权产生的消极影响可能更多。制约在场权功能发挥的因素有:刑事程序和组织上的行政治罪式设计、社会控制和刑事政策要求、官本位、办案激励与办案压力及物质科技限制。下一步刑事诉讼改革的重点应当置于条件建设和权力配置方面,而不是扩张在场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权利。  相似文献   

19.
保证诉权与答辩权平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理想的民事诉讼程序应当保证这一原则得到落实。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构建诉权与答辩权的关系时,实行答辩随时提出制度,被告可以随时提出答辩状而不会导致失权,其目的在于确保被告能够对抗原告随时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答辩被视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行后,原告变更、追加诉讼请求的时间受到了限制,答辩状随时提出丧失了制度基础,其缺陷日益彰显,构建答辩失权制度是克服这种缺陷的有效措施。  相似文献   

20.
杨翠芬 《河北法学》2007,25(7):136-139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规定方匾存在许多缺陷,对关乎生命的死刑案件,这些缺陷更为明显.主要体现在控辩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包括取证权不平等、会见权不平等)、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得不到充分保障、面临死刑者无法获得充分的律师帮助等.提出构建控辩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诉讼模式、完善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权、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充分的律师帮助权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