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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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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嫣姝 《山东审判》2005,21(5):95-96
我国《合同法》对可撤销合同的含义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就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或者说是表意人在缺乏意思自由的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并达成的合同。由于法律对可撤销合同的着眼点在于为意思表示瑕疵的一方提供救济,因此法律设立可撤销合同制度,从而将撤销权赋予一方当事人,使其在订立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以后,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除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外,《合同法》第74条还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  相似文献   

2.
略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意思表示方式、诉讼方式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合同法》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不科学的,应改以意思表示方式为宜。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在合同中有瑕疵意思表示或者受到不利益或损害的当事人,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因被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撤销权人而言并不合理;撤销权存在的最长期间,有必要作出具体规定;判决确定后能否行使撤销权之问题,立法上应予以明确。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应采取“溯及”之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3.
夏凤英 《法学论坛》2000,15(5):78-82
胁迫作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在各国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五个方面:一是有胁迫行为;二是有胁迫的故意;三是胁迫须非法;四是被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五是被胁迫人基于恐惧而为意思表示.我国民法规定胁迫的对象可以是公民及其亲友或法人,笔者认为,对亲友的范围应作扩大解释,同时,胁迫不仅仅限于表意人之相对人,也存在着第三人胁迫的问题.胁迫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受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其他情况则可撤销;受胁迫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则合同有效.其中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包括变更的情况是较为合理的.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即将除斥期间的起算规定为自合同成立之日开始.这样的话,受胁迫人因为受胁迫可能在该期间内不能行使权利.因此,规定为胁迫终止后开始计算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4.
撤销权的行使以撤销权人向相对人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即可。撤销权的主体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做出细化解释。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当说明理由。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5.
【裁判要旨】全体共同共有人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后,如部分共同共有人在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可诉请法院撤销该赠与。如符合可撤销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条件,法院应判决撤销全体共同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而不应仅判决撤销意思表示瑕疵共有人对他人的该赠与份额。  相似文献   

6.
意思表示的构成与瑕疵类型的划分受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影响,其效力设置则取决于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之间的调适.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可分为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以及表示意识的欠缺.对于不存在相对人信赖保护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的效力应当尊重表意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存在相对人或第三人信赖保护的类型则相反.因现代社会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日益强烈,民法典总则应当贯彻善意相对入或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优先于表意人的意思自治的立法政策,并以此为基础设置意思表示瑕疵效力的技术性规范.  相似文献   

7.
论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法上决议的撤销是以股东大会的程序(会议召集和决议方法)以及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为前提的。多数国家的公司法确立了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制度,我国新《公司法》第22条也引入了该制度。但在决议撤销的原因、撤销权人资格的认定、撤销权的行使、撤销判决的法律效果,以及撤销之诉滥用的防止等问题上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对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不当决议应可成为可撤销决议;赋予决议时的股东、缺席股东、无表决权股东享有撤销权;并可以通过裁量驳回、诉讼担保、股东异议诸制度的设计来防止撤销之诉的滥用。  相似文献   

8.
本文首先从赠与合同的性质和价值的角度分析了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制度的价值及其性质,其次从任意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条件来探讨应当如何对任意撤销权以限制,最后对学术界建议引入的除斥期间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予以介绍和评价,从而得出结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实质上是赠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应当从任意解除权的角度完善我国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制度。  相似文献   

9.
意思表示错误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因涉及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风险分担,而成为民法中最为棘手的难点问题。各国立法对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效力设计,出现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与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两种立法方案。基于权利制衡的基本宗旨,可以得知静态安全相对保护的立法模式较为可采,但应辅之以表意人撤销权要件及损害赔偿责任等诸多限制。  相似文献   

10.
误解是合同当事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产生意思错误,表意人所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因此误解在理论中又称为“错误”,误解作为可撤销的原因,是法律为误解人提供救济机会的表现,但是,误解通常是当事人一方自身认识的错误,不能不问错误的情形一律允许误解人撤销合同。许多国家的法律虽然对因误解而撤销合同作了概括性的表述,但是没有一个简单的一致标准来确认什么时候错误的一方可以撤销,什么时候不能撤销,决定一个合同是否因误解而撤销的观点是种类繁多的。一、对因错误而撤销合同的基本立场当事人意思发生错误而主张撤销合同时,法律应该采…  相似文献   

11.
吴飞飞 《当代法学》2021,35(4):38-47
成员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对决议效力有何影响,可撤销决议为何指向程序瑕疵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无法对应?凡此种种,均不同程度上冲击着法律行为理论的解释力,令人怀疑《民法典》将决议纳入法律行为体系之中有无实质意义.然而,将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重置为"意思表示+程式"后可知,"程式"在个人法上体现为形式,在团体法上体现为程序,程序是形式的高级形态.意思表示非法律行为之全部,意思表示瑕疵,能且仅能撤销表意人单方意思表示.在个人法上,撤销意思表示后,法律行为不成立;在团体法上,撤销成员意思表示后,决议呈现出有效、不成立两种效力状态,至此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响决议效力的困惑得以解答."程式"分为"基本程式""一般程式"和"辅助程式"."基本程式"瑕疵的法律行为不成立,"辅助程式"瑕疵在未对法律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不影响行为效力.正本清源的可撤销行为指除须经追认、批准等"涉第三人行为"外的欠缺"一般程式"的法律行为,《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撤销其实是意思表示的撤销,至此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不对应的问题得以澄清.  相似文献   

12.
自认制度的建立基础在于民事诉讼处分原则,自认撤销规则的设立宗旨在于对自认意思瑕疵的确认和纠正。我国现行自认撤销规则表面上兼顾了意思和真实,实质上却是对真实和效率的偏爱,这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以意思为中心建构规则的一般做法形成了鲜明对照。现行规则一方面产生了对相对人欺诈和胁迫的激励,客观上承认了可因违法而得利;另一方面使自认人的受害处境雪上加霜,给人以法律不救济反而苛责的印象。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应以意思为起点和主线、区分错误与欺诈、胁迫等意思瑕疵的不同样态、兼顾意思和真实,重构我国自认撤销规则。  相似文献   

13.
意思表示错误系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情形,其种类繁多、情形复杂,宜依不同类型的意思表示错误的特性而分别考量,由此为我国处理同类问题提供借镜.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为表意人于无过失的情形下可以将之撤销,唯除撤销的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外,对于相信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表意人应负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存在与意思表示错误相关联的误传、故意传达错误、未认真仔细阅读书面文件的签名错误、预先于空白书面文件上签名的错误及计算错误等错误形态.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概念及制度系统应以意思表示错误概念及制度系统为依归或指向而予解释、补充和完善,由此实现我国民 法上该项制度的与时俱进、活力焕发及重大蜕变.  相似文献   

14.
当表意人出于错误或不知致使其意思表示和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时,即产生了错误。错误作为一种能够引起撤销权的原因,在格式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分析错误在格式合同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他们各自的法律适用情况。  相似文献   

15.
论民法撤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民法撤销权的对象,从形式、归属、效力、数量等方面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欠缺统一的法理根据。民法的撤销应属对生效法律行为的重新评价,使其自始不生效,必须有法定事由。撤销的对象只能是法律行为、自己行为、生效行为。撤销权可单方实现效果意思,变动双方关系,须规定存续期间,其发生根据应由法院认定。  相似文献   

16.
当诉讼行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时,是否允许行为人撤回或撤销,在学说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强调诉讼行为的意思要素,追求判决的妥当性;居于通说地位的否定说则强调诉讼行为的连续性,追求诉讼程序的迅速性与安定性。对该问题的处理集中反映了行为人的意思自治、程序安定性等不同利益的权衡与抉择。作为重要的参照,法律行为通过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化,具体考量表意人与相对人利益保护的优先性,而分别采取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并通过赔偿义务进一步均衡双方利益。这一既倡导意思自治又顾及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努力,可为重新考虑诉讼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问题提供借鉴。通过对诉讼行为及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化,行为人意思、对方当事人利益及程序安定性有望获得妥善安排。  相似文献   

17.
因第三人欺诈而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姜宇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意思表示必须出于表意人的真实自愿才能在法律上产生确定有效的法律后果。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民法理论称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对于此种意思表示西方主要国家立法一般都视...  相似文献   

18.
租赁标的使用存在公法限制,构成瑕疵;其救济路径除依瑕疵担保主张违约责任之外,尚有依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重大误解或者欺诈)主张撤销合同的可能;两种救济路径可由当事人选择。由于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我国法中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均有差异,故对于两类瑕疵进行区分,仍有实际需要。中国合同法在统合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的道路上,仍有必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此处的区分,并无"标准答案";我国实务以标的物受公法限制为一种物的瑕疵,值得赞同。检验通知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检验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瑕疵担保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的内容,在其违反具有重大性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场合,可以发生解除权。减价责任的适用通常因当事人行使减价权而引出,惟亦不妨裁判者不经当事人主张而适用减价责任。减价责任虽系物的瑕疵场合的法律后果,在权利瑕疵场合,亦有类推适用的余地。  相似文献   

19.
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错误应区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表示错误可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但应采纳理性人判断方法和可归责性理论对撤销权予以限制;而动机错误一般不会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只有重大的动机错误才被视为表示错误.动机错误是否重大不应局限于交易上认为重要的性质错误,而应由法院依据利益衡量方法裁判.这种错误的区分模式适应了当今信息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制度属于错误的一元模式,应当予以变革.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在区分模式的基础上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界定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和合同规范中的重大误解内涵。误解的对象或内容,是指民事行为或合同的当事人表示的重要意思或合同内容的错误。其内涵一般可以以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为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意思表示的错误是否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就知道该错误的后果就不会作出此意思表示、交易上是否属于重要的民事或合同关系要素的错误等方面为标准来把握。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所享有的变更或撤销权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其在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与自身实际利益相关的重要民事权利,以格式条款排除这一权利的,该条款当然无效。特价机票不得签转退只是对旅客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无理由变更或解除权作出限制或例外,并不能对抗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在认定重大误解成立要素时采纳表意人主观上过失状态,既符合重大误解制度的宗旨,实践中也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相互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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