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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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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丹 《中国司法》2006,(9):94-95
一、罪犯权利所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一)罪犯是身份特殊的公民任何有阶级的社会都无法避免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罪犯与一般公民的法律地位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差别从总体上说是罪犯原有公民权利的残缺和罪犯义务内容的增加而造成的罪犯公民地位的降格:罪犯不能象一般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其原有公民权利一部分受到法律剥夺;某些权利虽然没有被依法剥夺,但在某些方面、某种程度上处于受到法律限制;罪犯被依法监禁后,导致其行为能力受限,某些权利尽管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但却在客观上处于休眠状态。随着社会的…  相似文献   

2.
罪犯直接管理,实际上就是警察直接管理罪犯,是管理罪犯的一个基本要求。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空间上的警犯接近,二是情感上的警犯心理相容。罪犯直接管理的要素是:警察与罪犯之间特殊的人际关系;警察对罪犯情况的较多了解;警察对罪犯情感的高度敏感;警察对罪犯的有效控制。对罪犯直接管理的内容是直接接收、对面管理、直接授课、个别谈话、组织劳动、实施奖惩。罪犯自管组织是罪犯自我管理的主要形式,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并不影响干警的直接管理,而恰恰是直接管理的延伸和落实。  相似文献   

3.
科学认识罪犯的几个要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学认识罪犯需要把握的要点是:既要认识罪犯的社会属性,又要认识罪犯的自然属性;既要认识罪犯的群体属性,又要认识罪犯的个体属性;既要认识罪犯的消极因素,又要认识罪犯的积极因素。  相似文献   

4.
专栏导语     
住房是人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又是价值很高的重要商品,兼具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李健正,1993)。住房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住房政策至少也具备双重属性和目标,即经济政策属性和社会政策属性。经济属性指通过政府干预实现住房市场的高效、有序的发展,推动房地产经济的增长;社会属性指通过政府干预保障公民住房需求的满足,解决与住房相关的各种社会问题,推动社区发展和社会团结。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罪犯心理发生了以下新变化:囚犯意识弱化,公民意识强化;缺乏社会责任感,利己主义突出;内心封闭,防范意识强;自卑和自负心理交织,难改性增强;精神需求增强,维权意识强烈。其应对策略是: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必须务虚和务实并举,思想教育和心理矫治并重,转变监狱警察的教育观念,注意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6.
监狱是社会的一部分,罪犯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除监狱民警对其进行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各项教育外,社会帮教必不可少,只有双方形成合力,才能取得罪犯改造的更好效果。搞好社会帮教是落实“首要标准”要求的一项有效举措。  相似文献   

7.
监狱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的监狱管理人员,是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警察需要群体意识,利用警察体育培养未来警察的群体意识主要是培养规范统一意识、团结合作意识、形象楷模意识。培养群体意识是警察队伍规范化的需要、提高警察战斗力的需要、树立警察形象的需要。  相似文献   

8.
罪犯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类型,罪犯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使其思想教育工作更具有特殊意义。针对目前罪犯思想教育存在的相对滞后性与形式化,加强和完善对罪犯的思想教育更显重要。迫切需要从思想教育的内容、形式、价值取向以及实效性等方面来加强罪犯的思想教育;只有始终如一地重视和加强罪犯的思想教育,才能使罪犯回归社会后真正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注:由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以"思想教育"取代了《劳动改造条例》中的"政治思想教育",因此本文旨在用"罪犯的思想教育"代替"罪犯的思想政治教育")  相似文献   

9.
吴羽 《新法规月刊》2014,(1):137-146
公设辩护人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实现公民律师辩护权、兑现国家刑事法律援助义务以及矫正辩护服务的过分商品化。公设辩护人具有公务人员与辩护人的双重身份,从诉讼构造、立法规范及历史沿革上看,公设辩护人的基本属性是辩护人,他们应首先遵循律师职业伦理,而非公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实际运作中,公设辩护人组织的隶属关系影响到其独立运作;其受案范围的确定既存在根据贫困与案件性质的双重标准模式,也包括与强制辩护制度相结合的模式;从保障被告人权利角度上看,公设辩护人的纵向代理方式优于横向代理方式。通过借鉴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形成社会律师与公设辩护人多元并存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以维护我国公民律师辩护权。  相似文献   

10.
保护罪犯权利的道德基础,从伦理学的视角来考察即是平等。平等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人和具有公民资格的人,罪犯的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11.
罪犯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弘扬“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刑罚的深层理性价值,有利于罪犯刑释后谋生的基本职业技能素质的提高,促使其完成从“监狱人”到“社会人”的顺利转变,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而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2.
在宪法中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加以规定的义务应该是对于国家存在以及发展有着决定性意义的公民应当普遍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除非政权履行国家职能之必要,宪法不得设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劳动义务的非强制性以及无法律责任的属性,充分表明劳动作为公民应当自觉履行的一项社会责任,更多地是一种国家提倡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因此,不应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写入宪法。  相似文献   

13.
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尽管罪犯与社会隔离,但仍生活在监狱内的正式群体和非正式群体中。那么,那些由罪犯自发形成的非正式群体必然和其他罪犯群体,和管教干部群体发生互动,从而形成错综复杂的狱内小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14.
罪犯人权保障的实际状况及改进人权的几点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犯人权问题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西方敌对势力借此对我国推行西化战略的一个重要武器,我们不能回避罪犯的人权问题,应该向国际社会发出一个我国重视监狱人权保障的强烈信号。我国监狱通过各种方式和机制保障罪犯人权实现,然而罪犯的人权保障,法律还应对执法者的公权和罪犯私权有明显的界定;法律既要保障罪犯的权利又要规定罪犯的义务;在执法中既要讲理性又要讲人道;在执法机制中要平衡刑罚执行权和检察监督权;在监狱工作整体上处理好改造创新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骆丹 《中国司法》2008,(2):44-47
在许多人心目中,监狱警察长年累月与形形色色的罪犯打交道,个个都是硬汉。其实,监狱警察也是普通人,只不过职业特殊。情感困扰、人际关系迷茫,监狱警察也会遇到;一般人想象不到的紧张焦虑,监狱警察也要面对。保障监狱警察心理健康,已经成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个焦点。关注和维护监狱警察的心理健康,不仅是提高监狱警察心理素质的重要环节,也是推进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促进监狱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本文拟对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我国各地监狱在罪犯管理中贯彻人道主义精神缺乏适用全国的统一规范,客观上造成了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局面。为此,司法部应尽快出台一个明确的、便于操作的规范,提高我国保护罪犯人权的水平一建议各级人大或检察部门建立弱者保护中心,广泛宣传罪犯人身保护、人权保障、人文关怀的意义,组织更多的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罪犯帮教工作。监狱要加大体制改革的力度,加快布局的调整,为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创造物质条件;加强监狱警察的精神文明建设,为实行监狱人道主义准备条件;将狱务公开落到实处,为保障罪犯权利提供程序条件。  相似文献   

17.
开展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心理问题的高发群体。开展罪犯心理健康教育需要从理论上弄清其与罪犯教育、罪犯心理矫治的区别与联系,明确其在改造中的地位与任务;从实践上做好教材、队伍、设施、手段、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应当遵循“认知教育——意志力教育——情感教育——人格教育——社会性教育”的过程,从传授心理学知识入手,分析不良心态危害,教给罪犯自我调控的方法,增强改造的信心。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的选择与体系的构建,应坚持“以罪犯为本”的理念,采用生理——心理——社会——教育协调作用的整合模式。  相似文献   

18.
真正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仅仅依靠监狱警察的力量是不够的,改造力量、改造手段、改造内容的社会化能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的适应能力。 中国监狱将以开放的姿态,让社会团体和公众广泛参与监狱活动。逐步形成由高素质的监狱警察、社会兼职人员和帮教志愿者相结合的教育改造人员,从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的社会化程度,增强刑满释放的  相似文献   

19.
劳动改造的地位和作用问题,不仅关乎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而且直接影响着中国监狱工作的发展前途和命运。监狱体制改革的实施也不会使罪犯劳动改造作为基本手段的地位丧失。罪犯劳动具有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刑事执法属性,从这三个属性进行深入分析,可以看出罪犯劳动改造具有不可替代性。  相似文献   

20.
李丽娟 《法制与社会》2010,(35):341-342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军人首先是公民,但由于军队是执行特殊任务的武装集团,所以军人又是一个特殊的公民群体。作为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部分权利,对军人而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宪法和法律也规定了军人更多的义务,对军人的自身权益和应有的优待条件也做了更多的保障规定,体现了军人的公民权利与普通公民权利的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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