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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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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菁 《法制与社会》2013,(5):110-111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了简易程序制度,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这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但新法没有赋予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获得减刑的权利,这不仅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而且会阻碍简易程序的普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以它为指导,适用简易程序,将酌定量刑情节作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现有法律依据,以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态度为事实根据,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优势。  相似文献   

2.
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程序永恒的价值诉求,也是衡量审级制度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当然评判标准。基于案件的不同性质和种类设置多元的审级制度是全面实现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合理要求。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应当定位为效率优位,刑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的确立必然以一审程序的公正性为前提。限制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赋予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的选择权、强化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以及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落到实处,是实现刑事简易程序一审终审制的基本保障。  相似文献   

3.
张文秀 《中国司法》2012,(12):100-102
《新刑事诉讼法》在"简易程序"一节中从六个条文扩充为八个条文;适用范围扩大到基层法院管辖的所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案件;从公诉人可以出庭改为公诉人应当出庭;增加赋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自主选择权。这些变化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在立法上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法律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特点,欠缺可操作性,因此,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证据问题亟需解决。一、简易程序运行中证据问题透视(一)控辩双方庭前证据知悉权保障问题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只有在控辩双方对于控方所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简易程序。那么,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控辩双方只  相似文献   

4.
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益,并使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就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国外相比,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足之处.如适用量刑范围相对较宽.没有赋予被告人以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纠问式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本人认为.适当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程序.赋予被告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在实施简易程序中将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前移到起诉阶段。允许进行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庭前辩护活动,即实行“辩诉协商”,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将会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5.
浅议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存在适用范围缺乏可操作性、被告人权利缺乏保障、程序不简易、缺乏检察监督等问题。本文指出为适应刑事案件的差异性,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实现程序正义,我国应改革一元化立法模式,增加简易程序适用形式,严格限制公诉人不出庭条件以及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来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相似文献   

6.
钟书峰 《人民检察》2005,(13):47-49
本文立足于实务,以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为支点,分析了现行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论证了扩大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的可行性,提出了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取消法院的简易程序决定权,赋予控辩双方简易程序选择权;实行二元的简易程序审判组织;建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双向转换机制;建立有激励机制的简易程序制度等主张。  相似文献   

7.
李彩玲 《法制与社会》2011,(35):125-126
简易程序选择权作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重视并加以保障。但是,我国刑事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却在制度上存在着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民主法治的进程。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进行研究和借鉴,来积极构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制度,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利益。  相似文献   

8.
赖权宏 《法制与社会》2012,(32):119-121
简易程序不是简单程序。关于刑事简易程序制度,本次刑诉法修正从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到适用机制等诸多方面,较之于1996年刑诉法,修改力度都堪称具有颠覆性,可谓"旧瓶装新酒"。伴随着简易程序制度的修正,有关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被告人认同、检察官出席法庭、庭审氛围等司法实务会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及时在观念与机制上作出理性应对,以最大限度发挥"新简易程序"的制度效应。  相似文献   

9.
王莉莉 《法制与社会》2014,(11):115-116
在刑事简易程序中,由于审批、庭审等环节上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简化,因此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尤为重要。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补充规定了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体现了对人权保障原则的贯彻。在现有基础上,立法还应当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启动权和程序变更权,且程序选择权的具体实现途径也可进一步探究。  相似文献   

10.
本文认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来源于程序主体性理论与程序自治原则,作者对各国简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作了比较研究之后,认为各国刑事诉讼法都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权,而是由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的,立法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  相似文献   

11.
经历多次修法,两岸刑事简易程序出现不同格局。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分简易判决处刑程序和简式审判程序,其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和审理方式大有区别。祖国大陆只有一种刑事简易程序,其适用范围与普通程序当然有别,而在审理方式、《判决书》之制作以及救济途径上,祖国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普通程序并无分别。比较而言,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相对合理,有值得借鉴之若干方面。祖国大陆应当建立多元格局之刑事简易程序,同时完善现行《刑诉法》规定之简易程序,改革刑事简易程序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2.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尽快得到确定,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在实践中,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也暴露出违背基本诉讼程序,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等问题,需要在审查程序、辩护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处刑命令程序的价值与实现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刑事简易程序之一的处刑命令程序的实质是一种试探性审判过程,它维持了程序正义的底线,具有极大的适用价值。以德国为代表的几个发达国家已经形成处刑命令程序之适用范围、启动、法官审查与决定、征求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等一系列较成熟的制度。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借鉴国外经验设立我国的处刑命令程序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4.
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赋予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根据修正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 ,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是由检察院提出建议经法院同意 ,或者由法院建议经检察院同意才能适用。而自诉案件则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都无须征得被告人同意。显然立法在这里强调了国家意志 ,没有赋予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是立法存在的缺陷 ,应当赋予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主要理由是 :第一 ,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形态一样 ,要解决控辩双方之…  相似文献   

15.
正修改后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做了重大调整。一是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理论上可以扩大至基层法院管辖的全部公诉案件。二是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支持简易程序公诉。扩大适用范围实现繁简分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向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倾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检察院派员出庭公诉,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简易程序修改的立法精神是审判阶段强化简  相似文献   

16.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适用范围更明确、更广泛,被告人享有刑事审判程序选择权,公诉人应当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修改内容,在提高执法办案效率、质量、保证司法公正等方面对公诉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石狮市院积极探索专人专办、集中出庭、简化庭审流程、事前预测和事后评查等应对措施,变挑战为机遇,使执法办案效率、质量得以全面提升。  相似文献   

17.
谢军 《法制与社会》2012,(6):137-138
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中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审可称为速决程序。因此,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也可分为简易程序选择权和普通程序简易选择权。  相似文献   

18.
笔笔者谈一下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它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简易程序的程序启动权由法院主导,剥夺了自诉人、被告人的程序启动权,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也未做出明确规定,二十日的审理期限客观上限制了简易程序的适用以及引入证据展示的需要,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赋予自诉人、被告人的程序启动权。  相似文献   

19.
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白山云 《法学杂志》2002,23(5):11-14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在实践中显示出快速简便 ,提高诉讼效率的优越性。但是 ,简易程序不宜采用辩诉交易、处罚令和保安处分。适用简易程序应征求被告人意见 ,其适用范围宜适当扩大。适用简易程序不宜采用书面审方式。  相似文献   

20.
刑事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各种矛盾凸显,各地基层司法机关承受着越来越重的办案压力.现行刑事简易程序的设计已逐渐不能适应实践的需求,如何完善现行简易程序,整合普通程序简化审,加强被告人人权保障,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是当前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借鉴域外国家刑事简易程序立法与司法的可取之处,改变当前单一的立法模式,规范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构建多元化的刑事简易程序或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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