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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数罪必须并罚,但是,对于判处不同刑种的数罪应当怎样并罚?在不少教科书上提出:“如果所犯数罪中,有宣告有期徒刑的,有宣告拘役的,有宣告管制的,应当先将拘役和管制都换算成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2.
自由刑是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如果数罪所判的是不同种的自由刑,如分别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怎样并罚?在此问题上,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主张:一是“换算说”,即认为应先把管制和拘役折抵换算成有期徒刑,比例是二天管制折抵一天有期徒刑,一天拘役折抵一天有期徒刑。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是“逐一执行说”,即认为不同的有期自由刑之间不能折抵。应该按照从重到轻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学界对相同刑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方法,意见基本一致,对不同刑种数罪的合并处罚问题,则有不同看法,即当数罪中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兼而有之时,应如何并罚?一种观点是,应该先把管制和拘役折合为有期徒刑,然后再按刑法第六十四条对几个有期徒刑进行合并。(以下简称折合观点);另一种观点是,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应当一一执行,不能互相折合(以下简称不折合观点)。  相似文献   

4.
目前关于想象竞合犯的三大处断原则均存在不足。对此,必须以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指导,以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主观罪过三要素为核心,构建新的想象竞合犯处断规则,即想象竞合犯的处刑应当是数罪中最重之宣告刑加上余罪之宣告刑的2/3。该处断规则必须在《刑法》第69条之下运行,即遵守限制加重原则,且如果数罪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同样采吸收原则,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逐次执行原则,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69条是对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和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方法的具体规定。该条共有两款内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该条与第70条、第71条一起共同规定了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应该说我国的数罪并罚制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对于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多数同志理解为: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时,如果被告人所犯数罪均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一类的刑罚,那就应在判决中将数罪分别定罪分别量刑,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  相似文献   

7.
长期以来,异种自由刑的并罚在我国刑法立法中处于空白.为回应实践的需要并平息理论界的争议,《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对异种自由刑的并罚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并没能使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争议尘埃落定,相反,其自身的合理性值得检讨和质疑,比如导致刑罚结果不公正、在逻辑上出现悖论、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等,故建议在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时,在将拘役换算成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以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在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并罚时,应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见,适用缓刑有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条件:一是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当然,这里所说的“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二是必须  相似文献   

9.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罪与非罪标准有待明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规定,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即应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对于再犯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罪的被告人,如何认定累犯,实践中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累犯;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被告人也可能被判处拘役或者管制,是否构成累犯,应以法院的判决来认定,而不应由检察机关来认定。请问:以上哪一种意见正确?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冯杰  相似文献   

11.
现行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此可见,宣告缓刑必须有两个条件:一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必须是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12.
四川、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们来文请示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由于管制和拘役、有期徒刑不属于同一刑种,执行的方法也不同,如何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因此,仍可按照本院一九五七年二月十六  相似文献   

13.
一、缓刑缓刑就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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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箱     
A 陈任生同志: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里的罚金是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列的、选择性的刑罚,人民法院只能从中选择一种独立适用,而不是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再判处附加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可以并处罚金,则是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再依法判处附加刑。因此,我们同意来信中的另一种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不能并处罚金。本刊研究组  相似文献   

15.
论窝藏、包庇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这一规定对维护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在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第162条规定:“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79年刑法将窝藏、包庇的对象分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并从量刑上规定不同的幅度,以示对反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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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读者问2则     
编辑同志: 请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还要不要给予行政处分? 甘肃省正宁县监察局  李三红李三红同志: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后,其职务自然撤销,不需要再办理纪律处分手续。公安机关交回原单位管制的,可安排参加劳动或者临时性工作,参照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人员临时工资标准,发给适当报酬,管制期间表现好的,管制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公安机关不交回所在单位管制的,应即办理开除手续。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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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即“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可见,我国刑法中的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从这一规定所表述减刑适用的对象来看,是比较清楚的,但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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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浅谈     
“前科”这一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司法文书的写作中,经常使用。但就笔者所见,有使用得正确的,也有使用得不当的。本文试就如何理解和使用“前科”这一法律概念,谈点个人的浅见。 所谓前科,《法学词典》的解释是: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执行完毕的人又犯新罪,其前罪的判刑且已执行的事实。根据这一解释,成立“前科”的条件是:一、前罪必须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罪如果是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则不成立为“前科”,免刑的亦如此。就是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但宣告缓刑,也不成立为“前科”。因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有条件的不执行。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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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分析王仲秋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以及其他被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管部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当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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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拘役是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实行短期关押、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它是我国刑法中重于管制,轻于有期徒刑的一种主刑。拘役和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适用范围较广泛的两种刑罚方法,它们构成了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拘役在我国具有久远的历史。早在三千年前我国就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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